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水務局

長沙縣水務局

長沙縣水務局是長沙縣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機關,擔負著全縣防汛抗旱的綜合管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水利建設的規劃編制、計畫安排和監督實施,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及其岸線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水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重要職責。局機關設有6個科室,6個二級機構,幹部職工共80餘人。另外,直接管理縣屬工程管理單位有4箇中型水庫管理所、4個國營電排站、5個萬畝堤垸委員會、1個城市防洪管理站、1個縣級抗旱服務隊,並對19個鄉鎮水管站實行行業管理,全縣水利系統共360人。

機構簡介

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及其岸線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水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重要職責。局機關設有6個科室,6個二級機 構,幹部職工共80餘人。另外,直接管理縣屬工程管理單位有4箇中型水庫管理所、4個國營電排站、5個萬畝堤垸委員會、1個城市防洪管理站、1個縣級抗旱服務隊,並對19個鄉鎮水管站實行行業管理,全縣水利系統共360人。

地址:長沙縣星沙街道東升路52號

機構職責

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長發〔2010〕27號)和《中共長沙縣委長沙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縣發〔2010〕22號)精神,設立長沙縣水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將原縣水利局的職責以及原縣建設局、原縣城鎮管理局承擔的城鄉供水、城鄉排水、城鄉節水、城區污水處理等職責整合,劃入縣水務局。

加強的職責: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和節水管理工作職責;加強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職責;加強水政執法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全縣涉水規範性檔案、草案;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擬訂水資源和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組織制定有關流域水資源規劃。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

2.負責水資源保護,承擔保持和增加全縣水面面積的責任;擬訂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草案;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核准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審核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承擔組織編制全縣水環境治理規劃和監督實施的責任。

3.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及制定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等管理責任;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4.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

5.負責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工作,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涉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6.承擔全縣水利工程、節水工程、農村供水、農村排水等水務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供水、城區排水及全縣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和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區供、排水管網的行業管理,參與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其管網工程建設規劃、設計的編制和審查,參加竣工驗收;核發排水許可證;負責徵收農村污水處理費。

7.負責牽頭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水域面積的控制和保護,指導全縣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的保護及其岸線的建設管理工作。

8.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審批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9.負責實施全縣水務監察和行政執法。

10.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長沙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綜合、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調研、督查、政務公開和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議案、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決策參考;研究水利政策,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管理水利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督促落實防汛抗災責任制,組織汛前安全檢查,督促落實行洪清障、工程隱患處理、水毀工程修復、防汛物資、防汛值班等工作;負責全縣防汛搶險隊伍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縣級防汛抗旱物資設備的購置、儲備和調度;組織制定、編髮縣內主要河流湖泊防禦洪水、山洪災害防禦、抗旱、防汛物資調度和城市防洪等預案;負責全縣中、小型水庫汛期運用方案編制,監督實施中型水庫、中型河壩的防洪調度和抗旱調度;負責防洪大堤破堤項目的審查、審批工作,並監督實施。

(二)政工人事科

承擔全局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負責黨務、宣傳、統戰和精神文明等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二級機構、直屬單位績效考核和鄉鎮水管站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二級機構和直屬單位人員的工資晉級晉升和工人等級晉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水資源管理科(水政法規科、河道管理站和水土保持站)

負責全縣水資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監測、調查、評估江河湖庫的水質,提出排污總量控制的意見,負責組織水資源論證報告的審查;負責全縣中長期用水、供水計畫的管理,制訂全縣水量分配方案,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承擔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等管理責任;負責審核水庫、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

組織擬訂全縣水務行政法規建設規劃;協調縣區之間、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督查全縣水務違法案件立案查處;負責辦理全縣水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聯繫協調縣執法辦(暫定名)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做好水政執法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和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

負責全縣河道的管理和保護,牽頭組織全縣水域範圍內的砂石資源等管理、利用、保護;組織指導全縣河道監測工作,擬定河道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負責全縣河道湖泊監測;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縣管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評估、審查、報批及河道行政許可督促防洪補救措施的落實;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管理,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經批准後監督實施,負責采砂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組織指導河流、水庫、湖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編制全縣河道的岸線規劃及洲灘利用規劃,經批准後監督實施;負責采砂管理費的徵收工作。

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組織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專項驗收工作;負責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監測及其管理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縣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組織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四)供排水管理科(縣節水管理辦公室、縣小農水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縣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含再生水、中水利用)行業管理、行業特許經營管理責任。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村鎮供水工作;負責編制農村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集鎮排水管網建設和運營管理;參與編制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劃、項目審批、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指導監督全縣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工作;審批全縣城市排水許可;參與全縣城鄉供水價格核算工作。

