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按照《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要求,重慶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原重慶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重慶市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重慶市農業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作為重慶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23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正式掛牌亮相。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規範性檔案。

(二)牽頭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參與擬訂重慶市主體功能區劃。

(三)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協調解決跨流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和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辦法,督查、督辦、核查各區縣(自治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制度;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調查,進行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和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查意見,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網路、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發布制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和新工藝、新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推動發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有關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指導生態示範區與生態農業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計畫;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簡介

局長、黨組書記:辛世傑

副局長、黨組成員:黃紅、唐幸群、溫汝俊、余國東、陳衛

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向霆

紀檢組長、監察專員、黨組成員:陶志剛

副巡視員:唐德剛、曹巨輝。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1.1(1)組織擬訂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1.2(2)擬訂本局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總結。牽頭承辦市政府對本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工作;匯總、分解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1.3(3)組織辦理局系統重要事項及上級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

1.4(4)組織起草本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檔案;審核其他重要檔案。

1.5(5)實施對以局名義發出的檔案核稿、送簽、編號,並組織付印、蓋章、保管和銷毀等工作。

1.6(6)負責本市環保大會、環保工作會、區縣(自治縣)環保局長會和局務會、局領導碰頭會、業務辦公會、局務虛會的組織工作,並對上述會議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1.7(7)負責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統計和銷毀局機關檔案。

1.8(8)負責局系統機要、保密和國家安全工作,管理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1.9(9)組織辦理公文、函電、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1.10(10)管理局機關環境信訪工作;擬訂環保系統信訪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1.11(11)負責局機關政務值班管理工作。

1.12(12)負責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後方協調及信息審核報送工作。

1.13(13)負責管理環保政務信息工作,收集、整理、編髮、報送環保政務信息。

1.14(14)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政務接件大廳的管理工作;聯繫市環境保護信息中心。

1.15(15)組織協調重要公務接待工作。

1.16(16)組織環保系統史志編纂工作,編寫環保大事記,組織完成有關環境年鑑撰稿工作。

1.17(17)指導環保系統的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

1.18(18)指導局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

1.19(1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環境規劃處

2.1(20)牽頭建立、完善全市環境保護規劃體系;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

2.2(21)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擬訂市級環境保護規劃的階段性實施方案。

2.3(22)牽頭編制市級重點區域、流域、行業的污染防治規劃以及飲用水源地保護、自然保護區發展等專項規劃。

2.4(23)牽頭組織審查、審批跨區域、流域專項規劃,自然保護區保護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工作。負責區縣級環境保護規劃的論證和備案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規劃管理工作。

2.5(24)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行業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的關係。

2.6(25)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

2.7(26)組織編制本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參與編制重慶市主體功能區劃。

2.8(27)參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專章、專篇的審查工作。

2.9(28)牽頭組織環境保護項目庫建設工作。

2.10(29)開展本市環境容量、自然稟賦研究,協調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關係,指導工業布局、產業布局最佳化升級。承擔環境保護最佳化經濟發展,參與巨觀決策的有關工作。

2.11(30)監督檢查本市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市級環境保護規劃實施的績效評估工作,並提出建議意見。

2.12(31)負責組織對市級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的修編(訂)、變更的相關工作,參與環保專項規劃的修編工作。

2.13(32)承辦市級環境保護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統一發布的具體工作。

2.14(33)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2.15(3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3.1(35)擬訂並監督實施本局環保資金管理、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3.2(36)負責統籌制定環保資金的年度安排計畫和中長期保障計畫並監督實施。

3.3(37)負責受理本局管理的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的立項申請,並組織進行審查,經報批後下達年度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

3.4(38)組織申報國家環保專項資金,並監督實施。

3.5(39)組織局系統申報國家和市級基本建設資金,並監督實施。

3.6(40)負責有關環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有關環保項目的財務驗收工作。

3.7(41)牽頭編報和執行局系統年度部門資金預決算。負責局機關的會計核算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3.8(42)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9(43)負責本局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並組織監督實施。

3.10(44)牽頭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審計;組織開展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3.11(45)牽頭管理局系統政府採購工作。

