關於加強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要求

發布單位

人社部發

發布檔案

〔2012〕20號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

現就加強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

各地要充分發揮技工院校等職業院校、公共實訓基地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作用,面向高校畢業生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動員鼓勵技工院校等職業院校、公共實訓基地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參加本地區政府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認定,承擔高校畢業生就業技能培訓任務。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的特點,組織開發培訓教學計畫大綱,結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高校畢業生本人就業意願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就業技能培訓。要強化技能操作訓練,確保培訓質量,切實提高高校畢業生的技能水平。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當地高校的聯繫,共同組織有培訓需求的在校畢業生到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高校畢業生也可自主選擇到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要在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結合開展就業失業登記,集中組織做好離校後培訓需求的徵集登記工作,推薦和引導有需求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培訓。

二、廣泛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各地要鼓勵企業結合崗位要求,按照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對新錄用的高校畢業生開展以崗位基本技能為主要內容的崗前培訓,使高校畢業生儘快適應企業崗位需要,實現從學生到員工的轉變。企業應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網路培訓等多種方式,對技能崗位的高校畢業生開展技能提升培訓,加快培養一批具有較高技術技能的後備高技能人才。

三、大力開展創業培訓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當地高校的合作,積極推動高校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要大力推廣成熟的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模式,鼓勵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結合自身創業項目,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掌握創業必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切實提升創業能力。要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創業講座和競賽,激發大學生的創業熱情,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創業,進行多種形式的創業嘗試。要進一步規範創業培訓標準,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強化培訓管理,完善培訓模式,創新培訓形式,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業家現身說法、創業模擬(演練)等方式,不斷提高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的效果。

四、加強培訓信息引導

各地要結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最佳化產業結構、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定期開展中長期職業供求預測和分析,根據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狀況合理確定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目錄。要通過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入口網站、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網站等,及時向社會發布本地區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供求信息、政府補貼培訓職業(工種)目錄、政府認定培訓機構名單、培訓補貼報銷的經辦主體和辦理流程等信息。要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網與本地高校校園網連結,及時將培訓政策、培訓信息、崗位信息等送進校園,引導高校畢業生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專業特點,結合就業、參加就業見習以及到基層服務的需要,自主選擇參加適合的培訓項目。

五、強化創業指導和創業服務

各地要將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作為本地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國家級創建創業型城市要發揮示範作用,將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創業服務體系支持範圍,提供有針對性的創業指導和創業服務。要結合地區經濟發展和產業調整趨勢,開發一批適合大學生創業的項目,並通過多種形式進行推介。要積極組建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成功企業家和社會專業人士等組成的創業指導專家隊伍,為創業大學生提供政策講解、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諮詢、融資服務等多種指導和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創業導師制度,通過“一帶一”、“一帶多”的方式,為創業大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幫扶。要因地制宜地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為大學生初創企業提供低成本的經營場地和各項創業孵化服務,努力提高企業存活率和穩定經營率。要全面落實稅收優惠、規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落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最佳化創業的政策環境,使每一位創業的高校畢業生都能享受到相關政策扶持。

六、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

各地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面向高校開展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的宣傳諮詢活動,引導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按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要充分發揮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引導作用,鼓勵高校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科學確定相關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內容,加快培養一批符合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的複合型、技能型、套用型人才。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鑑定工作,強化鑑定質量管理,規範考務程式和證書發放,保證職業技能鑑定客觀公正、科學規範。

七、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各地要按規定落實好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的相關補貼政策,並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在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各地要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工作,將這項工作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規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培訓計畫,完善政策措施,落實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管,保證職業培訓工作順利實施。

發布時間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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