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南川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75號)和中共重慶市南川區委、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川委發〔2009〕61號)精神,設立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主管全區依法行政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
劃入原區政府辦公室法制科職能。加強職責
1.加強全區各級各部門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以及區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2.加強協助區政府領導辦理行政管理涉法事務,為區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學民主決策提供法制服務;
3.加強對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各類契約和區政府的各類法律文書和涉法文書的審查;
4.加強各類重大涉法事務的協調、把關工作,承擔發展改革中的重大措施的審查工作,承擔對全區各級行政機關重大法律事務的指導工作。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依法行政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辦理行政管理涉法事務,為區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學民主決策提供法制服務;對全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進行指導。(二)負責組織起草、審查、修改、清理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承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登記;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負責法律、上級法規等草案的意見徵求和意見反饋工作。
(三)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和指導工作。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承擔行政執法培訓和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監督、協調工作;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及相關負責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對以區政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辦區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及區政府的行政應訴;受區長委託參與行政訴訟活動;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
(六)研究政府法制工作與經濟建設、社會管理、巨觀調控、改革開放等帶普遍性的重大問題,為區政府決策提出建議意見;擬定區政府依法行政的計畫,報經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指導。
(七)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調研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聯繫區政府法律顧問。
(八)負責審查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各類契約;負責區政府名義的各類法律文書及涉法文書的審查;承擔重大涉法事務的協調、把關工作;承擔發展改革中的重大措施的審查工作;承擔對全區各級行政機關重大法律事務的指導工作。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2個職能科:(一)綜合科
承辦政府法制綜合業務工作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依法行政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並指導落實;承辦政府管理創新相關制度建設工作和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全區政務公開的具體協調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工作;承擔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檢查考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化建設、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統計、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辦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修訂、審查及上報備案工作;承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登記、備案、審查工作,並進行指導、監督;組織清理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涉及多部門、多領域的爭議協調和處理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等草案的意見徵求和意見反饋上報工作;負責審查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各類契約;負責區政府的各類法律文書及涉法文書的審查,各級行政機關涉法文書審查、修改建議和涉法爭議的指導、協調工作;承擔重大涉法事務的協調、把關和重大法律事務的指導工作;承擔發展改革中的重大措施的審查工作;承擔聯繫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行政複議科
承辦區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監督、協調全區各級各部門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進行統計;受區長委託參與相關行政訴訟活動;研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並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負責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具體負責全區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調全區政府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中的矛盾和爭議;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承擔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具體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確認工作;對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持有人進行發證前的法律知識培訓,承擔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發證領證具體工作,並對證件定期驗審、備案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及相關負責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承擔機關信訪穩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