3.12(46)指導、監督區縣(自治縣)排污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3.13(47)組織協調環保系統對口支援有關工作。

3.14(48)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3.15(4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4.1(50)組織擬訂本市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

4.2(51)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環境保護政策建議;組織草擬有關本市環境保護的綜合性決議、決定、報告。

4.3(52)參與擬訂生態補償政策及財政、稅收、信貸、保險、證券、價格、貿易等領域的環境經濟政策。

4.4(53)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畫。

4.5(54)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和送審工作。負責本市環境保護專項法規、規章的初審和送審工作。

4.6(55)負責局系統及區縣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市環保局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登記等工作。

4.7(56)組織徵求局系統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修改意見。

4.8(57)負責辦理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工作。

4.9(58)負責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公布和彙編工作。

4.10(59)負責履行局行政複議機構職責。負責與本局行政行為有關的行政複議及訴訟工作;辦理應由本局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及行政賠償案件。

4.11(60)組織建立本市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責任制,擬訂相關考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4.12(61)組織開展局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培訓,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標誌的管理。

4.13(62)組織承辦本市環境保護綜合性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

4.14(63)指導本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

4.15(64)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4.16(6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組織人事處

5.1(66)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起草局黨組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負責局黨組(擴大)會議的組織安排和記錄工作。

5.2(67)管理局系統黨的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擬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局屬單位的體制改革方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批建議。指導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機構改革工作。負責局系統年度目標任務考核工作。

5.3(68)承辦本市環境保護系統幹部雙重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部門幹部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

5.4(69)管理局系統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調配、工資管理和公務員考錄、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的選拔、任免、交流、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辦理直屬單位的人員調配手續,指導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等工作。管理、協調局系統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評聘、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

5.5(70)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5.6(71)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請假、休假、療養、借調、政審以及辭職、退職、離休、退休和呈報審批等手續,會同有關處室做好局機關職工的福利工作。

5.7(72)負責局系統的統一戰線工作;指導局系統的工會、共青團、婦聯、老協等工作。

5.8(73)管理局機關計畫生育工作和所在地區人民代表換屆選舉等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相關工作。

5.9(74)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局系統幹部的人事檔案,負責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和使用。

5.10(75)管理中共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黨組印章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鋼印。

5.11(76)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5.12(7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科技標準處(總工程師辦公室)

6.1(78)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科技、標準和環保產業的法規、政策;擬(修)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科技、環保產業、環境標準方面的管理規定。

6.2(79)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參與制定本市環保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

6.3(80)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環保標準、技術規範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督促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新工藝、新技術示範工程項目,並組織驗收。

6.4(81)建立並管理環境保護專家庫。

6.5(82)負責本市污染治理設施營運資質證書管理。規範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營運市場。

6.6(83)負責環保科技、環保產業、環境標準的調查統計工作和數據更新工作。

6.7(84)參與循環經濟促進工作。組織國家生態工業園區和環保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和科普基地的申報、創建。

6.8(85)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6.9(86)參與擬訂環保科技體制改革方案,參與指導環境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6.10(87)聯繫和指導市環境科學學會、市環保產業協會的有關工作。

6.11(88)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6.12(8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7.1(90)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

7.2(91)督促指導區縣(自治縣)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對區縣(自治縣)、有關市級部門和單位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實施通報、預警、督辦、核查核算和考核;協助執行“區域限批”制度。

7.3(92)組織實施廢水、廢氣、噪聲等的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制度。負責市級及其以上重點監控企業的確定和調整工作。負責市級排污費徵收企業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7.4(93)負責市級以上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審核工作。

7.5(94)負責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對排污權交易機構實施業務指導。

7.6(95)負責環境統計工作,提供和核定重要檔案、材料中的環境統計數據。組織編寫本市環境狀況公報。

7.7(96)負責節能減排財政和價格補貼的核准工作,負責燃煤電廠脫硫投運率核定工作,負責污水處理廠水質核定工作。

7.8(97)督促實施污染物減排項目並組織驗收。

7.9(98)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數據更新。

7.10(99)協調市環境監察總隊查處涉嫌違反污染物總量減排及限期治理管理規定的案件。參與污染物減排監測和監察係數的核定。

7.11(100)承辦市政府減排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12(101)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7.13(10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環境影響評價處

