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簡介
人社局成立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組建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
劃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市外國專家局的職責。
增加的職責
增加政府績效評估職責。
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歸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5.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統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擬訂我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實施工傷預防和康複製度;建立我市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序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績效評估工作;承辦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農村鄉土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長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貫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的實施規範和仲裁規則,指導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所轄區域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承擔市人大、市政協定案、提案辦復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及信息網路建設;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局領導重要講話和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監督檢查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
規劃財務處
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綜合管理局系統財務工作;管理局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各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局屬各單位審計工作;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監督相關部門和機構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保險基金的情況。
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綜合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指導監督就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長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承辦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政府、民間及涉外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涉外宣傳工作;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人力資源流動與市場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貫徹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培訓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擬訂並組織實施省外、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我市從業經營的管理政策;擬訂我市特殊需要人員、人才異地引進、市外調入人員的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
公務員錄用與職位管理處
貫徹國家、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序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擬訂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政策規定,指導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及國家、省關於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組織申報和實施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市政府機關處級以下(含處級)非領導職務公務員職位設定、職數核定、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迴避、政府機關工勤人員崗位設定等制度並組織實施;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考核獎懲處
負責市直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組織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擬訂我市政府績效評估工作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市政府各部門及所轄縣(市)、區政府的績效評估工作,確定評估等次並兌現評估結果;指導縣(市)、區政府的績效評估工作。
培訓教育處
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市直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依法審查、認定培訓施教機構並指導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師資認定、培訓和管理工作;審定市直機關舉辦的公務員專門業務知識培訓。
軍官轉業安置處
全稱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及其在長有關單位安置、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擬訂我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護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全稱市留學生回國與博士後工作管理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申報等工作和市級博士後科研創業基地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負責各級各類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拔尖人才的申報、選拔工作;負責全市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及市內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工作;負責申報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擇優資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相關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等工作;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定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職員崗位設定管理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事業單位職員級別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管理工作;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所轄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調控政策;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勞動關係處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開展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負責復員退伍軍人政策性安置的有關工作;負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關係管理;貫徹實施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制度的政策、標準;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訂地方性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
職業能力建設處
負責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實施國家關於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擬訂就業前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分類制度、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政策;綜合管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工作;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相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失業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擬訂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措施;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報省批准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負責失業保險有關統計工作;協調組織和擬訂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負責審核全市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醫療保險處
負責擬訂我市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貫徹執行職工疾病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和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
工傷保險處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擬訂完善我市工傷保險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貫徹落實工傷人員各項待遇政策;負責工傷醫療定點醫院資格認定及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屬地企業工傷事故調查及工傷認定;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以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所轄縣(市)區勞動鑑定工作及個人對鑑定結論有疑義的複查鑑定申請的辦復工作。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的實施規範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受理屬地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統計、信息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信訪工作處
負責民眾來訪的日常接待,依據《信訪條例》和省、市有關信訪工作的相關規定,受理、處理、督辦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承辦、轉辦上級有關部門、相關領導批轉的有關信訪工作及信息反饋工作;負責民眾來信、電話、傳真、網路投訴、諮詢等其他渠道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辦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業務基礎建設,對信訪形勢進行分析、預測,提出相應對策建議,排查消除不穩定因素;協調有關部門及本部門、本系統各處(室)、單位處理來信來訪事宜;負責有關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的現場指揮調度、應急管理、維護穩定等工作。
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外國專家處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外國智力方針政策,編制全市引進外國智力計畫和擬訂我市引進國外智力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和表彰工作;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出國培訓的歸口管理;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對外聯絡和專項經費的管理;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業務指導。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
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指導本系統老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32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8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5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42名(含正處長級仲裁員2名、紀委專職副書記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