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黨政綜合辦公室主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務院《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鎮黨委、鎮政府的決策,做好鎮黨委、鎮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上報和備案工作;
(三)收集基層信息,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
(四)做好各類文書、檔案的整理、歸檔和管理,對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依法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五)督辦鎮黨委、鎮政府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協調與鎮人大、紀委及其他工作部門的關係;
(七)完成領導交付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事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鎮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自治活動的組織和監督;
(三)做好救災救濟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工作;
(四)積極為社會及廣大農民提供各種便利服務。
主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預算年度編制本鎮財政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
(三)加強本鎮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特別加強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四)加強本鎮財務管理;
(五)監督本鎮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
主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林業、水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鎮農業、林業、水利和農業技術推廣的發展規劃;
(三)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服務,搞好造林綠化、水利工程和漁業、畜牧業的管理,搞好“菜籃子工程”和防洪搶險、抗災救災工作;
(四)抓好農村經營管理和農民經濟組織發展;
(五)協調區農業、獸醫、農機等部門做好鎮村有關農業發展方面工作。
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與有關法律、法規發展全鎮鄉鎮企業,推進各鄉鎮企業之間信息交流,發展相互之間的各種橫向和縱向的聯合與協作;
(二)負責制定年度經濟發展計畫,並分步驟高標準嚴格按計畫實施;
(三)負責日常鄉鎮企業統計,財務報表的收集、整理、 上報,並對全鎮企業發展及運行狀況進行通報;
(四)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聽取各村、各企業工作匯報,通報本月檢查情況,傳達上級精神,安排下月工作任務;
(五)按照上級統一安排,認真抓好轄區內企業發展、安全生產、環保治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流動人口(包括流出人員)開展計畫生育的政策、法律諮詢和宣傳教育;
(二)查驗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進行登記建檔,對沒有《婚育證明》的要求限期補辦;
(三)審核有關生育、節育相關證件;
(四)對流動人口的已婚育齡婦女提供避孕、節育服務,定期組織進行孕情及生殖健康檢查,對計畫外懷孕的已婚婦女採取補救措施;
(五)對流動人口的戶籍地計生部門進行經常性聯繫、通報生育、節育孕檢情況;
(六)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營業執照、健康證件等情況,及時向公安、勞動、工商、衛生等部門通報。
主要職責:
(一)對委託代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做好各項會計業務的核算工作;
(二)審核監督委託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報賬憑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批程式是否符合要求、各項收支和資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三)及時反映會計信息。按財會制度為委託代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報表及有關收支明細情況,電算化生成各種財務公開表,指導各村按財務公開規定進行財務公開,接受民眾監督;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報有關報表和提供各類會計信息;
(四)做好委託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資料、檔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