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審理法律、法規規定由農安縣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依法審理上級法院交由本院審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四)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五)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節協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縣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六)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組織、匯總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七)負責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院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協助縣編制部門管理本院機構編制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員;(八)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工作,負責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的管理工作;(九)負責本院監察、綜合治理和司法統計以及司法警察警務工作;(十)承辦應由本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農安縣人民法院內設機構12個;設立基層人民法庭6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機要、保密、信息、通訊、武器、服裝、接待、車輛、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院的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全院的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全院的財務管理、監督審計工作。
(二)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三)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民事審判的綜合工作,協助主管院長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承辦院長交辦的案件;總結民事審判工作經驗,為院長提供民事審判工作的動態信息;負責民事審判工作的司法統計。
(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契約、票據、企業破產、房地產、債權債務等糾紛案件。
(五)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六)立案庭
依照法律規定,負責刑事、民事、行政告訴、申請執行案件、非訴行政申請執行案件、申訴案件的審查立案;負責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案件的交辦、催辦案件工作;負責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負責全院司法統計工作;負責司法救濟工作。
(七)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的案件;負責本院追究錯案責任工作,案件的督辦工作。
(八)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節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和仲裁機關、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依法接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的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
執行局內設案件執行科和綜合監督科。
(九)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犯人、協助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案件執行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審查控告、檢舉本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對審判工作中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本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本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進行監督審計檢查;紀檢和檢查合署辦公。
(十一)研究室
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改革等方面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調查了解審判工作中執行法律政策的情況,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組織、匯總對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的意見;主辦和編髮相關刊物;起草本院的檔案及其他材料;負責本院的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會務。
(十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院的新聞宣傳和記功獎勵工作;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銜的審批與通報工作;負責本院的增編補員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的調配、工資、福利、法官等級評定與晉升和法官辭職、辭退工作;負責本院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事宜,負責本院幹部人事管理及黨總支的日常工作;負責書記員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
(十三)基層人民法庭(農安鎮、城郊、開安、合隆、龍王、伏龍泉、哈拉海、新農)依法審理本庭管轄的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