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各地國稅局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註冊地址、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等相關信息傳遞給同級地稅局。 2009年,地稅局進行比對分析的戶數,不得低於實際彙算清繳企業總戶數的10%。 各地地稅局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將國稅局提供的有關信息的比對及使用效果等情況通報或反饋同級國稅局。

概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質量,各地稅務機關應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所得,與所在任職或受僱單位發生的工資費用支出進行比對,從中查找差異及存在問題,從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

一、各地國稅局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註冊地址、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等相關信息傳遞給同級地稅局。
地稅局應對所轄企業及國稅局轉來的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分析,對差異較大的,稅務人員應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或者提交給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
2009年,地稅局進行比對分析的戶數,不得低於實際彙算清繳企業總戶數的10%。信息化基礎較好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擴大比對分析面,直至對所有彙算清繳的企業進行比對分析。
二、地稅局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主要審核其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在福利費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無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的情況;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有無隱匿或少報個人收入情況;企業有無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
三、地稅局在核查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於地稅局征管許可權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屬於國稅局征管許可權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轉交國稅局處理。
各地地稅局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將國稅局提供的有關信息的比對及使用效果等情況通報或反饋同級國稅局。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要將其作為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大力組織所得稅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比對工作。國稅局和地稅局之間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遞和反饋信息,共享信息資源和工作成果,對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問題,要聯合採取措施,加強所得稅管理。各省國稅局、地稅局在2009年底之前將工作情況正式書面上報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稅務總局將在下半年組織檢查、督導。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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