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4月10日,環境保護部印發《關於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加快制修訂地方環保標準步伐、提升環保標準實施水平、加強環保標準宣傳培訓、強化環保標準工作保障4部分。

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為進一步強化環保標準體系建設,增強節能減排和環境監管的科學依據,推動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現就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主要內容

一、加快制修訂地方環保標準步伐

(一)制定地方環保標準發展規劃或計畫。各地要加強本地區環境問題研究,識別影響環境質量改善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源,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環保標準規劃或計畫。地方環保標準規劃或計畫應包括標準制修訂計畫、標準實施評估、標準宣傳培訓等內容。

(二)明確制定地方環保標準的重點區域。有下列情況的地區,應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實施現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後,環境質量仍然不能達標的地區;國務院批准實施的環保規劃、計畫確定的重點地區;產業集中度高、環境問題突出、當地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地方特色產業或特有污染物造成環境問題的地區;國家標準相關規定不能滿足當地環境管理要求,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的地區。鼓勵各地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三)依法制定地方環保標準。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9號)規定,制定水、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我部備案。地方環保標準應與國家環保標準體系結構一致。在地方環保標準中只規定個別指標,其餘指標參照國家環保標準實施的,應在標準文本中予以明確。新的國家環保標準發布後,要及時複審修訂相應的地方環保標準。

各地在制定土壤、固廢、噪聲、放射性、生態等方面的地方環保標準時,應慎重確定標準的性質與內容;確有必要制定強制性標準的,應參照地方水、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管理。國家環保標準尚未規定的環境監測、管理技術規範,地方可以制定試行標準,待相應的國家環保標準發布後廢止。

二、提升環保標準實施水平

(四)準確把握各類環保標準作用定位。環境質量標準是評價環境狀況的標尺,其實施應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引導全社會共同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依據排放標準嚴格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審批,並結合當地環境容量和總量控制等目標,必要時設定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並將其納入排污許可證的許可內容,作為日常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的直接依據。現有企業在標準實施過渡期後應嚴格執行新標準。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區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執行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著力解決選擇性執行標準及項目指標問題。

(五)開展環保標準實施情況檢查評估。將新發布實施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環境執法監管重點工作。開展環保標準實施評估,掌握實際達標率,測算標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結合環境形勢、產業政策、技術進步等情況,研究修訂標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各地應主動檢查評估地方標準和本地集聚產業相關國家標準實施情況,我部將適時組織開展國家環保標準實施情況檢查評估工作。

三、加強環保標準宣傳培訓

(六)持續開展環保標準培訓。各地要積極組織科技、總量、環評、監測、污防、生態、監察等人員參加我部面向省級環保部門舉辦的標準培訓。對於新發布的地方環保標準、涉及地方主導產業或本地區集聚產業的國家環保標準,各地要開展面向本地環保系統和相關行業、企業的標準培訓。各地可舉辦環保標準專題培訓,也可在相關業務培訓中增加環保標準內容。探索委託第三方開展培訓,創新培訓方式,擴大培訓範圍。

(七)積極擴大環保標準宣傳。充分利用電視、網路、廣播、期刊、報紙、熱線、培訓等渠道平台,完善環境保護標準宣傳網路體系,積極營造學標準、懂標準、用標準的良好氛圍。加大環保標準信息公開力度,在報紙或網路上公布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並在政府網站上全文刊載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重大標準制修訂過程中要關注輿情動態,及時進行宣傳解讀。

四、強化環保標準工作保障

(八)加大環保標準工作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綜合素質高的幹部負責環保標準工作,並依託相關技術支持機構培養環保標準專業人才,建立環保標準行政管理和技術支撐隊伍。環保標準人才隊伍要相對穩定,能夠長期跟蹤研究相關環保科技發展情況,熟悉國內外環境法規標準技術進展,實現環保標準的制修訂、宣傳培訓和實施評估等全過程動態管理。環保標準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計畫和部門預算,形成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完善激勵機制,將制訂環保標準作為職稱評審、獎勵與考核的重要參考。

(九)理順環保標準管理體制。各地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環保標準的管理,建立、健全“省級環保部門組織制訂、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編號、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管理制度,抓緊複審、清理現行標準,研究完善配套技術標準管理方式,明確職責、提高效率。

各地要積極主動加強地方環保標準規劃制定、標準制修訂、實施評估、宣傳培訓等工作,並每年向我部報送工作總結。我部將加強培訓指導,定期匯總、通報各地工作情況,並適時開展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經驗交流。

環境保護部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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