負責全縣計畫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宣傳節水的政策、推廣節水型器具、指導節水技術項目更新及改造工作、下達用水計畫並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制定節水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負責編制全縣農田水利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節水灌溉、灌區改造、機電排灌、農村小水電等項目年度計畫草案、項目立項、申報、組織實施及資料收集匯總等工作。

(五)工程規劃計畫和建設管理科(縣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總工室)

負責制定水務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水務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水務工程建設管理責任;依法承擔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的行政許可工作;擬定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務工程建設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水務建設市場;負責防洪保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全縣水務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全縣水務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生產;負責全縣水務工程建設的質監申報與安全生產備案審批工作,監督全縣水務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職能職責到位情況;負責組織水利建設項目設計審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程專項審計和稽查工作;組織水務工程項目政府驗收、建後移交與績效評估工作。

(六)財務內審科(縣管工程單位報帳中心)

負責編制局機關、二級機構、局屬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草案並嚴格執行經批准下達的部門預算方案;負責水務系統的財務監督和水務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及審計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納入局機關集中核算的二級機構的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票據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機關、二級機構、局屬的內部審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稽查工作;負責水務系統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負責集中辦理縣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核算,協調處理具體業務核算工作;規範縣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管理,監督會計人員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程式審簽報賬單,指導各單位按規定做好財務基礎工作,加強對縣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投資效益的發揮。

(七)局監察室

負責全縣水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水務行業行政監察工作,監督局機關各科室、局屬二級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保證政令暢通;積極宣傳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全縣水務系統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調查處理局機關各科室、局屬二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參與考察水務局中層幹部,並對選拔任用中層幹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配合局財務內審科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八)局聯合工會(婦聯、計生、關協、學會)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婦女政策的法律、法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認真貫徹執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完成各項計生指標;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確定年度工作計畫,檢查落實情況,組織評估進行表彰;負責老年人、關心下一代和水利學會工作;協助做好黨務、宣傳、統戰、精神文明等工作。

(九)縣水務工程建設中心

承擔縣級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職責;負責辦理實施項目的立項、招標投標等前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的“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調”工作;配合完成有關部門開展的工程專項審計和稽查工作;負責組織項目業主驗收及結算工作;配合落實項目的建後移交和工程質保期的質量缺陷處理工作。

(十)縣水務工程管理中心

負責縣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已建成縣直管工程的運行及日常維修養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全縣已建成水務工程的管理工作;負責縣水務新技術項目的推廣工作;負責全縣農民用水者協會的管理及考核工作;負責水務工程管理信息系統的維護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一)縣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室

根據本室的許可權和資質範圍,對全縣的水利規劃、工程勘察設計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水務局委託的全縣水利工程的技術諮詢以及指導工作;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水務局委託的全縣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設計工作;參與全縣水利工程爭取上報項目的前期相關技術工作;服從長沙縣水務局的中心工作,重點參與防汛抗旱等相關工作。

其他事項

(一)所屬事業單位:

1.長沙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長沙縣防汛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為鄉科級副職領導職數。

2.長沙縣水利水電經營管理站更名為長沙縣水務工程建設中心,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

3.成立長沙縣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

4.長沙縣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站更名為長沙縣水務工程管理中心,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

5.原長沙縣星沙鎮水利管理站(加掛長沙縣星沙鎮團結垸堤委會牌子)更名為長沙縣城市防洪管理站(加掛長沙縣團結垸堤委會牌子),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編制到單位不到人(納入縣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人員進行管理)。

6.長沙縣水利水電器材服務部(加掛長沙縣赤石河水閘管理所牌子)更名為長沙縣赤石河水閘管理所,核定全撥款事業編制10名,編制到單位不到人(納入縣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人員進行管理)。

7.長沙縣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室,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2名。

其他所屬事業單位另行規定。

(二)有關職責分工

1.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局對河道內沙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2.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3.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按《關於地熱水礦泉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規定執行。

4.排水泵站、排水管網管理的職責分工

(1)縣水務局負責全縣排水泵站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及直接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泵站;非政府投資泵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由縣水務局委託業主單位負責,縣水務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管。

(2)縣水務局負責城區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及業務指導(城區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的運行管理暫維持不變),參與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及管網工程建設規劃、設計的編制和審查,參加竣工驗收;以道路為載體的排水管網的建設由縣工務局負責,管理由縣水務局委託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縣水務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縣水務局負責政府投資的農村集鎮排水管網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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