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七)各級政府設立的全民創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向高校畢業生傾斜

關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省委、省政府府關於促進全民創業的有關政策精神,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積極措施,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面臨的實際問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
一、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一)啟動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從2009年起,用3年時間每個行政村安排一名高校畢業生協助村委會工作。在村工作期間,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700元的生活費,並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和當地政府共同負擔。
(二)啟動實施“大學生充實社區服務”項目,今明兩年每個社區選派一至兩名高校畢業生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聘用期間,每人每月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補助生活費,並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和當地政府共同負擔。
(三)對到農村鄉(鎮)以下學校和醫院從教、從醫的高校畢業生,與縣級教育、醫療行政部門簽訂任職協定書的,以及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代償學費或助學貸款。
(四)對於面向基層農村和城市社區就業、參加“三支一扶”項目的高校畢業生,視基層工作年限在公務員考錄時給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報考研究生適當給予優惠政策,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鼓勵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五)對當年聘用高校畢業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符合條件的,各級財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可向其傾斜,當年聘用高校畢業生超過8人以上的,可適當提高扶持資金的額度。
(六)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當年吸納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30%(100人以上為15%)以上,可按規定享受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最高額度為400萬元。
(七)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當年聘用高校畢業生人數達到在職職工總數20%(100人以上為10%)以上,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聘用契約的,兩年內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凡自願到非公經濟組織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不受戶籍、所學專業、畢業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實行無障礙就業。在職稱評定、權益保護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三、鼓勵骨幹企業和科研項目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
(九)鼓勵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積極吸納有技術專長的高校畢業生,支持企業建立創業實訓基地,圍繞產業鏈,延伸配套加工、服務外包等,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空間。
(十)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加強高校畢業生人才庫和人力資源市場(人才市場)建設,增強創業輔導、就業援助及人才儲備等綜合功能,為區內企業集中吸納高校畢業生提供便利服務。
(十一)承擔國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項目的單位要積極聘用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就業後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十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在確保當地失業保險金髮放前提下,對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
(十三)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十四)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可比照靈活就業困難人員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十五)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主營業務收入5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3年內免收和暫停各類收費,並按照企業實繳地方稅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度為2萬元。
(十六)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5萬元以內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創業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符合規定的微利項目,可享受貼息扶持。
(十七)各級政府設立的全民創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向高校畢業生傾斜,重點用於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以及對創業成功的高校畢業生給予獎勵或補貼。
(十八)長春、吉林等城市要建立大學生創業園。各級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要將高校畢業生作為重點創業扶持對象,優先安排高校畢業生進入基地創業,並按規定享受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五、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
(十九)從2009年起,用3年時間全省每年組織1萬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試行見習雇員制度,見習雇員與見習單位簽訂見習協定,見習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支付生活費補助,省和當地財政給予定額補貼。
(二十)實施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組織應屆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參加相關專業職業技能鑑定,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規定給予鑑定補貼。
六、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
(二十一)各高校要加強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建設,確保人員、場地、經費“三到位”。將就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納入教學計畫,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幫助畢業生了解創業就業政策,制定職業規劃,開展創業教育,提高畢業生求職能力。
(二十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要密切配合,採取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和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免費開展面向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系列活動。建立吉林大學生就業網站,並在每年四季度由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省內高校,面向全國開展為期一周的“高校畢業生聯合招聘會”。
(二十三)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視窗,與各有關部門建立聯合辦公制度,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一條龍”服務。對返回原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要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逐人登記,實行“一對一”跟蹤服務。應屆高校畢業生委託各級人力資源市場(人才市場)保管本人檔案,2年內免交檔案保管費。
(二十四)依法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合法權益的維護。各類用人單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實行包括院校歧視、性別歧視和民族歧視在內的就業歧視。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招聘活動安全保障。
七、強化對家庭經濟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
(二十五)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畢業生主要包括:省內高校吉林籍和省外高校吉林籍畢業生返回吉林尚未就業的城鎮零就業家庭、城鄉低保家庭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二十六)家庭經濟困難高校畢業生出具相關證明,在尋求職業過程中免收一切相關費用;登記失業後參加各類職業培訓的,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二十七)對經過職業技能培訓、崗位見習或其他途徑仍未實現就業的家庭經濟困難高校畢業生,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採取公益性崗位形式進行幫扶安置,確保返回生源地登記失業的家庭經濟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
八、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
(二十八)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各級政府就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確定目標任務,實行目標責任制,定期研究檢查工作,及時解決問題。
(二十九)各地、各高校要加大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宣傳力度,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熱點問題及時進行政策解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營造全社會都關心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輿論氛圍。
(三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政策的細化和落實(見附屬檔案)。凡國家或省已有明確政策規定的,在3月末前出台相關政策的操作措施。省政府將對各部門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予以督查。
附屬檔案:有關重點工作分工及進度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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