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協會名稱:鈑金加工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sheet met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為: SH.M.A
鈑金加工行業協會是政府大力支持的最具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以“服務會員、服務企業 、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為宗旨,服務於從事鈑金加工行業的各企業單位。本協會是中國鈑金行業領域最具權威性的自律自治機構,是會員企業溝通政府、開拓市場、共謀發展的重要平台,由深圳市各從事鈑金製造加工、研究、設計和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申請加入。
本協會自成立以來,組建了最專業的專家團,編寫的鈑金培訓教材預計將在2009年7月份面世,將很大程度上為鈑金行業解決人才需求問題。協會為會員單位解決了許多企業運營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幫助企業間互相學習,相互交流創造良好條件。組織各種各樣的活動(其中包括政府組織全程免費的商務考察),增進新老會員單位之間的友誼,緩解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壓力。鈑金協會為企業與銀行牽線搭橋,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藉助這個平台可以達到資源共享,信息集中,為企業推薦高等人才的目的。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國內外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為鈑金加工行業提供一個發展、交流、提升的平台,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創造鈑金加工和諧局面,為我市鈑金加工行業的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促進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在會員生產、技術、產品、市場和政策等方面進行協調,組織總結和交流會員的先進經驗,提高行業的地位和影響,推動行業技術進步與繁榮。
(二)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爭取獲得政府支持和幫助,為企業解決實際存在問題。
(三)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專家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行業內產品質量、價格、標準、技術鑑定等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四)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專業技術及管理人才培訓,以解決專業技術及管理人才短缺的問題。
(五)組織企業舉辦和參加國際專業展覽、商務考察和國內外同行企業的交流合作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為會員提供政策檔案、技術資料、信息諮詢和設備維修等服務。組織同行聚會、聯誼活動等,促進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承接政府或企業委託的事項,為外商或國內企業在深圳投資置業、商務考察等方面提供幫助。
協會章程
鈑金加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鈑金加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為:Sheet Met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為: SH.M.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各從事鈑金製造加工、研究、設計和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織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國內外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為鈑 金加工行業提供一個發展、交流、提升的平台,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創造鈑金加工和諧局面,為我市鈑金加工行業的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促進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在會員生產、技術、產品、市場和政策等方面進行協調,組織總結和交流會員的先進經驗,提高行業的地位和影響,推動行業技術進步與繁榮。
(二)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爭取獲得政府支持和幫助,為企業解決實際存在問題。
(三)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專家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行業內產品質量、價格、標準、技術鑑定等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四)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專業技術及管理人才培訓,以解決專業技術及管理人才短缺的問題。
(五)組織企業舉辦和參加國際專業展覽、商務考察和國內外同行企業的交流合作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為會員提供政策檔案、技術資料、信息諮詢和設備維修等服務。組織同行聚會、聯誼活動等,促進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承接政府或企業委託的事項,為外商或國內企業在深圳投資置業、商務考察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專長和影響,或者對鈑金加工行業有突出貢獻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秘書處根據章程審查核准後發出入會通知,並報理事會備案;如遇特殊情況者,報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交納會費後,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及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協會的保護;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權向協會反映意見,提出建議和請求幫助,並有權對協會的工作進行批評、監督。
(五)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公約和決議,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二) 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及時向協會提供本企業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 積極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宣傳本協會的宗旨方針、促進協會的發展;
(四)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表決後,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凡對鈑金加工行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本協會將給予獎勵,或推薦給政府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0元,另加其他捐贈或資助;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4,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400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行規、行約;
(二)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四) 審議理事會和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一、 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選舉時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管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任期3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執行副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捐贈或資助;
(三) 政府勞務酬金;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
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民管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