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用水量

重複用水量包括兩部,一部分是指在調查單位內部,對生產排放的水量直接或經過處理後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調查單位從城市污水處理廠購買的中水。

調查每重複利用一次,計算一次重複用水量。另一部分是指封閉系統內的循環水量,

重複用水量的計算原則:

1.開放原則。即水的循環在開放系統進行,循環一次計算一次,封閉式循環系統的循環水不計算重複用水量。

2.“源頭”計算原則。對循環水來說,使用後的水,又回流到系統的取水源頭,流經源頭一次,計算一次。循環系統中的中間環節用水不得計算重複用水量。

3.異地原則。對於非循環系統,根據不同工藝對不同水質的要求,在一個地方(工藝)使用過的水,在另外一個地方(工藝)中又進行使用,使用一次,計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計算重複用水量。

4. 企業經過淨化處理後的水重複再用,在任何情況下都可按照重複用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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