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泉村

金泉村位於義蓬鎮西北部,由1個自然村組成,金泉村由12個村民組,本村工業主要以橡膠、五金產業為主,更有機械、服裝、紡織等產業前景較好的企業,2008年度經濟總收入實現16719萬元。

基本信息

村莊現狀

金泉村位於義蓬鎮西北部,由1個自然村組成,金泉村由12個村民組,總計604戶,在冊總人口2033人,常住人口2383人,全村現有耕地1868畝;2008年全村共現狀建設用地17.28公頃,現狀人均建設用地85平方米。本村工業主要以橡膠、五金產業為主,更有機械、服裝、紡織等產業前景較好的企業,2008年度經濟總收入實現16719萬元。其中工業收入14470萬元,農業收入606萬元,三產收入754萬元,農民人均收入13369元。

已實現目標

道路硬化率100%,新建、拓寬面積4500平方米,路燈安裝率100%,自來水安裝入戶率100%,中心橫灣兩邊1500米進行了砌石護岸工程,清淤13000平方米,綠化面積3000平方米,綠化率90%,規劃衛生公共廁所1座,農戶廁所改造率100%,新建垃圾箱100隻,新建健身公園1處,提倡利用清潔能源對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義務教育制度,合理規劃和完善商業服務網點,新建活動場所1處,完善醫務室、村務公開及村級組織建設,違章拆舊3000平方米。

規劃目標

總體目標:根據中央和省市區關於新農村建設和村莊整潔的要求,近期將金泉村整治成為道路硬化、村莊綠化、路燈亮化、河道淨化、衛生潔化,生活環境優美的新農村。
遠期以全面建設小康建設為目標,通過對農村建設用地空間上的重組,對房屋建築風格上的統一,對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的進一步完善,結合本地資源優勢,發展村級經濟,成為與自然環境和諧共融,協調發展的和諧富裕新農村。

