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介紹
重慶市經紀人協會是中國西部地區的第一個經紀人協會。
重慶是中國最早認可、確立經紀人合法地位的城市之一,早在1986年9月就經考核確認了62名經紀人;重慶還是最早頒布實施經紀人地方法規的城市,1998年就有了《重慶市經紀人條例》,2005年《重慶市經紀人條例》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並於2006年1月1日實施。
重慶市經紀人協會已開展的經紀執業考核涉及房地產、體育、汽車、農村、勞務等方面,截至2009年底,已輸送了各類經紀人12000餘人。協會草擬的行業自律公約、《經紀人綜合信用評價辦法》等行業規範為重慶市經紀行業營造了誠信規範的行業氛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經紀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BROKERS'ASSOCIATION,英文譯名縮寫為CQB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市內依法設定、有較大規模、較好經濟效益、良好商業信譽的經紀組織及業務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經紀執業人員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聯合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要求和願望;
(三)指導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商業信譽;
(四)教育引導全市經紀人恪守職業道德,規範經紀活動;
(五)團結全體會員,發揮在市場經濟和參與國內、國際競爭中的整體作用,提高經濟效益;
(六)積極發揮協會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重慶經紀行業健康發展,繁榮重慶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紅鼎國際A座3703室。(截至2012年5月,地址變更為:重慶市渝中區和平路星河城大廈B座25-12)。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經紀人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 開展經紀行業的情況調查,建立經紀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制定經紀人從業規則,建立會員獎懲辦法,組織行業考核;
(三)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參與產業損害、反壟斷及相關應訴、申訴活動;
(四) 參與本行業發展、本行業改革以及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政府舉辦的與本行業有關的聽證;
(五)組織經紀從業人員的各類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負責經紀人的資格認定、證書發放和年度檢驗;指導各相關教學單位的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提高行業素質;
(六)組織業務交流活動,開展學術研討 ,編印發行有關培訓及經紀專業刊物和有關資料;
(七)開展對外交流活動,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和社團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八) 建立經紀行業風險準備金、履約保證金等風險防範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高行業信譽,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九) 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和其他服務活動,豐富活躍經紀人生活,促進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 指導區縣(自治縣、市)(農村)經紀人協會的工作;
(十一)承擔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體會員: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依法登記取得市場主體資格;
(四)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二、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取得經紀執業資格;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名譽會員:
經協會秘書處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授予在經紀業務實踐和理論方面成績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響的領導、著名專家、學者等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會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遵守經紀人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履行培訓義務;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原因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註銷其會員資格:
(一)會員消亡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商務信譽低下,經營狀況惡化的;
(四)連續六次以上缺席本會會議或組織活動的;
(五)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表決方式為票決制);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籌備。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理事任期每屆四年,可連任。理事可由理事單位推薦其法定代表人或有關負責人出任。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會員入會、退會及註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任各機構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解釋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指導本會會員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在我市經紀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四)熱心本會事業,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業務素質;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因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書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聘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其他開支和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07年6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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