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庭、親屬關係。
認定
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係的: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的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族、親屬關係等。
特質
關聯企業 的特質
(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繫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計稅收入
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
出現
關聯企業的出現
在中國,伴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關聯企業這種企業之間的聯合已成為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一種日趨重要的經濟現象;另一方面,它卻是一種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了解的法律現象。事實上,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已經在嘗試對這一現象做出反應,儘管也許還不成熟。在英美國家,最早出現並最經常使用的是“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屬公司”(subsidiaries)。然而,這樣的名稱最多也不過表明公司之間的等級關係。而且,有關這方面的法律也僅存在於判例之中,但這些概念還缺乏具體的法律內容,它僅僅表明了存在於企業之間相對緊密的聯繫在歐洲,如歐共體或法國,其法律檔案中所出現的“公司集團”(groupedesociete),同樣缺乏對這種聯合形式的界定。所以,這一概念的定義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國,這種商事企業的聯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認並有了正式的法律定義。其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關聯企業(Verbundene Unternehmn)-一個表示對若干法律上獨立的企業進行集中管理的術語。其所謂關聯企業指法律上獨立之企業相互間有聯合關係。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乾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係的存在。這種關係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所以,其一,凡是公司基於投資關係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的業務經營或人事安排的,其相互之間即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其二,凡是一公司與他公司之間存在著統一管理關係的合意,如支配性契約和具有支配性質的聯營契約,企業承包經營契約、企業租賃經營契約、委託經營契約、信託經營契約等,亦應認定其相互之間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其三,一公司與他公司通過出售控制權、表決權協定、人事聯鎖等方式形成控制關係的,也可以構成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
對於公司之間的轉投資,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但對於轉投資所產生的流弊,如虛增資本及董監事利用轉投資以控制本公司股東會等,法律則應加以限制和規範,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股份收購程式。
在相互投資公司中,如一公司對他公司持有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如5%或10%)時,應當公開;達到1/4時,則應限制其股權的行使,即該公司對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權的行使,不得超過另一公司股份總額的25%。
在相互投資公司中,如一公司對他公司持有半數以上股份而控制他公司時,他公司為子公司,即因相互投資而發生母公司的情況時,子公司對於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權不得行使。
法律問題
關聯企業給法律帶來的問題
第一、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
在控制公司的指揮控制之下,從屬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主體,但在經濟上卻部分或全部地喪失了其自主性。因此,從屬公司的經營往往不是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控制企業或關聯企業整體利益。從屬公司的營業計畫也常常是整體關聯企業營業計畫中的一部分或者一個環節而已。從屬公司的人力、財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來作為追求整體關聯企業或控制企業的利益的資源和工具。在某些極端的情形下,從屬公司的設立往往只是為了增進另一家“模範公司”的經營或營業利潤而已。
然而,從屬公司本身又是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而得享受一定的債權和承擔一定的債務。因而,從屬公司資產的減少勢必影響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母公司或某一關聯企業成員公司為了要逃避債務而把資產轉移到另外一家成員公司,則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不利的影響。
第二、從屬公司及其少數股東的利益保護問題
由於從屬公司的經營受到控制企業的支配和控制,它常常是為控制企業的利益而經營和服務的,從屬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損害。影響所及,從屬公司的少數股東的利益亦因此受到損害。理論上,控制股東是從屬公司的大股東,從屬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控制股東的利益也必將受到損害。但實際上,控制公司在從屬公司中所受到的損害,可以從其他成員企業所直接獲得的利益而獲得補償。困此,從屬公司股東中最後受到不利益的必然是少數股東。
表現形式
關聯企業這一概念不僅在各國的稱謂有所不同 ,而且其表現形式也極為不一致。從企業發展史上看 ,曾經出現過各種各樣形式的商事聯合 ,如卡特爾 (Carter)、辛迪加 (Syn dicate)、托拉斯 (Trust)、康采恩 (Konzern)企業集團 (GroupsofEnterprises)和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ies)等等。
關聯企業與企業集團
在一定意義上講 ,關聯企業就是企業集團 ,或者說 ,企業集團是關聯企業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那么 ,什麼是企業集團呢 ? 1987年 12月國家體改委和原國家經委聯合頒發的《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下稱《意見》)對企業集團的定義為 :“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計畫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於企業集團的組成 ,該《意見》指出 :“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 ,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的重大產品為龍頭 ,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 ,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繫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
