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文名稱: 鐵路國有案
事件介紹
鐵路國有案
起因
1909年(宣統元年)6月,軍機大臣兼粵漢鐵路兩湖境內段(簡稱“湖廣鐵路”)督辦大臣張之洞,與德,英,法三國銀行訂立《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粵漢鐵路,鄂境川漢鐵路借款草契約》。此前,美國在1904年(光緒三十年),曾取得外務部有關川漢鐵路的承諾,若需款項,先盡商借。這時,它除指示本國銀行做好參與準備外,還以責成清政府履行上述承諾為詞,要求參加湖廣鐵路借款。湖北,湖南兩省在1905年剛從美國收回粵漢鐵路權,民眾反對再借外債,堅主自辦建築該路。湖南鐵路公司和咨議局通過決議,並由該省巡撫奏陳清廷,要求宣布上述草契約無效,以安人心。同時,該省地方人士加緊展開集股自辦工作。湖北的紳,商,軍,學各界,也聯合發起成立鐵路協會,作為拒借外債,集款自辦的機構。清政府面對兩湖人民的抵制和美國等國的壓力,既防激成變亂,又怕得罪列強,便一面向英,美,德,法四國駐華使節表示,決不改變借債築路政策;一面謀求安撫,在原已批准湖南鐵路商辦之後,於1910年批准湖北鐵路也歸商辦,卻又給以多方刁難。
發展
英,美,德,法四國各自謀求擴張在華勢力。從1909年7月起約一年時間裡,四國駐華使節接連嗾使清政府採取強硬辦法,壓制民間拒借經款行動,並要求從速簽訂正式借款契約。同時,四國政府又各自支持本國銀行就任用工程師,承包鐵路長度等等權益,在巴黎進行討價還價的談判,力圖取得最大限度的份額。1910年5月間,四國銀行就這些權益問題達成協定,並組成了四國國際銀行團。同年11月,他們又達成另一協定。協定以隱約的詞句,透露出企圖獨攬除東北地區的中國全境鐵路投資權益的野心。然後,英,美,德,法四國駐華使節相約,分別以同文照會催逼清政府簽訂借款契約。
影響
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省人民,針對帝國主義列強加緊侵略,一再指出列強對中國鐵路的投資,目的在於擴張勢力範圍,借款築路,國將不安。清政府對這些社會輿論充耳不聞,反而認為簽訂借款契約“勢難久延”。給事中石長信承此意旨,於1911年5月5日奏陳鐵路商辦的弊害,主張幹路國有,以製造輿論。清廷遂於湖廣鐵路借款契約簽字前九天即5月9日,用上諭宣布幹路均歸國有,除支路外,其從前批准商辦幹路各案,一律取消。並強調“如有不顧大局,故意擾亂路政,煽惑抵抗,即照違制論”。詔諭一經頒布,舉國反對,湘,鄂,粵,川四省尤為激烈。四川保路運動迅即轉變為流血鬥爭。清政府急從湖北調兵前往鎮壓,客觀上為武昌起義準備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