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長春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始終本著“取之於社會,用之於殘疾人”為原則,在市委市政府和社會各界愛
心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通過廣泛的宣傳和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募集活動,為全市殘疾人辦好事、辦實事。先後資助興建了長春市殘疾人活動中心;與台北曹仲植基金會合作為下肢貧困殘疾人購置輪椅,解決了殘疾人出行難的問題;扶助了近萬戶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出資為貧困殘疾人施行白內障復明手術;資助聾兒康復訓練;資助貧困殘疾人子女就學;為特困殘疾人家庭送上慰問金;支持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改善了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推動了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贏得了廣大殘疾人及社會的廣泛讚譽。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殘疾人的社會福利事業更加需要社會和各界及熱心人士的關心和支持。在此,長春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呼籲全社會各界人士關注弱勢群體,幫助殘疾人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希望社會各界及所有熱心人士一如既往積極參與募捐活動,伸出熱情之手,積德行善,造福蒼生,為構建和諧型社會奉獻一片愛心。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為長春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第二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為長春市轄區。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社會募集,分支機構投資。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長春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長春市大經路1898號。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長春市轄區(分支機構按行政地域劃分);
(二)扶持、資助、興辦和發展殘疾人福利基金事業,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貢獻力量;
(三)籌集、管理殘疾人福利基金;
(四)促進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工作,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五)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組織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3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殘疾人事業;
(二)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
(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理事會議,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三)對重大募捐和投資項目,有表決權;
(四)對殘疾人事業發展給予幫助和支持。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職務;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預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分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為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財產管理、使用原則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符合章程規定的投資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包括國內團體和個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團體和個人,台灣、海外華僑及國際友好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撥款;
(五)福利基金會增值。包括購買股票、債券,及其它有效的基金增值方式。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符合章程宗旨與任務的事業活動;
(二)遵照捐贈者意願,定項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項目。
(三)對幫助聯繫募捐工作的中介人按募捐額度給予一定的比例的獎勵(資金到賬後,一次性獎勵募集資金的10%),同時做好鳴謝工作。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會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有關資料)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檢查、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的機關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金中帳面資金部分按照章程有關規定專項支持殘疾人事業;
(二)基金會在吉林省殘聯業務主管單位和吉林省民政廳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下,符合拍賣條件。依法進行拍賣,所得資金用與殘疾人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