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為待遇發放期間的計畫發放月數。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制度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等養老保險支柱中,均存在使用計發月數核定退休待遇的方法。因此,合理確定計發月數就成為核定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保障基金精算平衡的關鍵問題。

基本信息

簡介 

養老金計發月數養老金計發月數

2015年1月14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從國務院《決定》附屬檔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是對退休養老待遇確定機制的重大改革,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準,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這樣規定,也是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勵性,有利於引導單位為每個職工、每個在職職工為自己將來養老保障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計算方法

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基礎養老金
(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資+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資×平均指數)÷2×繳費年限×1%

平均指數是自1994年起參加養老保險的歷年繳費工資占當年社平工資的平均值

繳費年限指所有的工齡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139(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與繳費基數有關,繳費基數=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

在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變的情況下,一名職工退休越早,作為分母的計發月數就越大,退休金也就越低

計發月數是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統一規定。

機關單位改革

計發月數計發月數

2015年1月14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終於進入實際操作階段,《決定》有12條,涉及的重點政策主要有9項,體現了一系列重大變革。

從吃財政到三方共擔

心主任褚福靈評價,按照《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評價。“納入改革範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多繳多得 長繳多得
企業年金企業年金
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從國務院《決定》附屬檔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待遇水平越高。

老新中方法不同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解釋,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原待遇維持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新人”是指改革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對他們“逐步過渡”的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髮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鈎,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接續打通

《決定》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範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範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無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褚福靈表示,這一政策打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橫向流動時養老保險關係難以轉續銜接的瓶頸,有利於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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