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投票

概述

重新投票即重選。按照我國選舉法的規定,重選有兩種情況:(1)全部重選:在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如果在選舉中出現了所投票數多於投票人數,或者選區參加投票的選民不過全體選民半數的情況,那么這次選舉是無效的,應重新投票,這就是全部重選。(2)部分重選:在選舉中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這叫部分重選。以上重選的規定,適用於直接選舉、間接選舉人大代表和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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