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8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長辦發〔2010〕6號)精神,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縣公務員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1、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縣民政局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擬定企業職工獎懲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對本縣公民出境就業進行管理職責劃給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
2、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縣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全縣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縣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省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縣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縣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縣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8、加強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標準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組織實施全縣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全縣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參與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統籌實施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等工作,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負責並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八)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擬訂引進儲備高層次急需人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執行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和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落實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貫徹執行協調勞動關係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統籌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處理全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縣域機關企事業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組織查處勞動保障違法違規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本局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為企業、項目建設提供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以及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綜合、電子政務運行、機要、保密、檔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文明創建、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局機關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外宣傳歸口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查研究;協調專家諮詢和法律諮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及法律政策宣傳培訓、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負責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三)財務基金監督股
負責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全縣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審核申報和支付核算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縣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擬訂社會保障基金內部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歸口管理基金財務信息統計等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股
擬訂全縣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實施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和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對人才和職業中介機構資格、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監督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台建設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承擔縣勞務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與職稱股
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省政府專項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擬訂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縣人才資源開發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引進儲備高層次急需人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產業基地創建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指導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根據國家職稱工作政策法規,擬訂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並指導實施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全縣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承擔各類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各類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和各系列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證書的核發及審驗工作;承擔全縣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公務員培訓,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承擔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證書的年度審驗工作;貫徹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承辦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負責對社會培訓機構辦學監督管理。
(七)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法及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辦理縣政府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縣政府批准任免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的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報批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申報核准或備案事宜;按規定負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綜合計畫管理、調配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引進儲備工作;參與並指導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負責縣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管理全縣綜合性表彰獎勵工作,按規定承辦單位和個人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獎勵相關事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事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組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勞動關係股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政策,提供規範的勞動契約、集體契約、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相關文書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落實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負責用工單位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管理制度的審查登記備案和勞動關係轉移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縣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企業年金審核備案;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檢查督促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工作時間、休假等政策;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用工單位職工檔案管理工作;承擔縣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日常工作。
(九)工資福利股
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審核;核定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按規定許可權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審定幹部參加工作時間與工齡計算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工作;辦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享受特殊待遇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全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負責全縣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後有關撫恤待遇審核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日常管理。
(十)社會保險股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統籌等基金管理辦法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統籌企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條件認定;按照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標準,核定統籌企業相關人員的支付待遇;負責核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相關待遇;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認定及待遇核定工作;負責工傷、非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長陽鑑定站日常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與年審;擬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全縣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編制農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核定。
(十一)調解仲裁管理股〔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副科級)與其合署辦公〕
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法規,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鑑證服務;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其他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股
貫徹實施國家、省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全縣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和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組織協調全縣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人事監察股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本局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和群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工會等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二)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