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房地產開發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使用配套費以及使用標準須經縣政府批准。 已實施的上述工程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政府批准下達的配套費使用標準進行結算。

第一條為加快我縣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規範工程建設行為,強化工程質量監管,嚴格工程驗收程式,發揮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最大效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基礎設施(以下簡稱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經縣政府批准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費完善城市和項目規劃確定的本開發區公益設施的活動,建設內容包括城市(開發區)道路、公共運輸、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第四條實施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規劃設計管理
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由項目開發單位按照城市總規的要求制定設計方案及施工圖,並按程式報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批准實施。
(二)招標投標管理
適用本辦法規定的所有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均由項目開發單位參照《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組織,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項目基礎設施施工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不得串通投標或者在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
(三)施工承發包管理
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必須在規定的有形建築市場內公開進行。
(四)工程費用的確定
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使用配套費以及使用標準須經縣政府批准。具體操作辦法是:項目開發單位根據批准的施工圖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程預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工程預算進行審查並以審查後的預算為參考依據報請縣政府批准下達配套費使用計畫。
(五)契約管理
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簽訂,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與中標單位按縣政府批准的配套費使用標準簽訂契約。
(六)建設手續的管理
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各項建設手續由項目開發單位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各項建設手續完備後方可進行施工。
(七)驗收標準及質量控制方式
項目基礎設施工程應按《市政公用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規劃驗收。規劃驗收由項目開發單位提出申請,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八)費用結算
已實施的上述工程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政府批准下達的配套費使用標準進行結算。當工程實際決算價款高於縣政府批准下達的配套費使用標準時,資金缺口部分由項目開發單位負責;如工程實際決算價款低於縣政府批准的配套費使用標準時,以工程實際決算價款作為配套費使用的標準並結算。
(九)費用支付
按進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前,支付工程款按工程完成量比例和配套費使用標準的80%套算。工程竣工驗收並報審計部門審計後,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留取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做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並經確定無質量問題或有質量問題但已按照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整改和維修,一次性付清工程質量保證金。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未進行整改或經過整改但達不到整改要求的,可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維修和完善,其費用在該項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並沖抵。
實行工程款支付申請制度。由施工單位按照上述計算方式確定的支付額度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用款申請,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後,由縣財政支付。
第五條開發項目配套費屬預算內財政性資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經批准並撥付的用於開發片區公益設施建設的配套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確保其專款專用,並接受縣財政部門的監管。
第六條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定點範圍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完善的配套基礎設施與上述基礎設施工程同步進行規劃驗收。
第七條本辦法由縣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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