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反運動

鎮反運動

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運動,是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清查和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政治運動,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並稱的三大運動之一。

簡介

(圖)鎮反運動鎮反運動

1951年10月,中共上海市委根據中共中央批准的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通過的《繼續開展鎮壓反革命的決議》,組織工作組到一些區進行檢查和研究,認為自貫徹中共中央《雙十指示》以來,鎮反運動取得了一定成績,五類反革命分子受到了沉重的打擊,但不能說已經徹底,而且發展很不平衡。從受到打擊的五類反革命勢力看,城鄉惡霸、土匪、反動黨團骨幹基本徹底,特務也比較徹底,而反動會道門頭子還基本未動,外地逃亡來滬反革命還未受到致命打擊。從地區和社會各個方面看,郊區比市區要深入,市郊結合偏僻地區、棚戶區、水上、外來居民集中地區,尚未建立肅反委員會民眾組織的街道里弄和工廠企業,鎮反運動還很不深入。決定結合工廠企業民主改革、農村土地改革、機關清理中內層工作和“三反”(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五反”(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竊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運動,進一步深入發動民眾,開展調查摸底,深挖打擊隱藏較深的反革命分子。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指示,公安機關立即抽調150餘名幹部,組成16個工作組,到141個國營、公私合營工廠企業,參加“三反”、民主改革運動,抓住民眾檢舉揭發材料,調查取證,依法逮捕反革命分子127人,交民眾管制62人。通過民主改革運動,協助單位建立保衛組織,成立118個治安保衛委員會。1951年11月~1952年11月,全市逮捕處理反革命分子3000多人。在此期間,上海公安機關還協助外地公安機關逮捕逃亡來滬的反革命分子1萬多人。

鎮壓理由

為穩固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鎮壓一切反革命分子對新生政權的猖狂進攻。

鎮壓對像

主要打擊對象是多年外逃混在外來人口中的殘餘反革命分子。其中包括土匪(匪首、慣匪)、特務、惡霸、反動會道門頭子和反動黨團骨幹這五類人。

鎮壓方式

採取“殺、關、管”三管齊下的方式。

頒布條例

加快進度 頒布《懲治反革命條例》

“雙十”指示雖然明確提出了要以政務院頒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為依據,但制定這樣一套標準仍舊頗費周折。直到中共中央決定了大致的處決人犯比例和毛澤東開始向各地提出了具體的鎮壓數字之後,政務院才於2月21日根據中共中央的要求,正式公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條例》根據毛澤東要“大殺”人犯的指示精神,為了使地方上能夠放開手腳,有意使對“反革命罪”的解釋變得相當寬泛,所規定的處刑標準掌握起來更是有相當的自由度。該殺不該殺,則主要取決於是否“首要分子”,或是否“情節嚴重”,二者占其一者,均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毛澤東這時之所以敢於一反其開始時小心謹慎的態度,採用這樣一種方式來推動“鎮反”,前提自然也還是建立在其再三強調的“只要我們不殺錯”的基礎上的。問題是,鎮壓反革命,一旦走上了以鼓動和宣傳民眾為目的,僅僅著眼於打擊特務、間諜和《條例》所列舉的那些已遂或未遂的“現行”分子,就明顯不夠了。因為,鼓動和宣傳民眾,必須以民眾的直接利益為著眼點。因此,鎮壓反革命作為一種民眾運動被掀動起來,從一開始就不能不著眼於打殺那些直接與普通民眾有著切身利害關係,即是有較大民憤的“惡霸分子”和有血債的“歷史反革命”。

但是,什麼人可以算是“惡霸”呢?“民憤”大小又以什麼為標準呢?十分明顯,離開了具體的法律標準,單純靠各級幹部憑藉主觀判斷來具體落實,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難想像,在這種情況下,還在運動開始之際,一些地區很早就出現了殺人由心的情況。根據一些地方報告,只因為要完成鎮反任務,不少被定性為“惡霸”者,連具體罪行都羅列不出,只因有人指認,便被草率殺掉。

