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應對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貴州省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黔府辦發〔2004〕124號)和《貴陽市價格波動應急預案》(築府發〔2007〕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的適用範圍
(一)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在7日內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品種達到1-2種,且波動幅度達到50%,市場出現搶購跡象。
(二)較大價格異常波動。是指在縣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在7日內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品種達到2-3種,且波動幅度達到50%以上,市場開始出現搶購的情況。
第三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原則。
(一)快速反應原則。出現價格異動事件時,必須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第一時間作出預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政府和上級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
(二)綜合調控原則。針對價格異動的不同情況,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輿論等手段,調節市場,平抑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三)分級負責原則。突發性價格異動波動事件發生後,要在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鄉鎮和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應對工作。當發生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相關職能部門要迅速介入,並協同相關鄉(鎮)提出處置方案及時處置,同時將情況上報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當發生較大價格異常波動時,由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迅速組織力量直接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置方案及時處置,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確定性質和嚴重程度,指揮督促開展應急工作。
(四)部門聯動原則。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作好應對工作。
(五)依法行政原則。在應對突發性價格異動事件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辦事。出台價格干預措施、申請價格調節基金支持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有關程式。大力查處價格違法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開陽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是全縣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的工作機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價格工作的副縣長任總指揮,縣物價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審計局、縣工商局、縣糧食局、縣質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見附屬檔案一)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在縣物價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下設綜合、監控、檢查三個職能工作小組。(見附屬檔案二)
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相應成立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和辦公室。
第五條縣應急指揮部職責:啟動實施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負責市場供求及價格變化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指揮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及時報請縣政府批准採取有關干預措施和啟動緊急應對程式,遇顯著、嚴重價格異常波動時,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匯報;根據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化,決定和實施終止縣預案。
第六條縣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一)制定、修改縣應對價格異動波動預案,根據市場價格形勢,認定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行動建議;跟蹤監測價格變動情況,做好價格監測預警預報工作,掌握全縣市場價格動態;及時進行價格政策、法規宣傳;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
第七條縣應急辦公室各職能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組主要負責起草、擬定具體工作方案、價格監管和價格干預措施、綜合匯報材料;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相關會議;協同有關部門核定落實各項經費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的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開展對外聯絡和宣傳工作。
(二)監控組主要負責相關價格信息的收集與傳遞;價格趨勢的預測與分析;判斷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三)檢查組主要負責相關價格監管和干預措施的落實;受理價格舉報,開展市場價格監督檢查,提出對各種價格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落實各種處罰措施。
第八條相關部門職責:
(一)物價部門負責縣應急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工商部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價格主管部門提請吊銷違法經營者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三)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食品、藥品質量,負責藥品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
(五)糧食部門負責監測、預測全縣糧油供求信息、分析預測糧食市場供求動態和走勢,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糧食採購、加工、調運和供應。
(六)發改部門、商務局負責提供生活必需品(豬肉、食糖、蔬菜、蛋品等)的市場變化,供求信息等情況,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七)財政部門負責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所需經費。
(八)民政部門負責對低收入群體的統計和救助工作。
(九)審計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十)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十一)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組織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全面準確報導市場供應和物價情況以及價格上漲的原因,反映各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引導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客觀看待市場價格的變化,為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氛圍。
(十二)交通部門負責應急時期保暢工作,確保應急物資的及時調運。
第九條參與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未經批准,不得披露市場價格波動情況,避免引起社會混亂。
第十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制度
(一)應急值班制度。發生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時,縣價格監測機構的固定值班電話實行8小時預警值班,行動電話要隨時有人接聽,信息報送網路8小時正常運行,密切監控市場價格;發生較大價格異常波動時,固定值班電話實行24小時預警值班,信息報送網路24小時正常運行,對市場價格進行全天候監控,價格舉報保持24小時暢通。
(二)價格監測預警報告制度。當市場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縣、鄉兩級應急辦公室要立即組織力量對市場價格進行跟蹤監測,分析市場價格變化形勢,判斷價格異常波動情形,並報告當地市場及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趨勢等,已採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對策建議,並啟動相應的監測預警報告制度。一般價格異常波動實行一周三報制度,較大價格異常波動實行一天一報制度;監測報告每天上午12時前報出,緊急情況隨時報告。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啟動後,各報告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品種、範圍和時間要求,全面、及時、準確上報。
(三)價格干預措施特別審批制度。發生價格異常波動且需要採取價格干預措施時,縣應急指揮部要及時報請縣政府向市政府請示,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縣物價部門負責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組織實施。
(四)價格監督檢查制度。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發生後,物價檢查機構要迅速組織力量,採取調查、提醒、告誡、檢查等方式,對市場價格進行全面監管。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拒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依法從重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第三章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應對一般價格異常波動預案
(一)發現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後,立即啟動應對價格異常波動預案。各有關人員要迅速到位,掌握情況,分析判斷市場價格形勢,提出應對措施意見,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部。
(二)確定價格監控的品種、範圍和監測頻率,立即啟動一般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公告,公布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重申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醒經營者加強自律,守法經營;告誡違法經營者立即停止並糾正價格違法行為;告知廣大消費者保持冷靜,不要盲目跟風,並舉報違法經營者。
(四)迅速派出檢查組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形成震懾警示的高壓態勢,防止價格異常波動擴大、蔓延;對不構成價格違法的,給予提醒、告誡,防止其跟風和推波助瀾。
第十二條應對較大價格異常波動預案
出現較大價格異常波動後,除採取第十一條所述措施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啟動較大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必要時報請縣政府請示市政府動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支持,縣財政拿出一定資金實行財政補貼等保障市場供求和穩定民眾生活的措施意見。
(三)必要時報請縣政府向市政府請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
(四)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嚴厲打擊。
第四章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應急指揮部穩定物價、保障供應、救助困難群體,同時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統一的應急信息套用系統、開展市場調查、價格檢測、分析預測、監督檢查、召開相關部門、單位、企業的價格政策告誡會、印刷價格宣傳資料、進行宣傳報導,配備必需的通訊和交通裝備設施等。
第十四條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後,及時提請縣政府向市政府請示解除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第十五條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後,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總結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以進一步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機制。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六條各鄉(鎮)可根據本預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預案由開陽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遇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