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重慶醫藥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12月,是重慶市轄區內從事醫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相關的經濟組織與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重慶醫藥行業協會宗旨是堅決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嚴格按照協會章程的要求,堅持做本行業利益的忠實代表;堅持為重慶醫藥行業發展服務,為重慶醫藥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的宗旨;履行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行業維權、行業自律的各項職能,完成行業協會各項目標任務;重慶醫藥行業協會將不斷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而努力奮鬥。
入會程式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自律公約
重慶醫藥行業誠信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醫藥生產經營秩序,規範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促進重慶醫藥產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重慶醫藥行業協會全體會員企業共同締結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健全重慶醫藥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自律體系,切實履行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安全有效、服務至上的共同承諾,為建設和諧社會和“五個重慶”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本公約是公約締結者的共同行為準則,同時是對公約違反者進行約束和整改的依據。
第四條:本公約適用於重慶醫藥行業協會工商企業會員及其所有從業人員。
第五條:倡導重慶地區全體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和從業者共同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自 律
第六條:自覺遵守國家的法規和政策,嚴格依法經營。
1、嚴格執行GAP、GMP、GSP、GCP、GLP等質量管理規範,確保藥品在種植、研發、生產和經營各環節中的質量,杜絕生產和銷售假劣藥品。
2、共同反對商業賄賂,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不在藥品進入政府目錄和投標等各種環節中,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商業機會和商業利益。
3、自覺規範藥品購銷中的票據管理,在業務活動中嚴格審核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資質,不為無合法資質的企業、人員供應藥品、場地和票據等條件。
4、嚴格遵循藥品價格管理的法規和政策,不虛高定價,不低於成本價傾銷,不相互串通壟斷或操縱價格。
第七條:牢固樹立企業信用意識,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1、重契約,守信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恪守法紀,公平交易,嚴守契約,履行承諾。
2、尊重客戶和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真實提供商品信息,不做虛假廣告,不欺瞞和誤導消費者。
3、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和信用評價制度,防止企業信用受損。積極參與社會和本行業組織的誠信建設活動。
第八條:尊重技術、尊重智慧財產權。不侵犯他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1、尊重他人的產品品牌、商標、企業和名優標記,不使用與其他企業相近似或易混淆的名稱和標記。不套用他人的產品包裝和宣傳資料。
2、不做損害同行商業信譽的事情,不散布損害同行
商業信譽的言論。
3、積極申辦企業自主商標,產品專利,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
第九條:加強行業內的溝通與協作,努力促進互利共贏。
積極參加政府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各種交流與合作,參與行業資源共享,推動行業聯合重組,不斷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重慶醫藥行業的整體競爭實力。
第十條:嚴守醫藥行業治病救人,維護健康的職業道德,增強社會責任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和義務,為建設和諧社會和“健康重慶”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章 監 督
第十一條:重慶醫藥行業協
會秘書處是組織實施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對會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受理投訴,協調爭議,表彰履行公約的先進企業和人員。
第十二條:主動接受政府的監管和指導;誠懇歡迎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與批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公約由重慶醫藥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公約經2010年5月21日重慶醫藥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並向全社會公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重慶醫藥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Chongqi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PPA
第二條:重慶醫藥行業協會是重慶市轄區內從事醫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相關的經濟組織與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本協會以服務為宗旨,堅持為會員單位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相關政府部門的決策服務。為大眾健康服務,當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通過開展符合協會自身特點的服務活動,為企業解決一些共同性的問題,在行業內形成共識和力量,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不斷提升重慶醫藥行業的整體競爭實力,為確保人民民眾用藥安全有效,為實現科學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重慶醫藥行業協會辦公地址在重慶市渝中區長江一路76號(郵編400014)。
第二章 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有關部門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引導企業和行業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社會責任,完成各項任務。
(二)積極向政府反映企業和行業的的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和行業的正當權益。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助政府部門研究論證本行業的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戰略規劃。調查分析本行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提出解決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前期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開展行業自律活動,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和依法誠信經營,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制度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履行社會責任。協調會員關係,促進公平競爭。
(五)積極創造條件,根據授權和企業自願,開展行業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圍繞企業經營和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各種諮詢服務和培訓活動;參與行業資質認證和有關項目論證,舉辦或協辦行業有關交易會、展覽會以及研討論壇等各種活動,通過多種形式的活動履行協會服務宗旨,促進行業發展。
(六)認真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宣傳行業先進企業和人物、交流先進經驗、展示優秀產品,向全市和全國展現我市醫藥行業健康向上、銳意進取,科學發展的整體形象。
(七)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行業協會及相關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同行業之間的各種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交辦和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重慶醫藥行業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高級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表出席協會會議或活動。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可接受為本協會會員:
(一)自願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凡依法取得開業“許可”和法人資格的醫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不受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限制);
(四)重慶市轄區的縣(市)級醫藥行業協會(藥事協會),可以申請為團體會員;
(五)外埠醫藥企業駐渝辦事機構以及與醫藥行業相關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團體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六)對重慶醫藥行業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可聘為協會個人高級會員。
第十條: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協會舉辦的各項服務和有關活動,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有權取得協會發布各種信息情報資料,有要求協會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進行諮詢的權利;
(五)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監督協會的工作;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向協會反映意見和要求,在不影響企業核心利益和機密的前提下,向協會提供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五)遵守協會自律規範,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因下列原則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應取消其會籍:
(一)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撤銷的;
(二)停業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與醫藥行業完全無關的;
(三)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嚴重違法,造成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後果的。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標準;
(五)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和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協會的重大變革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八)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力。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要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協會有關機構的設立;
(八)審定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九)審定協會重大管理制度;
(十)決定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議案;
(十一)決定協會的重要事項;
(十二)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
(三)審議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 六)提名下屆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候選人;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工作部署,就重大人事變動提出建議並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3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立會長會。會長會參加人員為正、副會長,協會顧問,秘書長。會長會每年召開一次。會長會主要研究協會年度工作和重大人事變動等問題,提出決策建議,以利協會拿出報告,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行使會員(理事)代表大會職權,對會員(理事)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遇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主管單位審定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備批准。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要超出此規定的,須經主管單位審定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或通過理事會決定的副會長、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制定協會屆期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檢查指導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四)簽署協會重要檔案;
(五)簽署協會對外重大合作協定。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或經授權的專職常務副秘書長負責主持協會日常工作,下設專職人員組成本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秘書長或經授權的專職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長負責,主持協會常設工作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常設機構的辦公會議,領導協調各部門、崗位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有關機構負責人建議名單,經會長審定後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負責協會常設機構的內部管理,加強機構和團隊建設;
(五)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社會團體的捐贈和企業贊助;
(三)政府部門資助和購買服務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結餘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收取會員會費。
協會組織專項活動,可按照企業自願、互利互惠和財務公開原則收取企業贊助。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為企業和政府服務的相關活動、協會常設機構的日常運行費用以及按規定必須繳納的稅費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會員退會或除名時不得請求協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贊助、捐贈的財物。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和保險、福利等待遇,結合協會財務狀況,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審計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2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