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軌道交通建設,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建設和運營單位和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安全運營、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含試運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含試運營)管理,其所屬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規劃、市政、安監、環保和價格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有關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與軌道交通相關的土地徵收工作並按照建設時序的要求提供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協助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管理、應急事件處置等工作。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軌道交通屬於公益性公用事業。鼓勵多渠道、多方式籌集軌道交通建設資金。軌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六條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線網總體規劃、線路控制規劃以及與線路控制規劃相銜接的專業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以及與其它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站點設定應當堅持科學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則。編制軌道交通規劃時應當聽取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社會各方意見。
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劃及線路控制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規劃編制應當與軌道交通沿線的居住區、商業、旅遊和重大公共設施等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結合。
第八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交通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專業規劃。
第九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交通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並根據經批准的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與軌道交通有關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對已經批准或軌道交通線路控制規劃明確的軌道交通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以及與其相連線的必要空間進行規劃控制管理。
第十一條經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不得改變其用途。確需修改調整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並按法定程式辦理。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二條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軌道交通工程建設。
承擔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監測、質量檢測等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質量、安全等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鼓勵在軌道交通建設中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工程質量和節能環保水平。
第十五條軌道交通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安全質量風險評估並組織專家論證。建設單位報送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經專家論證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第三方監測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工程監測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和質量檢測。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監測情況採取措施,保證工程安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質量事故應急預案,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建設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並向事故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城鄉建設和安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事故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搶險救援。
第十九條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市政、園林等相關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制訂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條軌道交通建設需要移栽樹木、遷改管線和綠化設施的,相關部門和電力、通信、給排水、燃氣等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進行不載客試運行。
試運行三個月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專家審查,具備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
建設單位應當在試運營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備案情況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竣工驗收合格,軌道交通工程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二條分期完工的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具備獨立運營條件的,可分期組織試運營工作。
第二十三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
第二十四條軌道建設和運營單位依法在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及空間內進行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和經營,其收益用於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補貼。
市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和經營活動的指導協調及監督管理。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執行運營管理制度,保障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
電力、通信、給排水、燃氣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用電、通訊、用水和用氣需要。
第二十六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運營要求、客流量變化等情況編制和及時調整運行計畫,並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當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設施,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於安全運行的狀態。
軌道交通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避開客運尖峰時段,作業現場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周邊行人、乘客與車輛安全。
第二十八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範配置滅火、報警、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疏散照明、救援等安全保障器材設備,並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定垃圾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公共衛生間應當免費開放。
第二十九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統一規範設定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導向標誌和運營服務標誌,並定期維護。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周邊設定導向標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周邊物業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軌道交通運行安全防護技術和監測措施,並定期對軌道交通車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樑)等建(構)築物及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沿線的設施、設備進行技術防護和監測時,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一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履行下列運營安全職責:
(一)按照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的運營服務規範和國家、行業的安全運營標準組織運營;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設立安全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運營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三)加強安全運營的日常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組織制訂運營應急預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六)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三十二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明示公安機關規定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從事安全檢查的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工作證件。
第三十三條軌道交通的票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票價並按規定明碼標價。
第三十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軌道交通乘坐規則,並向社會公布。乘客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坐規則,聽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指導和要求。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線網最高票價收取票款。
第三十五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障乘客合法權利:
(一)在車站、車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的行車時刻、換乘指示;
(二)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公告;
(三)使用安全監控設施時應不得泄露乘客隱私;
(四)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為乘客辦理退票。
第三十六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的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等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保持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整潔衛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軌道交通車站及車站出入口暢通。
第三十七條在車站、列車、其他軌道交通設施以及軌道交通與市政設施連線的通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雜物、亂停放車輛、攬客拉客、追逐打鬧、擅自擺攤設點和派發宣傳品及其它行銷宣傳活動;
(二)便溺、吸菸、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四)攜帶活畜禽和貓、狗等寵物進入軌道交通車站或車內;
