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長春市教育基金會以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服務為宗旨,全心全意為捐資助教、捐資助學服務,努力實現捐資助
教、捐資助學活動經常化、規範化,讓捐贈人捐得舒心、捐得放心,使受贈人得也溫暖、用也感恩。現開通兩個服務平台:一是直接到我會捐款;二是大額捐款,派員登門受理。
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教育基金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長春市教育基金會。
本基金會命名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第二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長春市行政區域內。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發展,補充教育經費不足,提高九年義務教育質量;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水平;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集資辦學,捐資助學,為我市教育事業發展盡一份力量。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10萬元,來源於港澳同胞和社會捐贈等。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長春市教育局。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長春市西廣大街535號。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動員社會各界為發展我市教育事業自願捐資;
(二)配合有關部門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工作者;宣傳優秀教師事跡,組織尊師重教的各種活動,對特困教師和貧困學生適當予以救助;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四)根據捐贈者的意願和工作需要設立專項基金;
(五)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基金;
(六)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基他工作;
組織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十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在社會上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熱心於我市的基礎教育事業;
(四)有較強協調組織能力。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力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章程修改和審定;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參與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定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力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條適用於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由境外人士擔任的基金會。]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基金會秘書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中直、省直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捐款;
(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等捐資助學;
(三)其他合法收入。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持發展基礎教育事業;
(二)獎勵市級評選的優秀教師和優秀教學、科研成果;
(三)對特殊困難的學校、教師和學生可適當予以補助。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5萬元以上的捐款;
(二)5萬元以上的投資。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話動。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與該基金會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