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從行為的角度來分析,誘惑偵查有兩種:一種是主動行為或積極行為,即誘惑者接觸被誘惑者,使其產生犯罪意圖並進行犯罪,這種方式被稱為犯意誘髮型的誘惑偵查,由於行為本身就具有引誘或鼓勵他人犯罪的性質,所以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一種是被動行為或消極行為,誘惑者為已具犯意的被誘惑者提供犯罪機會,這種方式稱為提供機會型的誘惑偵查。對此,儘管沒有法律規定,但作為任意偵查是允許的。
立法規範化
“釣魚執法”作為警察圈套的變質,是由於警察圈套的本身具有缺陷和不足,即對主體的限定性無明確性、引誘行為的不規範性,這些都是造成警察圈套非法性的原因。只有對警察圈套加以明確,才能減緩現象的發生。同時,還應確立免罪是由,如果仍有“釣魚執法”的案件發生,可以成為合理的免罪是由,這樣可以加大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釣魚執法”的根本原因就是執法經濟的驅動,執法人員為了獲得更多的物質利益,非法製造業績,這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對政府公信力造成惡劣的影響。只有對執法經濟加以控制,才能解決“釣魚執法”現象的發生。而控制執法經濟,不僅是要對財政制度重新分配,還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模式,在明確立法的同時,還提高執法者的素質,不能只重視業績,而忽略了公共道德。
最重要的還是要轉變執法理念,不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採取非法手段提高業績。而是真正的從公民的角度去保障社會治安,真正做到為民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