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規範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交易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發出的通知。

保監發〔2005〕13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規範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交易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就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證券賬戶、交易席位、資金結算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的保險資金投資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委託,為保險機構投資者申請代理開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按保險產品名稱開立,賬戶名稱為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和保險產品名稱的聯名,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確認函的證券賬戶名稱為準。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

(一)獨立席位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專門用於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的專用席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專用席位。保險機構投資者也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專用席位。

(二)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符合《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履行職責的承諾書。中國保監會從資產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信狀況、研究能力、市場地位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出具的席位確認函辦理相關手續。

(三)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協助保險機構投資者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專用席位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數據的信息安全。證券經營機構進入風險處置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在該機構專用席位的全部業務,可整體轉託管到新的專用席位,不因證券經營機構的關閉、清算受到影響。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託管人應當按《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見附屬檔案),開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涉及的賬戶管理、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

(一)託管人負責所託管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交易的清算與交收。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運作中出現的證券超買、賣空等行為,託管人應當負責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交收責任,並報告有關監管部門。

(二)託管人應當以其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於其所託管的保險資金的清算與交收。

(三)託管人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獲得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交易的結算數據,發現數據錯誤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核對。

(四)託管人作為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聯繫人,要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向交易所報送信息披露資料,及時提醒保險機構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應當遵循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的所有傳統保險產品和分紅保險產品,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投資者上年末總資產的10%,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保險機構投資者的單個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申報的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產品賬戶資產的總額,申報的股票數量分別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申購股票後,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可通過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查詢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交易情況。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協助,並按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其提供監管所需的信息。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直接到中國結算公司開立國債、基金專用證券賬戶,應當出具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的確認函。

七、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視同境內保險機構法人管理,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等有關手續。

八、本通知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的修改和變更,由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商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

第一條為便於保險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活動,保障保險資金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適用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涉及的證券登記、賬戶管理、託管、結算等業務。

第三條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受保險機構投資者委託申請開立證券賬戶須直接到中國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統稱中國結算公司)辦理。

第四條託管人為保險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證券賬戶註冊申請表》;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出具的保險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確認函原件及複印件;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委託託管人的授權書;

(五)託管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

(六)託管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或者總行批准分行開辦保險資金託管業務的檔案;

(七)託管人加蓋公章營業執照複印件;

(八)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九)中國結算公司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託管人填寫《機構證券賬戶註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當為“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保險產品名稱”,“身份證明檔案號碼”一項應當為“營業執照註冊號”。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保險產品名稱和營業執照註冊號,應當根據本指南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填寫。

第六條中國結算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審核本指南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開戶,並留存規定的檔案原件或者複印件。

第七條託管人應當參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證券賬戶註冊資料查詢、變更以及賬戶卡掛失補辦、賬戶註銷等手續。託管人變更“持有人名稱”、“身份證明檔案號碼”或者註銷賬戶時,還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及保險機構投資者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八條託管人申請辦理相關賬戶業務時,應當按中國結算公司有關機構賬戶的收費標準交納相應費用。

保險機構投資者、託管人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查詢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持股餘額和持股變更情況,並交納相應查詢費用,經辦人須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九條託管人作為中國結算公司的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應當以一個淨額完成其所託管包括保險機構投資者、基金等全部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運作中出現的證券超買、賣空等行為,託管人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交收責任,並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結算參與人辦理結算業務前,應當與中國結算公司簽訂結算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結算參與人應當以自身名義在中國結算公司開立唯一一個結算備付金賬戶,通過該賬戶並按一個淨額完成其所託管保險機構投資者、基金等(不含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全部資金結算業務。

第十二條結算參與人應當在中國結算公司預留指定收款賬戶,並通過該賬戶接收其從結算備付金賬戶匯劃的保險資金。指定收款賬戶名稱應當與結算參與人名稱一致。

第十三條結算參與人名稱、指定收款賬戶、託管保險機構投資者等信息變更時,結算參與人應當及時向中國結算公司提供相應材料,辦理結算賬戶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投資者變更託管人,應當由新任託管人及時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日末餘額不得低於中國結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及其調整按照中國結算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證券交易。每個交易日(T日)閉市後,中國結算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保險機構投資者獨立席位證券賬戶T日的成交數額及其他數據,計算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應收、應付數量,生成證券交易清算數據。結算參與人根據所託管全部保險機構投資者、基金等全部資金和證券T日的成交數額及其他數據,計算結算參與人的資金應收或應付淨額,確定相關交收責任。

第十七條T日清算完成後,中國結算公司應當將當日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證券、資金清算數據存放於結算系統,作為結算參與人的證券、資金交收依據和交收指令。結算參與人應當及時從中國結算公司結算系統獲取相關數據,並在規定時間內與保險機構投資者進行二級清算。

因中國結算公司結算系統原因結算參與人無法獲取相關數據外,其他情況中國結算公司視同已將交收指令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十八條結算參與人應當按中國結算公司的證券、資金交收指令,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結算參與人對中國結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數據存有異議,應當及時反饋。經核實確屬清算差錯的,中國結算公司應予更正,結算參與人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當日交收義務。

第十九條中國結算公司按現行業務規定,依據T日清算數據,於T+1日與結算參與人完成最終不可撤銷的證券與資金交收處理。

第二十條按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結算公司向結算參與人代理收取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出現透支,視為資金交收違約。中國結算公司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結算參與人透支金額,按中國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計收透支資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結算參與人於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中國結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請書,指定其託管並發生透支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及透支金額。中國結算公司按結算參與人指定證券賬戶透支買入證券的先後順序,由後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達到透支金額的120%(證券市值按當日收盤價計算,下同)。如該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所有證券市值不足透支金額的120%,即扣該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的全部證券。結算參與人不指定透支的證券賬戶,中國結算公司有權暫扣相當於透支金額120%市值的證券。

(三)因結算參與人原因造成的資金交收透支,中國結算公司將作為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登記。

(四)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者暫停結算參與人指定的保險機構投資者透支證券賬戶的證券買入。

第二十二條結算參與人託管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證券賬戶發生賣空,視為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違約。中國結算公司可在T+1日暫扣與賣空價款對應的資金,並以賣空價款為基數計收違約金,發生賣空的證券賬戶在兩個交易日內補足賣空證券可解除暫扣,否則中國結算公司將以暫扣資金買入與賣空等量的證券,因此發生的損益由結算參與人向保險機構投資者追索或者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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