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鉬行業準入條件》規定,為規範準入公告管理,便於各界對符合準入標準的鉬企業實行監督,我部商有關部門制定了《鉬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及時將本地區符合《鉬行業準入條件》和《鉬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各一式三份)報我部(原材料工業司)。
2012年7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鉬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發揮先進企業的示範和引導作用,推進鉬行業結構調整,依據《鉬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鉬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鉬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實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鉬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不得存有《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五)按指令性生產計畫組織生產;
(六)無重大違法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鉬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鉬企業準入公告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保、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嚴格審查並提出具體意見,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覆核與公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於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核實意見進行複審或現場核實。徵得環境保護部同意後,確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向社會進行公示後,將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照準入條件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節約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九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經審查,自查報告不符合實際的,由企業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後仍不符合實際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並責令其整改。
每年2月28日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二條 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不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不按指令性生產計畫組織生產;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因前款規定被公告不合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立即收回不合格企業當年未完成的指令性生產計畫指標。
第十三條 鉬指令性生產計畫指標優先向公告企業配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7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鉬企業準入公告申請報告大綱
鉬企業準入公告申請報告大綱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和產品質量情況;
三、企業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情況;
四、企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及勞動保險情況;
五、附屬檔案目錄
(一)附表1、2、3、4、5(附後);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項目建設備案或核准檔案複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檔案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檔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檔案和排污許可證複印件;
(六)安全專項驗收批覆檔案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七)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檔案;
(八)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