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式對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區縣(自治縣、市)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國資委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研究室)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
信訪處 負責處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幹部、民眾給市國資委(市國資委黨委)的來信,接待其來訪,保證信訪渠道的暢通;及時反映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分析信訪信息,提出政策建議;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負責企業的穩定工作。
政策法規處 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法規和重大政策制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
考核分配處-企業監管四處 制訂並組織落實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研究制定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等工作。
統計評價處-企業監管三處 負責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經濟信息的統計,並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指導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和清產核資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等工作。
產權管理處-企業監管二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對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等工作。
規劃發展處-安全督察辦公室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性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和審核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協助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指導督促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市的安全生產政策和法規。負責對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負責協助安監部門對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等工作。
企業改革處-企業監管一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編制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等工作。按照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對企業重大投資決策進行評估和監管。協助解決監管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的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根據各方面對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其經營業績。實施對監管企業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研究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監管企業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監管企業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組織監管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的實施。指導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監事會工作處(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辦公室、審計處)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市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培訓處、人事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人才戰略的研究和組織實施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和指導監管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定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後備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黨建工作處(黨委組織處)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方面的工作。
宣傳和民眾工作處(黨委統戰處)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和協調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和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國資委紀委下設綜合處(案件管理處)、紀檢監察處。
市國資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辦公室內設綜合處、離退休人員管理一處、離退休人員管理二處、離退休人員管理三處、企業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處。
出資企業
工業集團慶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慶鈴集團”)、重慶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重鋼集團”)、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簡稱“化醫集團”)、重慶輕紡控股(集團)公司(簡稱“輕紡集團”)、重慶機電控股(集團)公司(簡稱“機電集團”)、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能投集團”)、中國四聯儀器儀表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四聯集團”)、重慶建工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建工控股”)。
投資融資集團重慶保稅港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保稅港區”)、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簡稱“水務集團”)、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公司”)、重慶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告訴集團”)、重慶交通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交旅集團”)、重慶市地產集團(簡稱“地產集團”)、重慶城市交通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開投”)、重慶市水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水投集團”)、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渝富公司”)、重慶市江北嘴中央商務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市江北嘴公司”)、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聯交所”)、重慶西永微電子產業園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重慶西永微電園公司”)。
金融企業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農商行)、重慶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簡稱“重慶信託”)、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南證券”)、重慶市三峽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市三峽擔保集團”)、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簡稱“重慶進出口擔保公司”)、重慶三峽銀行股份公司(簡稱“三峽銀行”)、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農畜交易所公司”)。
商貿物流等重慶對外經貿(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對外經貿集團”)、重慶市農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市農墾集團”)、重慶港務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港物流集團”)、重慶交通運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交運集團”)、重慶商社(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商社集團”)、渝惠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渝惠食品集團”)、重慶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重慶糧食集團”)、重慶國際投資諮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投資諮詢集團”)、重慶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旅遊控股集團”)、重慶園林綠化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園投集團”)。
重點骨幹子企業慶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慶鈴股份”)、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鋼鐵股份”)、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建峰集團”)、重慶市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市鹽業集團”)、重慶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醫藥股份”)、重慶啤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重慶啤酒集團”)、上海三毛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三毛”)、重慶繭絲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繭絲綢集團”)、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機電股份”)、重慶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渝開發股份”)、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誠保險”)、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簡稱“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重慶燃氣集團”)、重慶市公共運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市公交集團”)、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市軌道集團”)、重慶城市公共運輸站場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市站場集團”)、重慶銀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簡稱“重慶銀海租賃”)、重慶川儀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川儀股份”)、重慶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國際集團”)、重慶外貿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外貿控股”)、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公司(簡稱“重慶新世紀百貨”)、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百貨”)、重慶紅蜻蜓油脂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重慶紅蜻蜓公司”)、重慶市園區工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市工業擔保”)、重慶市教育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市教育擔保”)。
其他事項
(一)市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
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市國資委與市經濟委員會的關係。
在保留市經濟委員會的前提下,市國資委負責研究發展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指導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減員增效、扭虧脫困工作,市經濟委員會參與配合;企業的行業管理、聯繫協會、下崗職工再就業等工作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市國資委配合。在經濟運行方面,市經濟委員會負責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的監測、分析,組織解決區域經濟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區縣(自治縣、市)工業園區工作,市國資委負責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態的綜合研究。在企業穩定工作方面,市國資委負責全市企業的穩定工作,市經濟委員會做好工業企業的穩定工作。在幹部教育培訓方面,市國資委黨委負責企業經營管理幹部培訓的統一規劃和指導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市經濟委員會負責本系統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
(三)市國資委與市財政局的關係。
市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國有資產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訂徵求市財政局意見。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市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全市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