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漢語詞語]

十惡不赦[漢語詞語]
十惡不赦[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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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不赦”是指中國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其專制統治,在法律上規定有十種重大犯罪不能赦免。在歷史上,十惡提法是逐步演變而成的。至北朝北齊時開始規範化,定十條重罪,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十條。至隋正式把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並列入法典。這十惡是:一謀反,陰謀造反,推翻封建王朝;二謀大逆,謀化毀壞皇帝的宗廟、祖墓或宮室等蔑視和侵犯皇帝尊嚴的行為;三謀叛,暗中策劃背叛朝廷的行為;四惡逆,對直系和旁系尊親屬或兄、姊、夫及其直系尊親屬的殺害行為或對祖父母、父母毆打行為;五不道,滅絕人性,違反封建倫理道德的行為;六大不敬,不尊敬皇帝的言行;七不孝,對直系尊親屬的忤逆行為;八不睦,親屬間的謀殺、出賣、毆打或控告的行為:九不義,違背封建仁義道德的犯罪行為;十內亂,違反封建倫理綱常的姦污行為。這十惡,經唐至清,除元有略改外,相沿而用,並規定對犯有十惡的不得赦免。《隋書·刑法志》:“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遇)赦,猶除名。”《元曲·關漢卿〈竇娥冤〉四》:“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基本信息

解 釋

十惡:指十種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即:謀反、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指罪惡極大,不可饒恕。

出 處

《隋書·刑法志》:“又列重罪十條:……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元·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用 法

主謂式;作謂語、定語;含貶義

詞語辨析

【拼音代碼】sebs

【近義詞】 罪大惡極、罪該萬死、惡貫滿盈、罄竹難書、罪惡滔天、罪不容誅

【反義詞】 罪不當罰、立功贖罪

釋義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至於“十惡”的具體內容,《佛說未曾有經》中說:“起罪之由,為身、口、意。身業不善:殺、盜、邪淫;口業不善:妄言、兩舌、惡口、綺語;意業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見。是為十惡,受惡罪報。今當一心懺悔。”行“十惡”而程度嚴重的,據說要受大苦報。與“十惡”之說相對應,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說。十惡十善之說見於佛教大、小乘中的諸多經典,如東晉僧伽提婆譯的《增一阿含經》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惡之報,致此殃。是故比丘,當離十惡”這樣的經文。另外,“十惡十善”之說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間廣泛流傳,如南朝梁武帝《斷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惡者,受於惡報;行十善者,受於善報。”

歷史

而在我國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惡”之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北齊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而到了隋開皇初年,隨著佛教的興盛,封建統治者遂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齊律》中的“重罪十條”,“十惡”之罪名遂正式出現,如《隋書·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載:“開皇元年……更定新律(指《開皇律》)……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至於“十惡”之罪的具體內容,《唐律疏議》中有詳細的規定(引文略)。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代在《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間遂有“十惡不赦”之說。□劉書龍

“十”在語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滿了。十惡不赦,那就是惡貫滿盈了。“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古人往往給敵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師有名。

其實,“十惡”真有律法規定的十條大罪,始見於一千三百年前的北齊法律。隋、唐把這十條大罪的內容略加增刪,正式定名為“十惡”寫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嚴重。以後經歷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古代“十惡”罪的內容是:

封建時代的產物,其內容一部分在如今是不能接受的。但由於“十惡”成為“不赦”之罪,影響深廣,人們一接觸到罪惡大、不可寬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稱為“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那其中的"十惡"指的是什麼呢?有不少人以為是"吃喝嫖賭抽,坑蒙拐騙偷",大錯特錯了。

在現代漢語中,成語"十惡不赦"中的"十惡"並非實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的刑罰律令中,"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至《齊律》(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八議制度也是《齊律》被後世廣泛借鑑的律令之一,是專門為封建特權人物犯罪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它的主要內容有: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

現代解釋

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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