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十條”中的十種罪名,並非北齊律首創,此前的法律已有部分規定,只是具體名稱有別,量刑標準各異。例如:秦漢律均有關於謀反、大逆、不道、不敬、不孝等罪名的法律規定;北魏律有關於大逆不道重罪的法律規定;梁律也有關於謀反、降叛、大逆等重罪的處罰規定;北周律則有關於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內亂等罪名的規定。但是,在北齊律以前,尚無“重罪十條”制度的統一規定。
北齊律總結歷代刑事立法的經驗,首創“重罪十條”制度,將直接危害社會等級秩序和儒家倫理綱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為最嚴重的犯罪行為,規定了最嚴厲的制裁內容,其立法宗旨在於維護儒家所提倡的三綱五常和道德禮教。例如:反逆、大逆、叛、降不敬等犯罪,都是直接危害君主專制皇權統治的嚴重違法行為;惡逆、不孝、內亂等犯罪,則是危害父權、夫權及家庭倫常關係的違法行為;不道、不義等犯罪,屬於破壞社會安定與等級秩序的行為。因此,它們都是法律要嚴厲打擊和堅決鎮壓的嚴重犯罪。“重罪十條”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加劇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