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工作的意見

衛疾控發〔201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民(宗)委(廳、局):
我國癌症高發地區多分布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某些癌症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發病率和死亡率遠高於其他地區。近年來,儘管我國的基本衛生條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狀況依然存在,廣大農村地區,尤其是少數民族地區衛生資源仍然明顯不足。癌症的發生對少數民族地區居民造成的危害更大,成為部分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影響少數民族地區居民實現健康公平、改善民生的制約因素之一。
癌症綜合防治工作在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開展多年,各地在實踐中探索出了一些適合我國國情的癌症篩查和早診早治的技術方案和工作模式,有效地提高了癌症早發現和早治療水平,也為在少數民族地區開展癌症綜合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礎。為切實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水平,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居民健康,本著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改善民生、促進民族和諧、維護團結穩定的原則,衛生部和國家民委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癌症綜合防治重要性的認識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要充分認識癌症對少數民族地區居民健康的危害,提高對癌症綜合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將癌症綜合防治工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切實加強癌症綜合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各部門團結協作,建立監督考核機制,逐步增加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工作的投入,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能力,改善居民健康,促進和諧穩定和民族團結。
二、深入開展癌症綜合防治工作
在少數民族地區開展癌症綜合防治工作,要堅持重心下沉、關口前移、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按照分地區、分階段、有計畫、有重點的原則逐步開展,以癌症篩查和早診早治為重點,全面帶動健康知識普及、腫瘤登記、主要危險因素監測和規範化診療等癌症防治工作。
(一)繼續加強癌症健康知識普及工作。少數民族地區應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普及癌症相關知識,提高人民民眾對本地區高發癌症防治知識的知曉程度,增強預防意識,提高對癌症早期症狀和體徵的認識,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在癌症防治工作中的主動參與意識,降低主要危險因素的危害。
(二)加快推進腫瘤登記工作。各級民族工作部門應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將腫瘤登記工作作為癌症綜合防治的優先領域,建立腫瘤登記點,培養腫瘤登記隊伍,開展日常登記工作,從政策、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和完善規範的腫瘤登記報告制度。
(三)逐步開展癌症主要危險因素監測。在有條件的少數民族地區探索建立癌症主要危險因素的長效監測機制,收集與本地區高發癌症相關的危險因素信息,建立癌症主要危險因素調查與監測制度,建立追蹤和評價人群癌症主要危險因素變化的指標體系,動態觀察癌症主要危險因素的變化趨勢,為制定有針對性的癌症綜合防治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四)切實抓好癌症早診早治工作。少數民族地區的癌症早診早治工作應由當地衛生部門統籌安排、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優先開展危害嚴重、篩查成本低、技術成熟、效果良好、人群受益面廣的癌症早診早治工作。根據醫改精神繼續做好農村婦女“兩癌”檢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逐步開展食管癌/賁門癌、大腸癌、胃癌、肝癌和鼻咽癌的早診早治。在有條件的少數民族地區可開展部分癌症的聯合篩查,穩步提高癌症早診早治效率和公共衛生服務效能。逐步建立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示範區(基地),推動癌症綜合防治工作的全面發展。
(五)穩妥推進癌症規範化診療。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癌症診療規範,結合本地區衛生資源狀況,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癌症治療的流程實施統一管理,對醫療衛生人員實施統一培訓,切實落實癌症規範化診療,使癌症患者儘早得到準確診療,保證患者治療效果,提高生存質量。
三、提高癌症綜合防治工作的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癌症綜合防治網路。建立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州)、縣(旗)、鄉鎮癌症防治網路,充分發揮各級癌症防治機構的作用,制訂科學、適宜、可行的實施方案,逐步開展腫瘤登記,危險因素監測,健康知識普及,行為干預,癌症篩查和早診早治及癌症病人的健康管理與康復等癌症綜合防治工作。
(二)加快推進癌症綜合防治能力建設。衛生部和國家民委建立少數民族地區癌症防治專業人才培養示範基地,為少數民族地區開展技術骨幹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開展逐級培訓,爭取通過幾年的努力,培養一支留得住、用得上、貼近基層的癌症防治專業人才隊伍,使癌症綜合防治工作在廣大少數民族地區持續、長久開展。
(三)不斷加大癌症綜合防治的投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不斷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癌症防治工作,在政策上對癌症防治工作給予適當傾斜,在資金上不斷增加癌症防治的投入。重點支持科研、癌情監測、危險因素監測、宣傳教育、癌症篩查和早期癌症治療等相關工作。積極倡導多渠道籌資,利用商業保險、國內外項目支持等途徑,鼓勵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非政府組織和慈善機構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開展癌症防治工作。
(四)積極探索癌症綜合防治費用分擔機制。少數民族地區應積極探索癌症綜合防治費用由國家、社會、個人分擔的機制,進一步明確責任,積極推動癌症早診早治工作和癌症病人救治與醫療保障體系密切結合的運作模式,利用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貧困救助、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和城市商業保險等多種醫療保障形式,建立有效的費用分擔機制,提高篩查發現病人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促進民眾參加篩查的積極性,切實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家庭的實際困難,使早期發現的病人及時得到治療。
四、加強組織協調,逐步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
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工作是一項涉及少數民族民眾健康和利益的重要工作,少數民族地區的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工作協調、資源調配、動員民眾等有關工作。為進一步在少數民族地區加強癌症綜合防治工作,衛生部和國家民委將建立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協調機制,協調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癌症防治工作,協調辦公室分設在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和國家民委文化宣傳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溝通和協作,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癌症綜合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衛生部
國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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