具體例證

(圖)鎮反運動鎮反運動

以廣東為例。五零年七月份剛開始,跟其它地方一樣,以為只是一場普通的政治清理及甄別運動,後來發現,不猛烈殺人是過不了關的。為了提高效率,廣東政府決定把殺人批准權下放到地委一級。被殺人物包羅萬象,那些在解放前當過偽鄉長、偽區長、國民黨縣黨部書記長、縣參議員的舊黨政軍人員,土豪惡霸,公開搞破壞、暗殺的特務,首當其衝成為鎮壓對象,納入捕殺之列。那時候,幾乎每天,人們都會看見大卡車滿載五花大綁、插著木牌、判了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在武警和民兵的嚴密看守下,在民眾排山倒海的怒吼聲中,一輛一輛駛往刑場,槍聲此起彼落……大批呈報審判案卷,像雪片似的呈報到地區和省的司法機關。如果殺人不嚴厲,會當做右傾對待。即便如此,1951年3月,擁有生殺大權的中共廣東軍區委員會的工作組,在珠江北江等地檢查工作時發現,這些地區的“鎮反”還過於右傾。他們以英德為例作了說明,那裡有53名在押的罪大惡極者未加處理,其中一匪首曾殺害土改工作隊員及革命民眾,拘押年余,仍在看守所關著。民眾提出控訴,也被置之不理,後經人民代表在縣人代會上提出控訴,始批准處決,但仍未執行。工作組將檢查時得來的情況,形成了一份工作報告,送達中共中央辦公廳。毛澤東在這份報告上批示,要求省軍區派遣工作隊,對各區、各縣“加以檢查和幫助當地的鎮反工作,堅決而正確地執行鎮反任務。”地區鎮反結束的兩個必備條件是,一、五方面的敵人,應該殺的已經殺了,應該關的已經關了,應該管的也基本管起來了,因而民憤平了,社會秩序安定,基層組織純潔。二、民眾已經充分發動起來,普遍受到了教育,覺悟程度及政治警惕已經提高,絕大多數民眾敢於檢舉、控告、管制反革命分子,生產情緒高漲,在鎮反運動中已經湧現出一定數量的積極分子,並建立了治安保衛委員會。

據有關材料顯示,在歷時三年的鎮反運動中,僅廣東省共逮捕了十幾萬人,處決了幾萬人。

結果評述

歷時兩年多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範圍涉及到全國幾乎所有地區,從基本上肅清了國民黨殘留的反革命勢力,並清除了一批帝國主義間諜。曾經猖獗一時的匪禍,也已基本撲滅,使我國的社會秩序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安定,有力地支持、配合了土改運動和抗美援朝戰爭。

不同觀點

現在來看,所謂“鎮反運動”,實際上是一場打著“打擊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旗號、進行的一場階級報復運動。這個階級報復的過程持續了至少兩年時間,範圍涉及全國,是中國有史以來時間最長、規模最大的。這場運動的支持、授意、發動者,應該歸功於毛澤東及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共中央,是他們直接指示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鎮反條令,毛澤東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影響著“鎮反運動”的全過程。從具體實施來看,採取的是“先鎮壓、後進行法律補充”的倒置式辦法,補充法律依據也只是為了更快、更多、更嚴厲的鎮壓這種階級異己分子,而不是為了寬宥這些人。以“革命”的名義革掉了“反革命”的命,具體有多少條,我們有辦法卻至今沒辦法去考證(我在蘭州隍廟的地攤上發現了許多基層市縣鎮壓反革命的一些審判資料,這些發生時間並不算長久的原始檔案,已經開始公開地、人為的處理、消毀掉了,有人不想也不願意將這段歷史追究清楚),應該是創了歷史記錄的。我想,即使是當年有幸沒有被從肉體消滅掉的那些漏網之魚,在今後慢長的階級鬥爭中,仍然逃脫不了被迫接受非正常死亡的悲慘命運。“鎮反”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也不是一年兩年的問題,在中國共產黨統治的歷史當中,貫穿於執政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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