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印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衛疾控發〔2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需要,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6年1月8日
意見
關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截至2014年底,我國農民工人數達2.74億,是推動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的職業健康。近年來,我國先後公布了《職業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劃和職業衛生標準,監管力度逐步加大,職業病防治能力和服務體系持續加強,診斷服務的可及性和診斷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由於一些用人單位不履行防治主體責任,健康監護不到位,加上部分農民工缺乏職業防護和維權意識,農民工罹患塵肺病的勢頭並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後得不到及時診斷、救治和賠償的問題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為進一步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有關要求,預防、控制和消除塵肺病危害,切實保護農民工職業健康和相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加強農民工塵肺病源頭治理
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粉塵防治規章制度和責任制,落實粉塵防治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粉塵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粉塵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防塵設施“三同時”,確保新建設項目粉塵防護設施齊全有效。按照要求開展工作場所粉塵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加強防塵設施設備維護管理,配備合格有效的個人粉塵防護用品。強化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宣教培訓,提高農民工的粉塵防範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各地要抓住國家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契機,強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淘汰粉塵危害嚴重的落後產能,主動關閉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小礦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能源等行業管理部門,深入開展礦山開採、建材生產等粉塵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的專項治理。加大對用人單位粉塵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工藝落後、粉塵危害嚴重且整改無望的企業,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建立粉塵危害企業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企業堅決予以曝光。加大塵肺病事件的查處力度,對出現群體性塵肺病的用人單位,依法從嚴從重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大力推進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用人單位要為農民工建立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依法對農民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書面告知檢查結果,並為離開本單位的農民工提供檔案複印件。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有職業禁忌的農民工從事粉塵作業,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健康禁忌的,應當調離有健康損害的工作崗位。對疑似塵肺病農民工應當及時安排進行診斷,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農民工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規劃、科學布局、合理設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最佳化檢查流程,加強質量控制,為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並可根據需要,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範圍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疑似塵肺病和職業禁忌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並將疑似塵肺病報告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
三、認真做好塵肺病診斷鑑定和醫療救治工作
勞動者有粉塵接觸史且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符合塵肺病特徵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塵肺病相關臨床診斷。符合職業性塵肺病相關診斷標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加強有關部門協調,提高效率,儘快作出職業性塵肺病診斷。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各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針對當前農民工塵肺病診斷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研究制訂具體辦法,簡化診斷程式,縮短診斷時間,切實解決農民工塵肺病診斷的實際困難。對診斷有爭議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鑑定。要按照“方便治療、療效可靠、價格合理、服務周到”的原則,最佳化塵肺病定點醫療機構設定。有關科技行政部門要將塵肺病防治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列入有關科研計畫,組織產學研醫等方面的優勢力量,加大科研攻關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將療效可靠的塵肺病治療藥品列入各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務人員培訓,規範塵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塵肺病治療技術水平。
四、有效保障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
要大力推進《勞動契約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落實,規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對於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查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依法落實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於未參保塵肺病農民工,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先行支付,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五、切實解決特困塵肺病農民工醫療和生活問題
未參加工傷保險,且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塵肺病病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應待遇,並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實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納入大病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體系。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決醫療救治問題的,要採取多種措施,使其獲得醫療救治。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對塵肺病農民工遭受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各地要出台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為塵肺病農民工獻愛心、送溫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關愛相結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決塵肺病農民工的生活困難。
六、全力維護塵肺病農民工職業健康權益
