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扶貧開發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縣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提出全縣扶貧開發工作目標、任務、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扶貧開發的統計、動態分析、宣傳教育和經驗交流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扶貧開發綜合性檔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承擔縣委農村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農業基礎設施項目的計畫擬訂、審核立項及跟蹤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土地出讓金用於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負責項目規劃擬定、實施方案審查及項目實施管理工作。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參與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指導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一)負責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管理。擬訂中央、省、市、縣下達的各類扶貧資金與項目的分配方案,負責扶貧資金使用與項目的備案審核、監督管理、績效考核和檢查驗收。
(十二)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承擔縣外、境外幫扶我縣的聯繫、協調服務及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縣直機關的定點幫扶工作。
(十三)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業行業技術工人等級考核與評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村幹部、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按照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十四)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五)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協調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指導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旅遊業等服務業。
(十七)擬訂蔬菜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蔬菜生產的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區域開發、基地建設、蔬菜加工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蔬菜市場產銷信息的收集、統計、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蔬菜生產、行銷體系建設;參與蔬菜質量安全工作。
(十八)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九)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和農業貿易規則擬訂;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擬訂,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外援項目。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農委、市扶貧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組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宣傳、精神文明、政務公開、檔案收發、目標管理、計畫生育、信息服務等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黨組黨務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後勤工作。承擔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內部聯絡和綜合協調;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農業保護政策意見和建議;參與農業農村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承擔縣委農工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擬訂農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推薦、組織開展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推薦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工作;技工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三)法制科
承擔農業法制建設、信訪、社會治安、禁毒;農業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織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指導全縣農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農業行政許可工作;參與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方法調研起草和修改工作;承擔農業系統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備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
(四)蔬菜辦
擬訂蔬菜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蔬菜生產的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區域開發、基地建設、蔬菜加工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蔬菜市場產銷信息的收集、統計、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蔬菜生產、行銷體系建設;參與蔬菜質量安全工作。
(五)農產品加工科
提出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和引導農民企業就業政策建議,擬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產品加工企業調查研究與數據統計工作;指導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建設工作;指導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組織起草發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綜合性文稿。
(六)扶貧開發科
擬訂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扶貧開發項目庫建設工作;負責貧困村住戶固定觀測點建設工作;負責扶貧開發統計和監測工作;組織開展扶貧開發績效考核。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扶貧;負責相關組織和個人幫扶我縣的聯繫、協調、服務及交流與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定點幫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各界扶貧捐資捐物的投放和管理工作。 負責貧困地區的綜合治理、連片開發工作;負責整村推進、特色產業等扶貧項目的審查上報、跟蹤管理和檢查驗收;指導整村推進規劃的制定和年度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信貸扶貧項目審核上報、政策指導、跟蹤管理和監測統計工作;負責草地生態畜牧業、蔬菜、優質乾(鮮)果、竹(藥)等科技扶貧項目、產業化扶貧項目、生態建設項目、重點扶貧項目的審查上報,組織實施並進行指導、檢查、督促和考核;承擔上級有關部門及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下達的產業化建設科技扶貧任務。
(七)新農村建設與社會發展科
提出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擬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新農村建設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工作;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示範建設;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參與農民文化體育、農村“計生三結合”、機關定點幫扶等工作;負責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的計畫擬訂、審核立項及跟蹤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土地出讓金用於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並負責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擬定、實施方案審查及項目實施管理工作。負責串戶路、機耕道等項目建設計畫制定、資金分配、實施管理,組織項目縣級驗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村幹部、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民從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陽光工程”、“雨露計畫”的農村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就業工作;承辦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提出農業科技發展政策建議,擬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實施農業科技創新、技術推廣及農業重大科研項目,綜合協調農業產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示範推廣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行政許可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農業智慧財產權、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外來物種管理。
(八)計畫財務科
擬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基地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的規劃、計畫,提出縣級支農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農業各產業重點項目的綜合平衡、申報審核, 提出立項建議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住房增量、公積金核算管理、發放機關職工工資、計提各項基金等工作;提出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農業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與安全;指導和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策採購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