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一)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已有規章制度的梳理,對不利於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要儘快修改與完善;對違反法律和監管規定的,要立即廢除或修改;對未執行落實法律和監管規定的,要儘快建立健全。(二)保險監管機構要完善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組織體系,確立職能部門,清晰工作職責,充實精幹力量。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要設立由本單位相關部門組成的保險消費者事務工作委員會,整合力量,加強協作,提高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保險監管機構要定期披露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消費者投訴情況、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客觀評價各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和理賠服務水平。
(四)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要求,切實做好與保險消費者權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費者直觀了解保險契約的保障範圍、收益風險和除外責任、服務項目和承諾、投訴途徑和辦理時限等涉及自身權益的重要信息。
(五)保險行業協會要督促成員公司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統一公布成員公司的有關產品信息、服務標準、理賠時效,方便保險消費者查詢和選擇。
暢通投訴渠道
(六)保險監管機構要在健全完善“信、訪、電、網”四位一體的保險消費投訴渠道的基礎上,儘快設立全國統一的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電話號碼;各保監局要進一步完善保監局局長接待日制度,使消費者維權的渠道更加暢通有效。(七)保險公司各級機構要公布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電話號碼,在營業場所開闢投訴專區,張貼投訴辦理須知,公布投訴辦理流程和時限;要健全公司網站的投訴功能,建立與消費者的網上互動交流平台;要建立健全公司總經理接待日制度和疑難案件包案制度,當面聽取消費者的訴求和意見。
完善調處機制
(八)保險監管機構要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保險契約糾紛調處機制,規範調處程式,擴大調處覆蓋面,有條件的地區,要探索推動地市級地區建立調處機制。(九)各地保險契約糾紛調處機制工作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使保險消費者了解並重視糾紛調處機制的作用;要加強與司法機關合作,推動“訴調對接”,通過減少訴訟案件,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十)保險公司總公司要大力支持分支機構積極參與保險契約糾紛調處機制,服從並執行調解協定,提高調處機制的執行力。
普及保險知識
(十一)要建立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和社會各界多方參與的保險消費者教育工作機制,不斷豐富消費者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以保險基礎知識普及、消費維權教育、政策法規解讀為主要內容,通過短片、專欄、訪談、公益廣告和有獎徵文等形式,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理性消費。加強誠信建設
(十二)要研究建立保險行業失信懲戒機制,提高失信違規成本,強化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對本公司和從業人員失信行為的管控責任,對保險公司和從業人員的失信違規行為依法進行嚴肅處罰並予以披露,對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保險行業協會要建立誠信標準、樹立誠信典型、倡導誠信文化,不斷提高全行業的誠信服務意識。採取措施
(十三)財產保險公司要梳理車險理賠流程,在落實監管規定和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縮短各環節的工作時限、簡化理賠手續,建立完善小額純財產損失車險快賠快處機制;要修改完善車險條款,定細定實權利義務,特別是在理賠實務中易引發爭議的車輛維修廠商、零配件來源、部件修換等問題,在契約中要予以明確,從源頭上減少爭議的產生;要定期開展車險積壓賠案清理工作,集中清理未決賠案,著力解決拖賠、惜賠和無理拒賠等問題;要加大理賠工作投入,加強對接報案人員、查勘定損人員的培訓,提高責任意識、業務能力和服務素質。(十四)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履行說明義務,準確描述相關情況,為保險消費者提供正確的產品信息;要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向消費者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提示保單收益的不確定性、除外責任等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情況;要建立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測試製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真實保險需求的人群;要落實新單回訪制度,確保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對接受回訪消費者的真實性進行甄別,回訪用語符合監管規定;要建立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各級管理人員對銷售誤導行為的管控責任,將銷售誤導行為與銷售人員及其所在機構高管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鈎;要建立銷售人員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構建針對銷售人員的誠信經營考核評級體系。
(十五)保險監管機構要根據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車險理賠難和壽險銷售誤導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制定理賠服務標準和監管指標,重點考核時效類、管理類和服務能力類指標的完成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要向保險消費者宣傳閱讀保險條款的重要性,監督保險公司切實做到保險契約以及保險保障範圍、除外責任等重要內容由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要定期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