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房
正文
原始氏族公共住宅的一種形式。當人類生產得到一定發展,過上定居生活,並形成比較嚴密的社會組織之後,常建造大型住宅,共同居住。這種大型住宅多系長形,故稱長房。(見彩圖) 長房共居制是氏族制度的產物,它既存在於母系氏族制階段,也存在於父系氏族制階段。這種住宅形式在某些民族中還保留到階級社會。在氏族制度時期,共居長房中的各個家庭,通常同屬一個氏族或大家族,有共同的祖先,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生活。同一長房內成員不允許通婚。有一個首領或族長,對內調解成員間的糾紛,對外保護全體成員的利益。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氏族制度解體,共同經濟生活日益減少,長房內各個家庭除了保留共居形式,逐漸分成獨立的生產、生活單位。中國從新石器時代直到殷周時期,都流行長房制度。浙江餘姚河姆渡、鄭州大河村、雲南劍川海門口、湖北圻春等地均發現長房的遺存。現代中國少數民族中,保存長房制度較典型的是雲南的基諾族。直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西雙版納基諾山龍帕寨還有8座乾欄式長房。同一長房內成員財產按父系繼承,但還保存若干母系的成分。一座長房有一個家長,固定由年長的男性成員擔任。長房成員不能隨便遷出或遷入。每個長房內包含若干小家庭,居住在長房上層兩側一個個小房間裡。長房中間走廊上排有一列火塘,供各個家庭飲爨之用。一個家庭稱為一個“火塘”。其中一棟最大的長房有13個火塘,共48人。除了土地和長房本身屬於集體所有外,各火塘經濟獨立,財物保存在自家的小房間中。但火塘內如遇兄弟分家或結婚,便分為兩個火塘。此外,雲南瀾滄和耿馬的拉祜族、鎮康的德昂族和勐海的布朗族也有類似的長房,但規模較小。 長房幾乎分布於世界各地。北美和南美許多地區的印第安人、大洋洲的玻里尼西亞人、印度尼西亞的達雅克人、米南卡保人以及緬甸的克倫人和克欽人、越南的占人、埃地人等,都有長房,但建築形式和內部組織各不相同。以北美洲易洛魁人的長房最為著名。這種長房是一種地面房屋,兩端各有入口。據美國民族學家L.H.摩爾根的記錄,有一座長房長96英尺,寬17英尺,共有7個爐灶,住24戶小家庭。長房內成員雖然以家庭為單位居住,但合夥吃飯或幾個小家庭合用一爐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