8.1(103)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本市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論證法規草案中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章節。

8.2(104)負責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

8.3(105)負責本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綜合管理,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規劃、政策、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8.4(106)按管理許可權受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並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8.5(107)負責對本市轄區內環保部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實施初步審查。

8.6(108)組織實施“區域限批”制度。

8.7(109)負責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環境影響評價人員職業資格的管理,對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變更等進行初步審查,對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環境影響評價人員從業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8.8(110)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8.9(111)協調市環境監察總隊查處涉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的案件。

8.10(112)組織本市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方面的調查統計和資料匯總工作,編制有關報表,更新相關數據。

8.11(113)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8.12(1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處

9.1(115)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制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本市有關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論證法規草案中涉及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的章節。

9.2(116)負責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制度。

9.3(117)負責市環保局審批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備案、施工期環境監理、試生產(預驗收)及竣工環保驗收審批。

9.4(118)負責本市轄區內環保部審批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備案及試生產(預驗收)審批並參與竣工環保驗收,或受部委託開展部批項目的相關工作。

9.5(119)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工作。

9.6(120)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9.7(121)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情況實施現場檢查,協調市環境監察總隊查處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規定的案件。

9.8(122)組織開展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方面的調查統計和資料匯總工作,編制有關報表,更新相關數據。

9.9(123)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9.10(12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環境監測處

10.1(125)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本市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技術規範,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10.2(126)建立市級環境監測網路,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及預警監測、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

10.3(127)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組織編制《重慶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發布環境監測及時信息和預警信息。

10.4(128)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運行機制。負責本市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認定和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

10.5(129)擬訂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計畫,並批准後實施。

10.6(130)指導區縣(自治縣)環境監測業務工作和環境監測站能力建設,協調指導其它部門和駐渝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

10.7(131)建立環境監測業務培訓、技術成果評定、工作考核及獎勵機制,根據本市地域和重點項目需要組織開展環境監測技術研究。

10.8(132)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0.9(13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污染防治處(水環境保護處)

11.1(134)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光和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11.2(135)組織實施限期治理和停產治理制度,對污染企業的關、停、並、轉、遷提出建議意見。

11.3(136)監督污染治理項目並組織驗收。

11.4(137)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推行清潔生產。

11.5(138)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擬訂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監督管理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11.6(139)牽頭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

11.7(140)牽頭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

11.8(141)負責本市環境功能區達標管理工作。指導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基本無煤區、無煤區、安靜居住小區等創建工作。

11.9(142)協調市環境監察總隊查處涉嫌違反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違法案件。

11.10(143)參與擬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11.11(144)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與調整;參與擬訂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對飲用水源地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1.12(145)協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1.13(146)指導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的污染防治工作。

11.14(147)承辦市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15(148)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1.16(14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自然生態保護處

12.1(150)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估工作,推動和指導本市生態監測評估網路建設,推進以生態質量監測體系為核心的生態質量管理體系建設。

12.2(151)檢查和協調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工作。

12.3(152)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指導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12.4(153)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狀況評估和能力建設項目;負責市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設立、變更、撤銷提出審查建議。

12.5(154)負責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管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12.6(155)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

12.7(156)指導生態區、生態縣、生態示範區及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村創建並組織考核評審。編制中心鎮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12.8(157)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監督農藥、化肥、農膜使用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

12.9(158)監督實施農村環保項目和自然生態環保項目並組織驗收。

12.10(159)參與林業、農業、畜牧業、城鎮建設、土地利用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參與重大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12.11(160)負責農村土壤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農村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監督農村土壤污染修復工作。

12.12(161)牽頭協調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

12.13(162)參與擬訂全市生態功能區劃;協助開展長江生態屏障建設;協助編制消落區生態保護規劃、庫區景觀生態與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

12.14(163)參與國家級山水園林城市創建,參與森林工程建設。

12.15(164)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2.16(16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13.1(166)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及核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並參與有關法規、標準、規範的論證。

