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5〕151號
關於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規範有序地開展全國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的規定,我局制定了《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規定
2.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6號令)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點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8條第二、第三款規定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包括:
(一)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以下簡稱“第一類重點企業”)。
(二)生產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有毒有害物質是指被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以下簡稱“第二類重點企業”)。
第三條 國家環保總局將根據各地環境污染狀況以及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或排放情況,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
第四條 第一類重點企業名單的確定及公布程式:
(一)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提出本轄區內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初選名單,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有毒有害原輔料進貨憑證、分析報告,將初選名單及企業基本情況報送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二)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初選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後,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對企業名單確定後,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公布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註冊地址(生產車間不在註冊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地址)、類型(第一類重點企業或第二類重點企業)。企業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名單公布後,依據管理許可權書面通知企業。
第二類重點企業名單的確定及公布程式,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條 列入公布名單的第一類重點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公布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規模;法人代表、企業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主要原輔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況;主要產品名稱、產量;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濃度和排放總量、應執行的排放標準、規定的總量限額以及排污費繳納情況等。
第六條 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可以由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或委託相應的中介機構完成。
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後45個工作日之內,將審核計畫、審核組織、人員的基本情況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後45個工作日之內,將審核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能證明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契約簽訂時間和履行契約期限的材料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上述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開始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並在名單公布後一年內完成。第二類重點企業每隔五年至少應實施一次審核。
對未按上述規定執行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企業,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按期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七條 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具有5名以上經國家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並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其中至少有1名人員具備高級職稱並有5年以上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經歷。
第八條 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審核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符合下述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相應工作條件,具備檔案和圖表的數位化處理能力,具有檔案管理系統;
(三)有2名以上高級職稱、5名以上中級職稱並經國家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
(四)應當熟悉相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標準,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有能力分析、審核企業提供的技術報告、監測數據,能夠獨立完成工藝流程的技術分析、進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計算,能夠獨立開展相關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和編寫審核報告 ;
(五)無觸犯法律、造成嚴重後果的紀錄;未處於因提供低質量或者虛假審核報告等被責令整頓期間。
第九條 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後,應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同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對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結果進行評審驗收。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對環境影響超越省級行政界區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結果進行抽查。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實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以及下年度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計畫報送國家環保總局,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環保總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對在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取得成績的企業、部門、機構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可享受相關鼓勵政策或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有關其他獎懲等本規定未明確事宜,按照《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執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