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金融人世,意味著金融法人世。WRO統一規則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法律、貿易體系,是不同法域下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金融入世,金融法先行。金融開放帶來的金融組織體制、業務創新、監管制度的變革必須先有金融法對其加以引導、規範和保障,而處於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產生的我國金融法則與WTO規則有明顯的差異,這就需要我國的金融法在立法理念、立法過程、制度設計等方面進行變革。變革所涉之範圍既包括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金融行業法,也包括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
作者簡介
劉定華,教授、博士生導師。曾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現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會常務理事,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湖南省商標協會副會長等職;曾當選湖南省第七、八兩屆人大代表,並分別為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現為湖南省政協委員會委員和湖南省信息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代表作有《金融法專題研究》、《票據責任與票據法律責任》、《產品質量法概論》、《金融監管的立法原則與模式》、《關於信用證欺詐例外的若干問題研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價值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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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WTO對我國金融法的影響
第一節 影響我國金融法的WTO法律框架概覽
第二節 影響我國金融法的WTO法律框架中的主要制度
結語
第二章 銀行法
第一節 銀行法在當代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 入世後中國銀行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第三節 我國銀行市場準人、退出制度的革新
第四節 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革和審慎監管的新法律規範
第五節 對修改《商業銀行法》和完善監管制度的思考
第三章 外匯法
第一節 我國外匯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WTO規則與我國外匯法制的缺陷
第三節 遵循WTO規則,有步驟地完善我國外匯法律
制度
第四章 信託法
第一節 金融開放對信託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對我國人世前信託立法的審視
第三節 入世後我國信託立法的變革
第五章 證券法
第一節 WTO對我國證券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人世前我國證券市場證券立法的現狀與缺陷
第三節 入世後我國證券法的市場化革新
第四節 我國證券法之建設和發展展望
第六章 保險法
第一節 WTO對我國保險法的要求
第二節 我國加入WTO時保險立法之現狀
第三節 入世後我國保險法的變革
第四節 對進一步完善保險法的思考
第七章 票據法
第一節 開放對我國票據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我國票據制度的現狀和缺陷分析
第三節 我國票據制度應在對外開放中加以完善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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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從此,從農村到城市,從經濟領域到其他領域開始了有計畫的改革。30年後的今天,可以說,我國基本完成了從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向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由封閉、半封閉社會進入全方位開放的歷史時期。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和國家對外開放整體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改革與開放並舉,以開放促改革,以開放促發展的方針,於2006年12月實現加入WTO的承諾全面開放,這一進程有力地推動了並繼續推動著金融業的改革、發展和綜合競爭力的提高。
金融人世,意味著金融法人世。wro統一規則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法律、貿易體系,是不同法域下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金融入世,金融法先行。金融開放帶來的金融組織體制、業務創新、監管制度的變革必須先有金融法對其加以引導、規範和保障,而處於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產生的我國金融法則與WTO規則有明顯的差異,這就需要我國的金融法在立法理念、立法過程、制度設計等方面進行變革。變革所涉之範圍既包括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金融行業法,也包括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