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努力把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依法對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通過政府與工會聯席會議、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集體協商、職代會等途徑,反映農民工塵肺病防治訴求,推動解決農民工塵肺病防治突出問題。加強平等協商和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契約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保障農民工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對用人單位塵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農民工相對聚集的行業企業,深入開展民眾性職業危害隱患排查活動。
七、全面強化政府落實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將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職業病防治規劃,納入本地健康城市的創建工作,加強領導協調,研究落實解決農民工塵肺病防治的重大問題,加強塵肺病防治能力建設,保證塵肺病防治工作的經費。各級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能源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落實防治監管、醫療服務、經費保障等責任,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解讀
《關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意見》?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契約法》規定,完善勞動契約制度,明確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職業危害等情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健康相關權益。
塵肺病是由於在生產活動中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並在肺內沉積而引起的以肺組織瀰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不可治癒且病情逐年加重。2014年全國共報告職業病29972例,其中職業性塵肺病2687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職業病,且呈現地區性、行業聚集性等特點。近年來,塵肺病整體發病呈持續高發、逐年上升,且發病工齡縮短的趨勢。存在塵肺病危害的企業數量大,以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小型企業為主,且有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的趨勢,主要分布在礦山、建材、有色金屬、冶金等行業。塵肺病具有隱匿性和潛伏期長的特點,專家估計在今後一段時間內,我國塵肺病仍將呈持續高發態勢。
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截至2014年底,我國農民工人數達2.74億,是推動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是,由於一些用人單位不履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職業健康監護不到位,加上部分農民工缺乏職業防護和維權意識,農民工罹患塵肺病後往往得不到及時診斷、救治和賠償。出台本《意見》,旨在提升對農民工塵肺病問題的關注,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健康權益。
二、參與《意見》起草的都有哪些部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特別是塵肺病農民工醫療保障和生活救助等問題。本《意見》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總工會等10部門聯合制定。
三、當前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一是部分用人單位未落實主體責任,沒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要求投入必要的資金改善生產環境,不提供必要的或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不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二是農民工塵肺病診斷難度較大。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是塵肺病診斷的基礎,由於這些資料的提供、判定難度大,特別是農民工流動性強,提供相關資料比較困難,跨地區收集材料時間更長、難度更大。三是已出現塵肺病健康損害,但由於缺乏必要診斷資料不能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的農民工醫療和生活保障差。由於部分農民工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因此無法診斷為塵肺病,無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救助。
四、《意見》依據的原則和思路是什麼?
針對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本《意見》的原則和思路是強化源頭治理、保障合法權益、突出主體責任、加強部門監管、加強制度創新、注重政策銜接。
五、《意見》提出哪些工作要求和政策完善建議?
(一)強調塵肺病源頭治理和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粉塵監測、評價、勞動者告知、職業防護、職業健康檢查等方面的主體責任,以及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大對用人單位粉塵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職業健康檢查率低的問題,強化用人單位為接觸粉塵危害的農民工提供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並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責任。要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採取最佳化流程,加強質控,上門服務等方式,為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努力做到“應檢盡檢”。
(二)認真做好塵肺病診斷鑑定和醫療救治工作。
針對當前農民工塵肺病診斷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研究制訂具體辦法,進一步簡化程式,縮短時間,做到方便農民工塵肺病診斷,做到“應診盡診”。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組織產學研醫等方面的優勢力量,將塵肺病防治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列入有關科研計畫。及時按規定將療效可靠的塵肺病治療藥品列入各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三)解決塵肺病農民工醫療和生活問題。
明確了用人單位無法落實相關保障費用的塵肺病農民工,工傷保險要先行支付。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且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塵肺病病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應待遇,並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考慮到塵肺病農民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往往家庭生活困難,結合近年來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的發展,要求各地落實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納入大病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體系,使塵肺病農民工能享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成果。要求各地出台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為塵肺病農民工獻愛心、送溫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關愛相結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決塵肺病農民工的生活困難。
(四)全力維護塵肺病農民工職業健康權益。
針對農民工維權難的問題,發揮工會組織督促、協調、維權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強調將接觸塵肺病危害的農民工納入工會組織,依法對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代表農民工對用人單位塵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全面強化政府落實責任。
要求各地將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職業病防治規劃,納入健康城市的創建工作中,研究落實解決農民工塵肺病防治的重大問題,加強塵肺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保證塵肺病防治工作的經費。要求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能源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落實防治監管、醫療服務、經費保障等責任,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