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康采恩

銀行康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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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康采恩銀行康采恩
銀行康采恩,即在銀行之間形成的康采恩。康采恩是由Concern音譯而來,有“相關利益共同體”的意思,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之一,由不同經濟部門的許多企業聯合組成。包括工業企業貿易公司銀行運輸公司保險公司等。旨在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參加康采恩的企業形式上保持獨立,實際上受其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本家集團(一般是大銀行資本家)通過參與制加以控制。它明顯地表現出帝國主義時期銀行資本和工業資本融合的特點。 其產生的時間晚於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個成員企業仍保持法律上的獨立性,不失其法人資格,處於核心地位的大企業或大銀行作為持股公司,通過收買股票,參加董事會和控制各成員企業的財務,將參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員企業置於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於增強其經濟優勢,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康采恩產生的背景

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上,康采恩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後形成。它的產生和發展,控制著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充分體現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銀行資本與工業資本融合為金融資本的重要特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壟斷組織日益向綜合多樣化發展,康采恩也有了諸如實力增強、對國家的控制和利用加強、家族色彩淡化等一系列的變化。它已成為最突出、最典型和占優勢地位的壟斷組織形式。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團也被稱為財閥,比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國和日本開始出現的各種“控股公司”以及“集團總公司”,也被認為屬於康采恩壟斷。

康采恩法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業聯合法〕(das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 men),德國股份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嚴格地講,康采恩只是德國股份法規定的企業聯合形式之一,但人們通常將康采恩與企業聯合相提並論。根據聯邦德國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規定,康采恩是“在一個支配企業統一管理下的二個以上的從屬企業的聯合”。除了該法在總則部分對康采恩作了一般規定之外(第15~19條),有關康采恩的具體內容規定在第3篇“企業聯合法”中。該篇分5章,依次為:契約聯合企業(291~307條)、從屬企業的管理和責任(308~318條)、加入公司(319~327條)、交叉參股企業(328條)、康采恩中的帳目提出 (329~338條)。19世紀末以來形成並不斷發展的種種企業聯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體現和確認,是西方國家有關康采恩的一部系統、完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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