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商務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制定《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經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中國銀監會主席 劉明康
中國證監會主席 尚福林
中國保監會主席 吳定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第一條 根據《反壟斷法》及《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明確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以及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額計算辦法,適用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營業額要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利息淨收入;
二、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五、匯兌收益;
六、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條 證券公司的營業額要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包括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和財務顧問業務等);
二、利息淨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匯兌收益;
五、其他業務收入。
第五條 期貨公司的營業額要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
二、銀行存款利息淨收入。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額要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管理費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第七條 上述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
營業額=(營業額要素累加-營業稅金及附加)×10%
第八條 保險公司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
營業額=(保費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費收入=原保險契約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
第九條 以上營業額計算辦法僅限用於經營者集中申報。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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