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08〕97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
救濟金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死亡善後工作,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及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以下統稱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調整辦法及標準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三、資金列支渠道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死亡後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二)企業在職職工及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範圍人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所在企業支付。
四、執行時間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後死亡的企業職工,其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五、其他
(一)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本通知施行後死亡的,則比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則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準比照同時期企業職工死亡相關待遇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二)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參保,養老待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人員,本通知施行後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準比照同時期企業職工死亡相關待遇標準執行。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待遇。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六、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本通知制定實施意見。
二○○八年九月十日
主題詞:民政 職工 救濟 調整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9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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