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招收職工規定

重慶市企業招收職工規定是一項由重慶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發布日期】1998-06-02
【生效日期】1998-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企業招收職工規定

(1998年6月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招收職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招收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
企業招收下崗、失業職工,可享受國家和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企業招收職工實行申報制度和用工備案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企業招收職工進行統籌管理和指導監督。

第六條企業招收職工應制定招工簡章。
招工簡章內容應包括:
(一)企業名稱、住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招收的時間、條件、數量和地域範圍;
(三)招收的職工所從事的工種、崗位;
(四)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招收職工應持有關的證明檔案和招工簡章向企業所在地的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如實申報。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於收文之日起3日內辦結審核手續,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指明理由。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不符合條件的通知之日起6日內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訴。

第八條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將招工信息輸入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計算機管理系統,一律公開對外發布。
企業通過其他途徑發布招工信息的,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招工信息不得與審核後的招工簡章相違背,並須註明審核簡章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名稱。

第九條企業招收職工應到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職業介紹機構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十條企業招收下列人員,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招收未滿16周歲的人員從事文藝工作、體育運動和特種工藝作業;
(二)從市外招收轉戶糧關係的人員;
(三)從農村招收轉戶糧關係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求職者應向企業出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失業證(失業職工證)、學歷證等有效證件。下崗職工,應提供下崗證。

第十二條企業招收職工,應公布考核結果和錄用人員名單,書面通知被招收人員本人。

第十三條企業應於招收的職工報到後10日內,填寫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重慶市企業招收職工登記表》和《重慶市企業招收職工花名冊》,報企業所在地的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企業應於招收的職工報到後30日內與勞動者本人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五條企業招收下崗職工,應明確用工期間的工資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等權利義務關係。下崗職工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應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六條企業招收職工,禁止下列行為:
(一)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招收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三)招收婦女從事國家規定婦女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除國家規定婦女禁忌從事的工種或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招收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收條件;
(五)以求職者繳納報名費、風險金、保證金、集資費、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費用為前提招收職工;
(六)扣留求職者的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忌行為。

第十七條企業違反規定招收職工,給求職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限期未糾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三)項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按每招收1人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項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費用,並可處非法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但一次罰款最多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一條企業招收職工的其他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行政部門或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干涉企業用工自主權,或不依法辦理企業招工申報手續和亂收費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收工勤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招收職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招收外國人及港、澳、台人員,港、澳、台及外國企業從本市招收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從市外或從農村招收不轉戶糧關係的人員,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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