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接送中小學生、幼兒車輛(以下簡稱接送學生車輛)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學生、幼兒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接送中小學生、幼兒車輛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長春市關於制定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接送車管理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借鑑其他縣市成功經驗,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轄區內接送學生的車輛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接送學生車輛是指用於運送5名以上幼稚園、國小、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專用車輛。按乘坐對象分為幼兒車輛和其他車輛,按車輛屬性分為專用車輛和非專用車輛。
第四條建立安全責任體系。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準入審批、安全便利、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車主全面負責,學校跟蹤管理,民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機制。同時,縣政府與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狀,確保接送學生車輛安全。
第五條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農安縣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公室。辦公室在縣政府及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全縣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建立由縣政府牽頭,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形成聯動機制。各中國小幼稚園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工作組織,具體負責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車輛通行管理
第七條從事本地學生接送任務的必須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有獨立承擔風險能力的運輸企業,但必須取得交通運輸部門發放的道路運輸證;車輛必須是專業道路客運企業具有有效證件的客車,或者是中國小、幼稚園自備客車、社會力量購置專門用於接送學生七座以上的客車,必須按規定取得由長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製作的“學生接送車”標誌牌。
第八條車輛外觀標識必須符合全省範圍內統一標識,接送中小學生上下學車輛的車體外觀標識、駕駛人標識、跟車教師標識和乘降站點標識的式樣由省交警總隊統一制定。接送學生專用車輛只能從事學生接送,如發現擅自從事其他旅客運輸業務,按照非法營運處理,收回“學生接送車”標誌牌,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車主必須按規定為車輛、承運人、第三者投保各項保險。
第十條車輛駕駛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55周歲以下、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的本地居民,駕齡三年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累計記分不滿十二分,無酒駕記錄及沒有發生過負有責任的死亡交通事故;
第十一條車輛必須配有乘務人員,駕駛室副座堅決不允許乘坐中國小、幼稚園學生。
第十二條《車輛通行證》不得塗改、偽造、轉讓,不得挪用於其他機動車。
第十三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加、變更車輛駕駛人的;
(二)增加、變更服務學校或者幼稚園的;
第十四條車輛改變使用用途不運載學生的,應當申請註銷《車輛通行證》,取消車輛標牌、標識,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車輛安全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負總責,教育、公安、交通、地稅、物價、保險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督各部門工作。
第十六條教育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成立學生乘車安全工作管理組織,落實領導責任制,學校校長是學生乘車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每所學校必須有一名專職或兼職領導負責學生乘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項規章制度,掌握學生乘車情況,建立學生乘車台帳,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各校每學期聘請公安交警部門到校為師生進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使廣大師生增強“關愛生命,文明出行”意識,遵守交通規則,掌握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車輛、不乘坐農用車上、下學。同時通過家長會、致家長的公開信等形式加強對學生家長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家長和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糾正學生家長因貪圖便宜而無視交通安全的錯誤思想,讓學生乘坐車況好且各種證件、手續齊全的車輛。
(三)為確保接送學生行車安全,杜絕超載現象,學校可合理調整學生的上下學時間,在確保完成規定教學活動時間的前提下以錯時制上下學輪迴接送學生等方式,以減輕學生接送車輛運載壓力。
(四)學校監督落實接送學生車輛的“五定”:即“定駕駛員、定車輛、定人數、定時間、定線路”,加強對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各校要指派專人對學生接送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要堅決制止,不得放行,並及時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防止發生交通安全事故。
(五)協助交警部門對接送學生車輛駕駛員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培訓工作,增強駕駛員的安全意識。積極配合政府、交警和交通部門做好接送學生車輛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六)學校、幼稚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要包車的,必須提前5日到縣公安交警部門審批,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公安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車輛註冊登記、定期檢驗、路面檢查時查驗學生接送車輛外觀標識是否符合規定;
(二)對學生接送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對門窗違規設定柵欄、自行改變座位的責令恢復原狀;
(三)督促和檢查學生接送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司乘人員保險;
(四)負責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資格審查。
(五)每季度對學生接送車輛駕駛人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要進一步落實“一校一警”負責制,做好接送學生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黑校車和不符合技術條件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掌握車輛及駕駛員行車時間、行駛路線等情況。同時加強路面管理,嚴防違法行車、超員運行,確保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
(七)會同交通運管部門糾正和取締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八)授權和指導派出所交通警務室及交通協管員對學生接送車輛及其駕駛人進行管理。
(九)做好接送學生車輛年度技術檢驗工作,每年2次,並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報廢標準;
(十)消防大隊負責監督車輛滅火器材的配備及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制定車輛搶險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交通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為符合條件接送學生的專用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達到證照齊全 、持證經營;
(二)做好農村學校門前標誌、標線的設定及維護工作;會同教育部門合理確定車輛的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完善車輛通行線路安全設施;
(三)協助相關部門加強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接送中小學生幼兒車輛非法從事班車營運等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安監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運送中小學生、幼兒車輛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範圍;
(二)負責督促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情況;
(三)強化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接送中小學生幼兒車輛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地稅、財政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接送中小學生、幼兒車輛不屬於城市公共運輸車輛,應按規定徵收車船稅。採取地稅部門徵收,財政返還的政策進行扶持。
第二十一條物價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要加強對接送中小學生上下學車輛收費的監管,控制收費標準。由社會或個人出資的,收費按保本或微利原則確定。所有車輛的收費都應報當地物價、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對車主必須繳納的車輛、承運人、第三者投保等各項保險要予以最大限度優惠,並建立理賠綠色通道,指定專人負責理賠事宜。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履行以下職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地方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車輛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相關問題,並為建立接送中小學生車輛管理制度提供組織和機制保障,形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車主和學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要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鄉鎮、部門主要領導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車輛所有人必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落實車輛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確保車輛和駕駛人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二十五條車輛駕駛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二十六條凡從事學生運送、營運性車輛從事學生運送的,必須按行業有關規定,每季度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並建立台帳。
第二十七條車輛運載學生的數量,必須以機動車行駛證核載人數為上限,嚴禁超員。
第二十八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縣政府簽訂中國小、幼稚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學校簽訂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教育行政部門、交警大隊對學校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乘坐自有車輛的,學校、幼稚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乘車協定;乘坐其他車輛的,學校、幼稚園要指導乘車學生家長與車主簽訂安全協定;學校與車輛承運單位簽訂安全包保協定,上述各項協定需經縣交通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九條學校、幼稚園必須對使用車輛情況建立檔案,並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運載學生車輛離校行駛前,學校、幼稚園必須指派專人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向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一)運載學生數量超過核載人數的;
(二)駕駛人與《車輛通行證》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
(三)飲酒後駕駛的;
(四)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公安部門必須對車輛實施特殊管理,建立檔案,定期檢查、培訓,並將查驗情況及時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車輛通行證》從事運載學生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學校、幼稚園未將使用車輛情況報教育局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公辦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民辦學校、幼稚園法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從事學校、幼稚園管理事務。造成傷亡事故的,由安監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有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管失職的,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負有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車輛安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有關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應急管理
第三十七條由教育、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鄉鎮政府、縣應急辦、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公司共同研究制定並施行《農安縣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在車輛違章、故障及其他人為因素造成接送學生車輛停運情況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保障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正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試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