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陽縣發展和改革局

(十四)研究擬訂全縣國內貿易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加強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和發展物流企業和物流市場,促進全縣物流業的發展。 (二十二)負責價格監測、預報和監審工作,指導協調行業價格,開展價格信息、成本調查服務。 (二十三)組織開展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各鄉鎮、各主要行業發展規劃;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參與組織重要經濟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分析研究經濟形勢,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組織擬訂綜合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協調有關專項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國有企業財產的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研究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資金投向的相關政策措施和建議,銜接平衡各種資金來源;安排縣統籌、縣財政自籌等財政性建設資金和項目;組織協調和申報國家、省、市的各項專項資金;按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和上報;協調政府部門各投融資公司向國家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推薦申貸項目,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負責政府與金融部門合作的日常工作。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和實施產業結構調整規劃,監督、檢查產業結構調整執行情況,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調整方案;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及規劃;監測分析全縣服務業發展情況,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推進服務業發展;綜合分析交通運輸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全縣公路、鐵路、水運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和省、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鄉(鎮)經濟協作和城鎮化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
(七)研究制訂全縣社會發展戰略,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工作;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發展;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八)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全縣發展循環經濟的工作重點,制訂具體政策措施,參與組織循環經濟項目,配合開展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實施工程中的宣傳、指導、檢查、監督工作。
(九)指導、協調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規劃、重點產業專項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調整建議。
(十)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一)編制縣級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加強對國家、省級、市級、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實施重點項目管理,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監督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和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促進重點建設項目按設計要求竣工投產;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建立完善全縣項目庫,促進我縣與各地開展經濟協作交流。
(十二)研究擬訂招商引資和經濟協作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目標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縣招商引資和經濟協作並督促檢查;建立全縣招商引資及經濟協作信息網路,促進我縣與外地開展經濟協作和交流。
(十三)研究制訂全縣對外貿易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促進貿易發展的措施;培育發展城鄉商品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十四)研究擬訂全縣國內貿易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加強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和發展物流企業和物流市場,促進全縣物流業的發展。
(十五)承擔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規範市場運行,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
(十六)負責監測分析商務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指導和管理重要商品儲備,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管理機制,組織實施應急條件下的市場調控、供應、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商貿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生豬屠宰、成品油、酒類、拍賣、典當等特殊流通業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
(十八)統籌規劃商品市場體系,負責全縣商品流通市場的監測管理工作;研究全縣物流發展戰略、最佳化物流結構;負責縣域內批發市場和上規模的商業行銷設施的規劃布局和相關事務的管理;負責內外貿易業務統計工作,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十九)負責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價格體制改革方案和價格管理措施,提出運用價格等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
(二十)監督執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標準;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訂本級政府指導價、政 府定價,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制度。
(二十一)承辦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縣直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價格管理工作,協調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爭議。
(二十二)負責價格監測、預報和監審工作,指導協調行業價格,開展價格信息、成本調查服務。
(二十三)組織開展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二十四)承擔價格鑑證、價格評估和涉案財產鑑證工作;負責本轄區、部門、行業間的價格銜接,指導、監督縣直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及企業的價格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爭議;組織開展價格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
(二十五)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提出全縣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政策措施。
(二十六)依法對全縣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七)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國家政策需要的糧食供應,組織擬訂並實施糧食供應監測預警和特殊情況下糧食應急供應方案。
(二十八)規劃、建設縣級糧油儲備體系,負責各級儲備糧油的管理,對國家和地方儲備糧的安全儲藏、推陳儲新進行監督檢查;穩定市場糧價,維護糧食流通正常秩序,對糧油的“購、銷、調、存、加”進行巨觀管理;指導城鎮居民、災區、水庫移民的糧食供應工作,保障城鄉駐軍以及過境部隊的糧油供給。
(二十九)監督糧食收購及價格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按照順價銷售原則,協調本縣所轄鄉(鎮)間糧食餘缺調劑。
(三十)負責審核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對糧食市場進行巨觀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提出縣級儲備糧規模建議;指導儲糧企業推廣儲藏技術工作;承擔縣級儲備糧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級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級儲備糧管理和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三十一)負責糧食行業管理,擬訂發展規劃;指導行業自立,推廣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運用工作,促進行業發展;開展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統計工作。
(三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價格、糧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開發性金融等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成本調查幹部和成本調查對象、企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等工作。
(三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發展規劃科(縣西部開發辦公室、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縣建設經濟強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聯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以工代賑辦公室、金融辦、擴大內需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經濟體制改革科,
(五)商務科(第三產業發展辦公室),
(六)價格管理科(成本調查監審科),
(七)糧油儲備流通管理科,
(八)價格監督檢查局,
(九)縣循環經濟辦公室,
(十)縣屠宰監察執法隊,
(十一)縣軍糧供應站。
(十二)縣價格認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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