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近日,在上海閔行區,一“路人”自稱胃痛且打不到車,請求私家車主稍帶去醫院。誰料“路人”並非真的胃痛,該車主則被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認定為“無證經營”罰款1萬元。這件事一經報導就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和質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0月14日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發生了同樣的事情:18歲男子孫中界駕車經過某建築工程公司時,看到一年輕人站在路中央攔車,孫中界順道開車將他送到了1.5公里 外的目的地,孫中界被認定為 “非法營運”。較閔行區“釣魚”風波更為嚴重的是,為證明自自己的清白,孫中界自斷手指,而上海浦東新區政府則稱,“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一中隊當場查獲的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並無不當,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法問題。” 在這兩起“釣魚事件”中,涉事車主竭力證明自己的清白,政府相關部門竭力否認自己的“釣魚行為”,但我們姑且憑藉有且只有這兩起疑似“釣魚”案件,看看有什麼是被侮辱和被損害的? 首先,被侮辱的是老百姓一顆助人為樂的善良之心。“釣魚事件”使老百姓喪失了助人為樂的信心和熱心。試想,南京“彭宇案”發生後的社會後遺症是眾人看見一位老人摔倒在地,心裡盤算是扶還是不扶?網友“任我贏”日前在網上發的一張帖子,引起了網民的激烈爭論。帖子內容顯示,2009年9月19日上午,一位80歲左右的老翁在重慶南坪一條商業街邊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圍來往的行人絡繹不絕,也有不少人停下腳步,卻始終沒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這就是“彭宇案”給大家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陰影,明知應該助人為樂,卻害怕惹上一身的麻煩而望而卻步、躲躲閃閃。各方反應
“‘釣魚執法’在上海及全國普遍存在,這幾年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是在‘釣魚執法’的背後有巨大的利益鏈條。”18日下午,張軍的代理律師,把19封郵政特快專遞,從北京寄往上海18個區縣的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及上海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申請信息公開。這名代理律師要求這些部門公布近3年來,查獲黑車車次總量、罰款總量,以及每年的“預定罰款指標”;公布相關的代駕費、停車費及相關的“乘客”總量、給予“乘客”獎金的總額,以及是否有獎金收條等。
這名代理律師呼籲,因為我國並沒有專門針對“釣魚執法”的相關懲處規定,各地交通執法部門互相仿效,使用“釣魚式執法”強行罰款,牟取巨額利益,導致與被處罰車主常常矛盾激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出台規定禁止。
事件發生後,上海市政府明確要求浦東新區政府迅速查明事實,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公布於眾。前天,上海浦東官方對外界宣布,經全面核查,孫中界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存在“釣魚執法”。
但當事人孫中界對這一結論卻並不服氣,他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本來滿心期待能有一個公正的結論,可沒想到卻等來這樣一個結果。原南匯交通執法大隊一中隊就歸浦東新區執法局領導,他們都是一個單位的,靠這種違背基本調查規律的調查方法,做出的調查結果,誰能相信呢?由誰來保證這種調查的公正?我一定要討個說法。”孫中界強烈要求與乘客當面對質,並稱:“我向天發誓,我要是跑黑車了,出門就被車撞死!”
調查結論也受到了公眾的普遍質疑。在上海當地一項名為“如何看待浦東新區昨對孫中界案發布的調查結果”的網路調查中,截至昨天傍晚5時,共有5647名網民投票,其中,2904名網友認為“自己人查自己人,難以信服”,占投票人數的51%;2338名網友認為“應徹底重新調查”,占41%;279名網友認為“調查不應該只有結果”,占5%;而選擇“相信浦東新區”的只有126名網友,僅占投票人數的2%左右。許多網友表示,這一調查結果是“老子調查兒子”,根本不靠譜。律師郝勁松也用“非常草率”和“不負責任”來形容這一調查結論。更有訊息稱,連上海市政府的高層也對浦東的調查結論非常不滿。
後續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不得不宣布,成立聯合調查組、再做進一步調查。一位接近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人士昨天向記者透露說,成立聯合調查組是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他們自己現在也不知道該如何收場。”但他同時表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媒體代表,均可稱是獨立第三方,這種聯合調查的做法值得肯定,公眾有理由期待聯合調查組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調查結果來。23日下午,記者就聯合調查組的具體人數、組建過程、如何開展調查等問題致電浦東新區相關部門,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得到明確答覆。有關工作人員只是告訴記者,聯合調查組已經組建好了,相關調查情況會及時向公眾發布。
探討
上海運營中的釣魚行為是典型的警察圈套,具體來說就是“執法者以及協助人誘騙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在英美法系國家通過誘人方式懲罰犯罪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普通法保障人權基本精神的。辯護人是可以做無罪辯護的。警察圈套產生於美國的二十世紀初,當時社會治安極差,違法犯罪猖獗,嚴重影響美國的正常生活秩序。然而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響,警察很難有效快速的獲得相關證據並將違法份子繩之以法。於是為了有效的進行偵查,打擊犯罪,警察常常主動出擊,製造陷阱,誘惑犯罪人,使其上當受騙,從而抓捕,將其送上法庭。然而這個看似十分合理的制度,給公民的個人權利帶來極大的傷害,特別是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是沒有犯罪意圖的,而是在警察的誘騙之下而實施犯罪的。這在崇尚個人自由和權利的美國是無法忍受的,於是在1932年的索里爾斯案中最早確立了“警察圈套”的辯護事由。在此案中,被告人經不住警察的線人的再三請求,出售給其白酒,並因此被控告違反禁酒令。此案一直抗訴到最高法院,最後用判例的形式,肯定警察圈套法則。具體表述為,警察圈套是指;犯罪行為處於官員的構想,計畫之下,如果不是因為該官員的詭計,勸說,欺騙,行為人就不會實施犯罪。大法官們認為,警察的職責在於依法制止犯罪,偵查已經發生的犯罪,而不能去認為的製造犯罪,更不能去引誘遵紀守法的公民去實施犯罪,然後予以逮捕,控訴,否則人人都會感到不安,最終造成警察,政府,乃至國家信譽掃地。在英國則直接規定警察要負“教唆”人犯罪的責任。警察圈套規則對我國法學研究具有借鑑意義。在上海“釣魚”案件中,交通執法部門的引誘行為符合警察圈套有關要件,造成的不利後果也是顯而易見的,撇開其中的巨大罰金利益腐敗關係不說,單是相關部門的信譽可定大打折扣。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中沒有類似規定,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也多是單純追求執法的效率,從而忽視不當執法行為所帶來的不利社會後果。根據現有的行政法規,也沒有授權執法部門可以用釣魚的方式進行執法。同時釣魚執法也違反合理原則,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便,使預測自己行為也變得愈加困難。最終違法法律中的最高價值——正義。
英美法更加強調保護公民的自由和人權,我國法律更加強調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而打擊違法犯罪的最終目的仍然是保障人權。所以我國儘快引進相關警察圈套有關規則,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對約束行政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自由,推進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