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鐘山縣監察局主要職責:(一)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以及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賀州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決議、規定和命令的情況。
(二)負責調查處理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他們做出行政處分(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四)調查研究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制訂有關政策的情況,對有違背紀檢監察條例行為的政策措施提出修改意見。
(五)會同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核各鄉(鎮)紀委機關領導幹部以及縣政府有關部門紀檢組長(紀委書記、監察室主任)人選,提出任免意見。
(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監察綜合室負責全縣反腐敗抓源頭的組織協調,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如何管好權、管好錢、管好人等治理工作;負責收集、綜合和研究行政監察工作的情況和信息,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檔案和領導講話,編髮有關行政監察工作資料;負責監察局公文處理、公文印發、文書歸檔、傳真文電等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負責辦理以監察局名義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匯報工作,負責與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的聯繫;負責辦理涉及行政監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事項;負責監察局特邀監察員的選聘和聯繫工作。
(二)研究宣教室
負責宣傳黨和國家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法規、政策規定;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重大課題及有關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協調全縣黨員的黨風黨紀教育和領導幹部的廉政教育工作以及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理論學習,承擔縣紀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秘書工作;負責對紀檢監察工作情況和有關案件的新聞報導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制訂規劃,編寫教材;檢查、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宣傳教育工作。
(三)糾風室
組織開展對糾風重點項目的專項治理;組織協調鄉(鎮)和有關部門落實糾風專項治理任務;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開展民主評議行風活動,抓好重點部門和行業的民主評議行風工作;組織對全縣糾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促進糾風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對存在問題督促整改;查辦民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問題,通報典型案件;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調查研究,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對基層和部門的糾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與有關部門聯繫,加強源頭管理,從根本上預防腐敗;承辦全縣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執法監察室
實施中央紀委、監察部、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賀州市紀委、監察局下達的專項執法監察項目;實施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執法監察項目和協調、配合、督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提出全縣統一開展的執法監察項目、計畫和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對特大、重大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調查處理;負責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和指導企業開展效能監察;對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檢查指導各鄉(鎮)開展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執法監察情況的綜合工作。
(五)紀檢監察室
負責辦理本級紀委分管的案件的立案及各鄉(鎮)紀委及部門派駐紀檢機構所上報案件的立案審批手續;負責承辦各鄉(鎮)屬縣委管理、部門屬縣管理的幹部和鄉(鎮)黨組織及部門黨組織的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複雜典型案件的查處工作;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鄉(鎮)及部門的案件檢查工作。同時,承辦縣直屬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中等專業學校以及區直、市直駐鐘山單位的案件檢查工作。
(六)案件審理室
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審理申訴案件;對已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進行執行並予監督檢查;對下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紀律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下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業務進行指導;組織草擬本縣在案件審理業務程式方面的條規和規定;開展審理業務政策答詢;組織審理業務的理論研討工作;分析和編寫有關複雜、疑難、典型案例;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情況,指導下級紀委法規業務建設;承辦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交辦的任務;承辦《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任務。
(八)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組織協調各鄉(鎮)及縣直各部門辦案工作,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通過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和接聽舉報電話受理涉及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編寫、傳遞信訪信息;對來信來訪反映的情況和問題進行加工整理,向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及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催辦信訪問題、督辦信訪案件;直接查辦信訪案件;對少數時間緊急、問題重要的案件線索進行初查;對部分典型頂風違法亂紀、情節清楚、案情單一、易查易結的信訪案件直接進行調查和處理;制訂有關信訪工作制度,對下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信訪舉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行政效能監察室(縣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負責全縣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指導;對全縣行政效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縣政務視窗實行監督,受理對縣直機關及工作人員行政效能情況的投訴、舉報、申訴和控告;查處涉及行政效能和幹部作風的案件並依法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