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圈套

警察圈套

警察圈套是警察、司法人員或者其代理人為了獲得對某人提起刑事訴訟的證據而誘使他實施某種犯罪的行為,被告人則以他的犯罪行為是在警察、司法人員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誘使下產生的為理由提出免罪辯護。英美刑法中的一種違法性阻卻事由。

基本內容

從行為的角度來分析,誘惑偵查有兩種:一種是主動行為或積極行為,即誘惑者接觸被誘惑者,使其產生犯罪意圖並進行犯罪,這種方式被稱為犯意誘髮型的誘惑偵查,由於行為本身就具有引誘或鼓勵他人犯罪的性質,所以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一種是被動行為或消極行為,誘惑者為已具犯意的被誘惑者提供犯罪機會,這種方式稱為提供機會型的誘惑偵查。對此,儘管沒有法律規定,但作為任意偵查是允許的。

立法規範化

“釣魚執法”作為警察圈套的變質,是由於警察圈套的本身具有缺陷和不足,即對主體的限定性無明確性、引誘行為的不規範性,這些都是造成警察圈套非法性的原因。只有對警察圈套加以明確,才能減緩現象的發生。同時,還應確立免罪是由,如果仍有“釣魚執法”的案件發生,可以成為合理的免罪是由,這樣可以加大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釣魚執法”的根本原因就是執法經濟的驅動,執法人員為了獲得更多的物質利益,非法製造業績,這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對政府公信力造成惡劣的影響。只有對執法經濟加以控制,才能解決“釣魚執法”現象的發生。而控制執法經濟,不僅是要對財政制度重新分配,還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模式,在明確立法的同時,還提高執法者的素質,不能只重視業績,而忽略了公共道德。

最重要的還是要轉變執法理念,不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採取非法手段提高業績。而是真正的從公民的角度去保障社會治安,真正做到為民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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