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海區人民法院

八、民事審判第一庭 十、民事審判第三庭 十三、審判監督庭

機構概況

寧波市鎮海區位於寧波市東側,甬江入海口處,素有“浙東門戶”、“海天雄鎮”之稱。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1985年10月,鎮海縣撤縣改區,以甬江為界劃為鎮海、濱海(即現北侖區)兩區,原寧波市鎮海縣人民法院也隨之分為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濱海區人民法院(現為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現下設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執行裁決科、執行實施科、執行監督科、司法警察大隊等15個內設機構,全院幹警74人,其中行政編制70人,事業編制4人。辦公用房和審判庭總面積9300平方米。2008年度,我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審判工作,堅持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共受理各類案件5857件,審、執結各類案件5403件,解決爭議標的額6.5億元,為維護穩定、保障改革、促進發展作出了積極努力。
2007年,院執行局榮獲市級“集體三等功”一次;2008年,我院榮獲市級先進法院;院辦公室榮獲市級“集體三等功”一次;院監察室榮獲“全省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休”;院立案庭榮獲“全省法院立案接待大廳文明視窗”。

機構設定

一、政治處
負責全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學習培訓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院組織、人事、工資和考核獎懲工作;辦理本院向區人大常委會提請人事任免的有關事項;辦理法官等級和警銜晉升的有關事項;負責本院的機構編制、人事統計工作;負責本院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事宜;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二、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編髮法院工作簡報,法院信息、調研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新聞發布、文秘、機要、保密、檔案、司法統計及院志編纂等工作;負責“法院開放日”活動及新聞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工作和公務接待工作;負責律師閱卷管理、電子簽章管理和本院內外網網路信息編輯更新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司法行政管理科
負責計畫財務和車輛、槍枝彈庫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訴訟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管理本院各項經費及固定資產;負責司法鑑定、評估、拍賣的對外委託工作和本區司法鑑定人員名冊管理、審核工作。負責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數位化法庭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負責網路設備採購、管理和維修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對反映幹警作風的意見和案件審理中的違法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負責全院案件督查工作。
五、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負責訴前財產保全等措施的實施;依法審判公示催告和督促程式案件;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處理來信來訪;辦理其他有關的告訴工作事項。
六、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刑事案件;審判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項。
七、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案件;指導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和幫教工作;根據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司法保障。
八、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項。
九、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及侵權糾紛案件、企業破產案件、涉農案件;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項。
十、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和原、被告能夠同時到庭共同申請調解的案件。民三庭審判、調解案件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式。
十一、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負責行政執行案件立案的審查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項。
十二、執行局(執行庭)
行使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執行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或履行一定行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財產部分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項。
十三、審判監督庭
受理和回復各類申訴和審判各類再審案件;辦理案外人異議之訴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項。
十四、審判質量管理辦公室
負責審判執行案件的流程監管,對從立案、送達、開庭、裁判結案到歸檔進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程式合法、及時、不超審限;對具有久拖不決、鑑定、中止、延期審理和審限警示等事項的案件及時了解、過問和督辦;對各類案件質量、庭審、調解過程,從程式到實體進行評查、分析和通報,並提出對策;負責司法報表統計和審判績效管理;組織協調各審判庭、綜合部門及各審判環節之間的關係,保障審判執行工作高效運行。
十五、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審判值庭、看管被告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執行局(執行庭)等執行有關事項;執行強制措施;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維護本院機關秩序;辦理其他有關的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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