(五)偽造、毀壞、遮蓋、擅自移動軌道交通導向標誌或服務標誌;
(六)乞討、賣藝;
(七)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和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強行上下或扒乘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橋樑或其它有警示標誌的軌道交通禁入區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四)妨礙或破壞車門、安全門功能等影響軌道交通系統設備正常工作的行為;
(五)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六)在已運營(含試運營)軌道交通線路沿線妨礙行車視線的行為;
(七)翻越或毀壞軌道交通隔離圍牆、護欄、護網等安全防護設施;
(八)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站乘車和進入軌道交通設施區域;
(九)其他影響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軌道交通發生故障或者發現存在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隱患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先行排除妨礙、恢復安全運營。暫時不能恢復安全運營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時停止或部分停止線路運營,並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報告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在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第四十條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事故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通信、給排水、燃氣、醫療、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搶險救援。
第四十一條軌道交通沿線發生可能影響軌道交通營運安全的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時,處置單位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通報。
第四十二條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人員傷亡事故,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及時恢復正常運行,再處理事故的原則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和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運營規定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受理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匯總,並定期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控制保護區與設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規劃、在建以及運營的軌道交通線路應當設定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其範圍包括: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軌道線路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等建(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四)過江、過河橋樑上、下游各二百米內。
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具體範圍和保護要求應當線上路控制規劃中明確。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範圍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十五條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改(擴)建工程。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在規劃審批和初步設計審批時應當徵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其中,建設住宅、醫院、學校等永久建築,還應當滿足環境影響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條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以下作業,應當徵得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同意:
(一)拆卸建(構)築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漿、噴錨、鑽探、打井;
(三)敷設或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採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大量增加或者減少軌道交通建(構)築物載荷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影響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第四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會同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制訂軌道交通設施的安全保護方案,並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負責控制保護區的安全巡查,發現單位或個人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對拒不採納的單位或個人,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查處。
第四十九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軌道交通相關設施設備;
(二)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三)干擾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四)偽造、毀壞、遮蓋、擅自移動軌道交通線路安全標誌以及防護監測設施設備;
(五)在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或者車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七)其它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軌道交通建設各方主體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五十二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票價或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三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設定導向標誌和服務標誌的;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在暫時停止運營時,未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告的;
(三)違反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時,未按照應急預案處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車站、列車、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及軌道交通與市政設施的連線通道內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和運營秩序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制止或責令改正,並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擅自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修建建(構)築物,由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六條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建設或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徵得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同意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作業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或不按照經備案的保護方案作業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列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干擾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條例對個人處三千元、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前,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行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依授權執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公共運輸系統中的輕軌、捷運等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專業規劃包括供電規劃及軌道交通車輛基地、換乘設施、控制中心、設備維修基地等生產設施規劃。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交通的軌道、橋樑、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道)、換乘設施、車輛、車場、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供電設施、通信設施、機電設備和其他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控制保護區,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安全而在軌道交通沿線劃定的一定範圍,該範圍內的建設和作業等活動受到合理限制。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是指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軌道交通具有用地少、運能大、污染小等特點,是現代大城市優先選擇的公共運輸方式。我市軌道交通二號線自2006年7月1日全線試運營以來,日最高客流量達20萬人次,日平均客流量達12萬人次,未發生一起安全事故,充分展現了其快捷、方便、安全等優勢。目前,我市軌道交通進入高速發展階段,適時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是適應我市軌道交通發展的需要。隨著全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暢通重慶”建設的持續推進,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加快,預計2013年將有近200公里線路建成通車;2020年通車裡程可達450公里,屆時日運送客流量將高達450萬人次。面對軌道交通發展的新形勢和新任務,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促進我市軌道交通管理的法制化。
二是解決現存問題的需要。目前,國家沒有軌道交通專門立法,我市2004年出台的《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6號)在軌道交通二號線建設和運營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內容已明顯不適應目前軌道交通快速發展的需要,實際工作中出現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的控制措施較為薄弱,建設用地拆遷協調難度大,對軌道交通建設造成不利影響。二是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難。由於軌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無法完全按照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驗收程式和方式進行,目前國內尚未確立明確的驗收程式和方式,導致軌道交通工程遲遲無法竣工驗收。三是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管理難。如市政府176號令僅僅對運營線路設立設施保護區,未明確規劃、在建線路的保護區,同時缺乏有效的保護措施,導致危害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據不完全統計,2號線開通至今,影響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多達94件。四是軌道交通執法難。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站場容貌管理的行為多為突發性的,需要及時處理。市政府令第176號規定全部由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效率低,成本高,有待改進。