13.2(167)擬訂重慶市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

13.3(168)負責對本市核安全及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3.4(169)負責監督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13.5(170)負責監督產生放射性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執行限期治理和排污許可制度;負責放射源轉讓、轉移活動的審批和備案工作。

13.6(171)監督實施核與輻射污染治理項目並組織驗收。

13.7(172)負責編制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13.8(173)組織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核與輻射環境管理規定的案件。

13.9(174)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制輻射環境質量報告書。

13.10(175)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3.11(17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綜合整治處

14.1(177)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完成環境綜合整治任務。

14.2(178)擬訂改善本市大氣、水體、生態和聲環境質量等重大行動階段性工作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14.3(179)擬訂重慶市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要點。

14.4(180)參與擬訂涉及改善環境質量的環境保護重大政策措施。

14.5(181)建立和完善改善本市環境質量的長效機制。

14.6(182)組織對重點污染源(區域)的日常巡查,督促相關問題的整改。

14.7(183)組織開展區域環境綜合整治聯防聯控,督促改善城鄉環境質量的示範性、控制性項目。

14.8(184)承辦市政府環境保護工作調度會暨環境質量分析會、專題會和協調會等,推進解決環境綜合整治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14.9(185)承辦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印章。

14.10(186)承辦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承辦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領導交辦的工作,督辦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決定事項,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督促檢查各成員單位落實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議定事項的情況。

14.11(187)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4.12(18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宣傳教育和國際合作處

15.1(189)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外事紀律;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綱要和局系統外事、外經工作的規章制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15.2(190)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15.3(191)協調市級有關部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15.4(192)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新聞發言人制度;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

15.5(193)協調新聞媒體對全市重要環境保護活動和重大環境事件進行採訪報導,審核重大活動的新聞稿件。

15.6(194)建立和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發布制度,承辦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統一發布的具體工作。

15.7(195)指導環境保護宣傳輿論工作及重慶市環境保護公眾信息網、重慶環境網網上輿情及新聞發布工作,收集、分析和報送環境輿情信息。

15.8(196)組織開展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的工作。

15.9(197)擬訂本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的國際合作交流和港澳台事務,統一對外聯繫。

15.10(198)組織指導環保系統引進外資、技術和智力工作,承辦引進的前期準備、談判、簽約及外文函電、資料的翻譯等工作;負責管理局系統國際及地區間的國際合作項目。

15.11(199)協調本市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智力項目中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指導環保產業對外科技合作,負責匯總信息和對外聯絡工作。

15.12(200)管理局系統的外事活動,辦理局機關人員的因公出國手續,指導環保系統涉外事務。

15.13(201)協調本市舉辦的國際及地區間的環境保護活動。

15.14(202)組織和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公約在本市內的履約活動;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

15.15(203)協調友好城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開展國內外的有關環保技術合作、學術交流活動。

15.16(204)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5.17(20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環境督查處(重慶市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

16.1(206)擬(修)訂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工作規範,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16.2(207)組織擬(修)訂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辦法和考核方案;承辦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具體工作。

16.3(208)擬訂並報批本市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改任務分解方案。

16.4(209)組織對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以及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督查。

16.5(210)組織對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縣(自治縣)完成環境保護目標任務、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的情況進行督查。

16.6(211)組織對上級機關和領導有關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及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16.7(212)牽頭擬訂全市環保系統年度目標任務、年度目標考核管理辦法及實施方案;承辦全市環保系統年度目標考核工作。

16.8(213)負責對全市環保系統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推進和完成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依法履行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督查。

16.9(214)負責及時反饋督查、考核的有關信息,提出問題處理和問責、責任追究或表彰獎勵的建議。

16.10(215)負責本處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6.11(21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17.1(217)負責在局機關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上級黨組織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局機關黨委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17.2(218)負責局機關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

17.3(219)承擔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局系統行政效能監督檢查工作。

17.4(220)負責安排局機關和黨組“中心組”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7.5(221)負責局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

17.6(222)牽頭協調局系統扶貧幫困工作。

17.7(223)負責局系統黨務統計工作,並按信息系統管理的要求更新資料庫。

17.8(224)負責機關黨委業務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17.9(225)完成上級機關黨工委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基建辦

(十九)普查辦

地理位置

地址:旗山路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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