金泉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實行自治,發展基層民主,加強
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各項村務工作正常運轉,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上
級政府的指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上級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黨的領
導下,接受政府的指導,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村民按期進行直接選舉,真正把民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實意為村民民眾辦事的人,選進領導班子。
第四條 全體村民和幹部必須自覺遵守本章程,村民委員會根據
本章程規定,可以制訂其它單項的“制度”、“民約”、“守則”等配套制度。各項制度的制訂,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黨的政策和本章程相牴觸。
第二章 村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村民享有國家憲法規定的下列權利:
1、18周歲以上的村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村的自治事務有知情權、發言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3、對本村領導班子成員有評議監督權;
4、對村黨支部、村委會有批評建議權;
5、對違法亂紀行為有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檢舉權;
6、有勞動生產經營權;
7、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別困難戶有取得社會扶助的權利。
第六條 村民除履行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外,還須履行本
章程規定的義務;
1、維護黨的領導,維護村委會班子的威信,維護村民團結;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尊重社會公德,開展扶貧濟困;
3、依法納稅,及時上交提留、統籌款,積極參與捐資助教創建公益事業活動;
4、遵守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物和集體財產,搞好本村環境衛生,積極參與義務勞動。
第三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的組成: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
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時,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組織,派代表列入村民會議。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本屆村民代表,村委會成員、黨支部委
員、本村的各黨代表、人大代表等組成。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參加會議方可作出決定,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主持召開。
第八條 村民會義的職權。村民會議,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中具
有最高決策地位,它擁有決策權、立約權、組織權和監督權。主要有下列職權:
1、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依法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3、聽取村委會年終總結報告,審議下一年的工作計畫。
4、監督評議村幹部的工作作風、思想作風、廉政作風和工作業績。
5、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在
特殊形式下的替代形式和補充形式,其性質和職權與村民會議的性質和職權基本相同和密切相關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村民會議的授權事項。由此可見,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是由村民會議派生的。村民代表會議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按照有關規定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上級政府的指導下接受和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和辭職請求。
2、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作出“停職教育”3--6個月的決定:(1)連續6個月不參加村委會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民眾認為不稱職的;(2)拉幫結派,鬧不團結,不服從領導,影響村級班子建設,阻礙工作正常運轉,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建設,民眾意見較大的;(3)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挪用公款的;(4)違法亂紀、不遵守社會公德或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5)帶頭違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其它規章制度,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6)不配合上級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未參加有關會議或二次以上拒絕參加有關會議,不按時繳納各種稅費和正當的統籌提留任務。3—6個月滿,受“停職教育”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將自己教育結果向村民代表會義作出書面報告,由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是否恢復其職權的決定。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認識不足的,可予以繼續停職教育,對於沒有悔改之意的,可勸其辭職,或者依法給予罷免。
3、審議決定本村下列自治事務:(1)鎮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2)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4)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6)宅基地的分配和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方案;(7)計畫生育指標的安排。
4、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填寫議題表,報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列入議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必須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提前兩天把會議內容告訴代表,讓代表徵求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有會議記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要整理立案存檔。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要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必須及時主動地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村民小組。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村民委員會和全村村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一般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確需作重大變更和修訂的,應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四章 村幹部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
接受義務教育、服兵役、納稅等依法應盡的義務,執行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
(二)管理本村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他財產,編制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
(四)、興辦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事業,教育村民移風易俗,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尊老愛幼、扶貧濟困、擁軍優屬,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五)制訂並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道路,指導村民建設住宅,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六)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和組織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七)協助上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充分發揮治安保衛、人民調解、社會福利、文教衛生等委員會的作用,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制度,做到一般民間糾紛不出村,促進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全體村幹部都要必須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上級政府的指導,服從村委會的管理,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做“特殊”村民,侵占村民利益,不倚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違法亂紀。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幹部,具體分工方案由“村兩委”提出,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建立幹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核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目標完成情況,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村民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幹部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幹部,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幹部工作的,按幹部產生程式進行罷免或勸其辭職。
第五章 村民自治制度建設
第二十五條 例會制度。建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評議會議等制度,強化民主監督。村民會議(包括評議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2次,聽取村委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情況;討論決定本村的重大問題。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討論本村涉及村民利益的有關問題;本村重要工作的決策問題;對村務公開的監督問題。村委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討論本村的自治事務;檢查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的執行情況;研究下階段工作。村民小組會議、各工作委員會議要適時召開,討論研究各自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制訂《村規民約》,規範村民行為。結合本村實際,由村委會負責起草或修改一套比較符合實際的村規民約,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二十七條 建立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要有領導分管、專人專管;公開的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的方法,按照預先審核、定期公布、定點布置、徵詢意見和接受監督的程式進行。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監督小組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對本村的村務公開實行全程監督。設有比較規範的《村務公開欄》,旁邊掛有“意見箱”,眾人所見,便於民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村幹部的分工、職責向民眾公開,有關規章制度和圖表,要求制度規範並上牆公布,做到村民皆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按國
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邵東縣金泉村

金泉村鄰近縣城,全村2000多人,17個村民小組,婁邵鐵路橫貫其中。近年來,儘管同屬一個村,鐵路兩邊村民的生活卻日漸變得不同,鐵路以北4個小組的600多村民的日子越過越滋潤,而鐵路以南的13個小組的1400多人的生活卻沒有多大變化。由於鐵路南邊只有兩條坑坑窪窪破爛不堪的機耕道,村裡的農產品難得出去,外來投資者難得進村。退休老幹部謝桂春與溫少白、黃國華等熱心人士看在眼裡,記在心裡。為早日實現村民們的願望,謝桂春、溫少白、黃國華等人組織成立了專門的金泉村修路委員會,他們一面啟動了推土、平坡等基礎性工作,一面四處奔波籌措資金。2008年11月25日,金泉村開始對村里兩條主幹道進行路面硬化。這兩條路的路面寬3.5米,全長約2.6公里。踏上筆直平整的水泥馬路,村民們都樂開了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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