三是將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的需要。近年來,我市及全國部分省市在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管理中不斷研究,形成了一些在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過行政立法予以固定。如:軌道交通建設市區共建制度、第三方監測制度、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制度、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制度、軌道交通行政執法授權制度等。
二、起草過程
《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是2010年市人大和市政府立法計畫確定的審議項目。早在2007年,市城鄉建委就啟動了立法準備工作,先後赴廣州、上海、大連、南京進行立法調研,委託重慶交通大學進行專項課題研究,形成了《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制研究》的科研成果。2009年,市人大城環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軌道集團等聯合成立了立法工作推進小組,起草了初稿,於2010年5月上報市政府。隨後,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城鄉建委、市交委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書面徵求了相關部門、主城各區、江津區、壁山縣人民政府的意見;二是通過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公開徵求廣大市民意見;三是召開了相關區縣和市級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四是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評審委員和有關專家進行了諮詢論證。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該《草案》於2010年11月2日通過第8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草案》分為6章,即總則、建設管理、運營管理、控制保護區與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1條。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軌道交通安全和應急管理
軌道交通涉及橋樑、隧道多,運送客流量大,其建設和運營中的安全管理尤為重要。為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草案》將軌道交通的安全和應急管理作為一個重點內容。主要體現在:
1、關於建設中的安全防範:第十五、十六條規定軌道交通建設實行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制度和第三方監測制度,盡力避免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事故。
2、關於運營中的安全防範:第三十條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技術和監測措施,定期進行運營安全檢查和評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三十一條明確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安全職責;第三十八條列舉了危害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禁止行為;第五章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3、關於突發事件的處理:第十七條、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分別明確了建設和運營中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機制。
(二)關於軌道交通工程的竣工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驗收有別於一般房屋和市政工程驗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0號)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借鑑南京、上海、廣州等地經驗,《草案》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竣工驗收的程式和主體。即,軌道交通經初步驗收合格的,進行不載客試運行三個月後,具備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由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這種模式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又體現了軌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具有現實操作性。這也是目前國內關於軌道交通工程驗收環節最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三)關於軌道交通的控制保護區
為保證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安全,需要對軌道交通線路周圍一定區域實行控制保護。《草案》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條確立了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制度。其中控制保護區的範圍源自於建設部令第140號的規定,全國各地軌道交通立法均採用該範圍,已經成為通用的規範。
對於控制保護區內的建設和作業,住建部和全國各地立法均採取合理限制的模式。重慶山水相依,建設用地緊缺,軌道交通線路大多數穿行於居住密集區,完全禁止控制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不具可操作性。因此《草案》結合重慶實際,採取了國內通用的管理模式,對控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和作業實行合理限制,要求制定保護軌道交通設施的安全保護方案。
(四)關於軌道交通行政執法授權
《草案》第三十六條、五十四條授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的環境衛生、運營秩序實施管理和行政處罰,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軌道交通車廂、車站等既是企業的經營場所也是公共場所,這些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和秩序管理屬於“公共事務”,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第二,軌道交通線長、點多、面廣,影響環境衛生和運營秩序的行為隨時發生,如果由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工作人員實施現場管理和執法操作性不強。第三,這也是借鑑了《鐵路法》和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做法。《鐵路法》第三條規定:“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
(五)關於行政處罰聽證額度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額罰款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市政府令第66號)規定: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同時明確法律、法規對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於《草案》中涉及的影響運營安全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因此在法律責任中設定的罰款數額起點較高,如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控制保護區作業管理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草案》結合軌道交通行政處罰實際,相應提高了舉行聽證的額度,即對個人處3000元、對單位處50000元以上罰款。
需要說明的是,《草案》沒有新設行政許可。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0年11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軌道交通具有快捷、方便、安全等優勢,加快發展軌道交通對“暢通重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來保障和規範軌道交通建設及其運營是必要而緊迫的。常委會會議一審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城鄉建委、市交委等部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還組織召開了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軌道集團、軌道交通規劃設計單位、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市人大代表以及渝中區和九龍坡區人大常委會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並在重慶市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對草案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環委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收集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1年3月16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職能職責
為了更加明確軌道建設、運營相關責任主體的職能職責,二次審議稿在第四條增加了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和第四款,即:“軌道交通沿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與軌道交通相關的土地徵收工作並按建設時序要求提供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協助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管理、應急事件處置等工作。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於對軌道交通發展的扶持
軌道交通在發展初期普遍收益不足,為彌補建設和運營成本,國內外在發展軌道交通的過程中,通常採取多種扶持政策,諸如站內經營收入、土地出讓、沿線一體化開發以及徵稅、利益分成、繳納建設基金等。我市的軌道交通目前實行以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為主導的財政投融資模式,隨著軌道交通建設進度的加快和運營線路的增多,將面臨更多的資金、用地、控制區保護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需要得到更多扶持。因此二次審議稿作了相應修改,將第五條修改為:“軌道交通屬於公益性公用事業。鼓勵多渠道、多方式籌集軌道交通建設資金。軌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軌道建設和運營單位依法在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及空間內進行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和經營,其收益用於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補貼。市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和經營活動的指導協調及監督管理。”
三、關於軌道交通規劃編制的原則
軌道交通規劃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和體現相關因素,才能更好地發揮軌道交通的效能,二次審議稿作了相應修改。第六條第三款增加一句:“站點設定應當堅持科學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則。”第七條末增加一句:“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考慮軌道交通沿線的商業、旅遊和重大公共基礎設施等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使之緊密銜接並相互促進。”
四、其他條款修改
(一)在第十一條“經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其用途”之後增加一句,“確需調整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二)將第二十九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範圍內設定導向標誌,周邊物業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配合”修改為“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周邊設定導向標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周邊物業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三)第三十七條增加一項禁止性規定作為第(六)項,即禁止“在車廂內飲食”。
(四)附則第六十條增加一款解釋性規定,即:“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是指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二次審議稿還做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