眾所周知 ,現代生產力 (即勞動力、資本、生產資料、技術、信息等 )集中到一定程度或達到一定規模 ,才能達到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這樣的經濟就是規模經濟。一定規模的經濟所產生的效應就叫做規模效應。而企業集團正是為了適應這種規模經濟的要求而產生的一種企業聯合組織形式。儘管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不盡相同 ,但它們還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主要表現為 :第一 ,它是由若干獨立企業組合的聯合體。企業集團是由若干獨立法人組成的功能單位 (afunetionalunitofseverallegalen tities)。第二 ,它往往以一家巨型企業 (工業企業或銀行 )為核心 ;第三 ,通過控股、參股等所有權手段或其它手段等外部擴展 (externalextension)的方式將若干企業聯合起來。第四 ,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生產經營的集中化管理 (uniformmanagement)。
關聯企業與康采恩
康采恩一詞來源於德語Konzern ,原義為多種企業集團,是一種最為典型的企業集團 ,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康采恩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 ,它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現為晚 ,在德國最為流行和普遍。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的規定 ,從康采恩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關係來看 ,其康采恩存在著兩種類型 :一是契約型康采恩 ;二是事實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過契約手段建立起來的康采恩組織。在德國 ,涉及企業之間組織關係的企業契約有很多種 ,與康采恩企業集團有關的企業契約主要有“控制契約”和“利潤移轉契約”。這種類型的康采恩的特點是 :所有企業必須置於一個統一領導之下。這意味著從屬企業將喪失經營自主權。同時 ,締結控制契約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如契約應以書面形式為之 ,必須有關企業股東大會至少 3/ 4以上的多數同意 ,最後還需要商業登記確認才能生效。後者則是指某一企業的多數股權為另一企業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形態的康采恩企業集團。這種事實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過控制所屬企業的多數股權 ,藉助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對從屬企業的經營政策施加決定性影響。因而 ,對事實型康采恩來說 ,其法律後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業對從屬公司的損害予以補償、制定關聯報告和審計等問題 。除上述二種重要類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個企業從屬於另一個企業 ,而是法律上獨立的企業合併到統一領導之下 ,那么 ,它們也構成一個康采恩。顯然 ,康采恩屬於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形態。
關聯企業與卡特爾
卡特爾一詞源於法語Cartel,意為協定或同盟。卡特爾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組成形式。卡特爾是指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 ,為了獲得高額利潤 ,在劃分銷售市場、規定商品質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達成協定 ,形成一個壟斷聯合組織。但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和法律上都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如果違背共同協定的規定 ,則要受到罰款、撤銷其所享有的特權等處罰。在成立協定時 ,一般都通過正式的書面手續 ,但也有的只是通過口頭的協定。在卡特爾內部 ,由參加者共同選出一個委員會 ,其職權是監督協定的執行 ,保管和使用卡特爾共同基金。由於競爭、兼併、經濟危機和違反協定原因 ,卡特爾這種聯合併不穩固 ,卡特爾協定持續時間也就很短 (一股不超過 5至 1 0年 )。卡特爾的類型主要有 :規定銷售價格的卡特爾 ;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 ;規定產量的卡特爾以及規定利潤分配的卡特爾等。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 ,在法律上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所以 ,卡特爾亦是一種廣義的關聯企業形態 ,屬於契約型關聯企業。但另一方面 ,雖然卡特爾協定的形成仍在於壟斷和控制 ,但由於這種協定並無實質上改變參加卡特爾集團權力結構的變化 ,所以 ,這種關聯企業不具有典型性。
關聯企業與辛迪加
辛迪加一詞源於法語Syndicate ,原義“組合” ,它是又一種企業聯合形式。辛迪加是指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 ,通過簽訂共同銷售產品和採購原料的協定而設立的壟斷組織。辛迪加也是一種契約型關聯企業。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著獨立的地位 ,但在商業上已失去了獨立性。它們銷售產品和採購原料的業務都由辛迪加的總辦事處統一辦理 ,然後再在參加者之間按照協定規定的份額進行分配。這種在流通領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辛迪加可以按抬高的價格銷售產品 ,按壓低的價格收購原料。由於這種統一經營辛迪加的成員不再與市場發生聯繫。這樣就使辛迪加成員很難脫離辛迪加。如果它要退出 ,它就必須建立自己的購銷機構 ,開闢市場 ,建立供應原材料的渠道。這樣卻又很容易遭到辛迪加的排擠。因此 ,同卡特爾相比 ,辛迪加是較為穩定的一種壟斷組織形式。
關聯企業與托拉斯
托拉斯一詞源於英語Trust,意為“信託” ,“託管” ,是又一種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關係的企業 ,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 ,以獲取高額利潤而組成的大型壟斷企業。托拉斯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類型 :一是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 ,實際上完全屬於母公司 ,母公司的權力以擁有托拉斯的股票為基礎 ,實質上是一種控股公司。托拉斯的大股東通過掌握足以對整個企業組織進行控制的股票來實行金融控制。二是以完全合併為基礎的托拉斯。它們是由同類企業合併所組成 ,或由強大的企業兼併實力較弱的同類企業而組成。這種類型的托拉斯的總公司是直接掌握產銷的業務公司。其特徵是 ,托拉斯是一個獨立的法人 ,參加者在法律上和業務上完全喪失了其獨立性 ,而由托拉斯的董事會控制所屬企業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原來的業主成為托拉斯股東 ,按照股權的多少分得利潤。
關聯企業與跨國公司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 ,很少有像跨國企業那樣成為人們爭論焦點的 ,無論在母國還是在東道國 ,跨國企業一直是人們廣泛爭論的中心。在世界各地 ,跨國企業有時受歡迎 ,有時被驅趕 ;有時受讚揚 ,有時遭詆毀 ;有時被控制 ,有時不受控制”,有人認為 ,“跨國企業的擴展毫無疑問地可同蒸汽機、電力、汽車的發明相媲美 ,成為現代經濟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 。也有人認為 ,“它在希臘、伊朗、黎巴嫩、剛果和古巴等地的軍事干涉 ,它在遍及自由世界各國的軍事派遣活動以及它對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控制等。這些事實已經給除了那些最頑固的觀察家以外的所有人留下一個深刻的印象 ,即美國一直是戰後可怕的帝國主義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