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

什麼是金融消費

消費金融原理 消費金融原理

金融消費應當是在人們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具備了一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狹義的金融消費是指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廣義的金融消費是指除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外,還包括購買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說,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

權利

概括地說,人們應當擁有:

(1)消費的選擇權,即能夠自主地、自由地確定要不要金融消費、在什麼時間點進行金融消費、採取什麼方式進行金融消費,換句話說,金融消費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和強制;

(2)獲得信息權,即在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相關的知識、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等權利,比如在金融機構存款有沒有利息、多高利息、利息如何計算,開戶、轉賬的手續如何辦?日常的收付、損害情況等,所有這些金融機構不僅有主動提供的義務,而且要真實、透明;

(3)平等交易權,即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往來,必須遵循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這種往來是一種契約關係(不論有形,還是無形)在契約關係中不得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正的條款,不得強制消費者接受他不願意接受的服務(比如存款必須保留多少餘額,貸款必須存到我這裡);

(4)保密的權利,即保證消費者的金融資產不被泄露、不被侵犯;

(5)求償求助的權利,如果金融消費者的金融資產被泄露、被侵犯,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有權請求法律援助,比如存款被冒領、信用卡失密、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變賣等,都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金融消費領域的誤區

城鄉居民日常金融消費中因難以弄清眼花繚亂的各類儲蓄、理財產品和服務以及枯燥、拗口、難記的金融術語,常常是“跟著感覺走”,跟著金融宣傳走,跟著時尚走,跟著他人走,購買金融商品前並不完全了解其屬性, 在收益性、風險性等方面沒有反覆與其它金融產品進行比較,只是憑著一時的衝動和想當然,結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錢, 卻發現原來並不適合自己的實際需要, 陷入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費者誤將理財產品當作儲蓄產品,金融商品導購服務相當滯後。

2、疏於防範,金融消費造成損失。

金融消費與一般性消費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風險, 因為,金融消費者隨時可能面臨著被騙、被盜、被搶等方面的危險。自21世紀以來金融領域案件情況來看,金融消費者蒙受的資金、財產損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主要表現在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存在安全隱患,使金融消費者面臨資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 內部工作人員,利用代發工資之便, 冒名領取客戶工資;代保管保險箱物件、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失竊;內外勾結利用假匯票、假定期儲蓄存單、假結算憑證、塗改結算憑證、偽造印簽盜用、轉移客戶資金等等,而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與金融消費者、經營者疏於防範直接相關。此外,少數居民百姓對金融機構過於相信,在接受銀行的服務、購買銀行的產品時,疏於防範,當銀行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時, 也造成丁金融消費者的損失

3、維權不力,侵權現象時有發生。

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簽訂貸款台同條款、代客理財協定條款等等,往往只規定金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很少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約責任,所規定享有的權利 承擔的義務不對等,有失公平,難以維權。有些金融消費者在碰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言過其實、誇大其辭甚至虛假的宣傳而蒙受時間、精力和金錢損失的時候, 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選擇不了了之,懶於維權。

4、公德欠缺,金融消費行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費者隊伍一樣,金融消費者群體素質自然也參差不齊,難免魚龍混雜,使金融消費行為出現了種種扭曲現象,個別惡意消費者, 以金融消費做幌子,利用銀行管理上的漏洞,鋌而走險,進行惡意透支、騙貸等,給國家和人民財產構成了嚴重威脅;銀行業不正當競爭和發生在存、貸款業務、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等管理、結算業務環節的商業賄賂行為,不僅扭曲_r金融消費行為,而且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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