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經重慶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驗收,遵守本辦法。
重慶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管理的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驗收,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面積的計算,執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標準》(GB/T50353-2005)。
第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是:審核建設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檢查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的臨時建(構)築物和應拆遷的建(構)築物是否按規定拆除;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要求的,核發《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以下簡稱《驗收合格證》)及其附圖。
第五條 建築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可採取分段、分棟和全面規劃驗收方式進行。
分段規劃驗收是指被許可人完成一棟建築工程的功能建設後申請的規劃驗收。分段規劃驗收部分應具有相對獨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並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棟規劃驗收是指被許可人完成一棟或幾棟建築工程建設後申請的規劃驗收。分棟規劃驗收建築與相鄰建(構)築物應滿足《技術規定》間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並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規劃驗收是指被許可人完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後申請的規劃驗收。全面規劃驗收的建設工程應拆除拆遷紅線內應拆遷的建(構)築物和臨時建(構)築物。
第六條 分段規劃驗收和分棟規劃驗收應確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確定的配套設施、公益設施和環境工程建設,未完成建設的,不得實施最後一個或幾個功能部分的分段規劃驗收和最後一棟或幾棟建築工程的分棟規劃驗收。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須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申請表(原件1份);
(二)建築工程竣工圖(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圖);
(三)具有測繪資質單位編制的建築工程竣工規劃實測面積報告及建築工程實測圖(原件2套及電子文檔、實測圖要求反映各層平面的功能分區及尺寸、面積,比例尺為1:100~1:300);
(四)經重慶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站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實測地形圖(原件1份及電子文檔,建築及市政工程比例尺為1:500;管線工程依實際選擇相應的國家系列比例尺)。
管線工程提交經重慶市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站驗收合格的管線竣工圖(原件2套及電子文檔,依實際選擇相應的國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條 建築工程實測圖和建設工程實測地形圖應作為《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附圖。
對建設工程未納入竣工規劃驗收範圍的部分,其面積不計入竣工規劃驗收建築面積,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上應對未計入竣工規劃驗收範圍的部分予以說明,建設工程實測圖上應予以批註。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視窗報請竣工規劃驗收。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未委託管理的都市區外的建設工程,跨區縣的市政管線工程和納入行政審批改革試點的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市政設施工程,在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視窗報請竣工規劃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按屬地管理原則,在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視窗報請竣工規劃驗收。
第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自同意受理或簽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轉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規劃驗收的決定,不能在十日內作出決定的,經批准,可延長五日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備案的批准檔案後,即可到規劃報建視窗諮詢或領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其附圖;其他建設工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竣工規劃驗收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自收到規劃部門同意受理竣工規劃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後,到規劃報建視窗領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其附圖。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後,方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其附圖的建設工程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對提供的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因提供虛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中發現的違反《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規劃管理人員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規劃驗收暫行辦法》(重規發[1998]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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